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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1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八章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旅游交通法规产生及其构成,掌握我国旅游交通法规的调整范围和对象,熟知我国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具体规定。教学重点教学难点1、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义务2、我国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第八章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第二节旅客航空运输管理第三节旅客铁路运输管理第一节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一、旅游交通法规概况1、旅游交通[1]、概念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各类交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和现象的总和。[2]、特性游览性、舒适性、季节性、不可储存性、替代性2、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概念指调整旅游交通运输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主要有:A、旅游交通法规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B、旅游交通法规体系中既包括国内旅游交通法规,又包括国际旅游交通法规C、旅游交通运输管理关系、旅游交通运输合同关系。3、旅游交通国内立法铁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章程》、《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发生疾病死亡处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公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航空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内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海上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轮船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试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等。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交通运输领域。4、旅游交通国际立法《华沙公约》及其补充协定《海牙议定书》二、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1、安全运输原则2、计划运输原则3、合理运输原则4、统一运输原则与分级负责原则三、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调整对象1、国家旅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关系2、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旅游交通运输企业之间及其同相关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4、我国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同外国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关系5、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内部的关系四、旅游运输合同1.旅游运输合同的概念旅游运输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承运人签订的,由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将旅游者及其行李从起运地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旅游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书面协议。旅游者在旅游运输合同中既是旅客,也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是平等主体,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四、旅游运输合同(二)旅游运输合同的成立1.直接购买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2.预定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三)旅游运输合同的变更(四)旅游运输合同的消灭五、旅游者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输费用与服务费用的权利[2]、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有拒乘的权利[3]、要求旅客赔偿的权利2、承运人的义务[1]、在运送旅客过程中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2]、提供正点、快捷、舒适运输的义务3、旅客的权利[1]、享有按规定免费携带行李物品的权利[2]、享有按规定购买优惠票的权利[3]、享有服务的权利[4]享有按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4、旅客的义务[1]、承运人向旅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有权要求旅客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2]、按照规定在购票、托运行李物品时,出具相应证明的义务。[3]、旅客乘机、车和船时应接受相关的客票检查、行李检查甚至身份检查。第二节旅客航空运输管理一、旅客航空运输管理概述1、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2、国际航空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至少有一个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二、禁运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国家规定经过审批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对于拒绝接收安全检查的旅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运输。这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以及所载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上其他各国管理公共航空运输的通行做法。三、客票管理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在下列情形下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效力不受影响: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客票遗失。(P166)四、行李票管理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五、承运人的责任及其责任免除或减轻1、旅客身体伤害《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2、行李物品的损坏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例外)3、运输延误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六、赔偿责任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根据规定: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灭失、损坏的损失没有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旅客或者托运人;当损失数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承运人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法定限额以外的损失数额则不予赔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高于法定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限额,就该合同而言,该赔偿责任限额一经约定即取代法定责任限额。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案例刘大妈今年喜逢60大寿,儿女为母亲庆祝生日,带刘大妈乘飞机到桂林旅游。刘大妈平时非常注意锻炼身体,生活也比较有规律,所以身体一向很好。可谁料到飞机在飞行中发生了剧烈的颠簸,刘大妈顿时感到气短,发虚汗,胸闷。她刚要叫坐在身边的女儿,却眼前一黑,摔倒在机舱里,不省人事了。刘大妈的儿女急忙喊来医务人员帮忙抢救。由于刘大妈患的是突发性心脏病,病情比较急,抢救无效而死亡。刘大妈的儿女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飞机在飞行中突然发生剧烈颠簸是导致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刘大妈在飞机上死亡与航空公司是否有关?本案例中,刘大妈的儿女能拿到航空公司100万元的赔偿金吗?飞机颠簸致人死亡航空公司来赔偿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及疾病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与航空运输操作或与航空服务有关的,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任何事情,如飞机坠毁、空中颠簸及被劫机者伤害、承运人所雇人员行为不当引起的旅客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刘大妈因飞机颠簸而造成摔倒,是诱发心脏病而致身亡的直接原因,航空公司应该对刘大妈的死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为每人人民币7万元。所以,刘大妈的儿女只能得到航空公司7万元以内的赔偿金额。此外,刘大妈如果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可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相应的保险金。案例2002年阳春三月,曲某和几个朋友乘飞机前往海南旅游。他购买了许多当地生产的纪念品,其中有一把工艺小腰刀特别精致,曲某爱不释手。当他和朋友在机场进行安检时,工作人员发现并禁止他随身携带腰刀登机。曲某一时接受不了,说什么也不扔心爱的腰刀离身。机场工作人员虽向他耐心地介绍了机场安全的有关规定,但他还是固执己见,并与工作人员大吵大闹,眼看飞机起飞的时间已到,机场的安全保卫人员只好将其滞留在机场。事后,曲某要求民航公司赔偿其误机损失。曲某带刀登机的行为为什么会遭到机场的严令禁止?曲某误机的损失该由航空部门负责吗?带刀登机被滞留误机损失自取咎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00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国家规定经过审批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对于拒绝接收安全检查的旅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运输。这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以及所载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上其他各国管理公共航空运输的通行做法。本案中,航空部门向曲某反复解释了不得携带刀具登机的有关规定,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拦截曲某登机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由于曲某坚持己见违背国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误机,不属于承运人方面造成的误机赔偿范围,自然得不到航空承运人的赔偿。案例张某是广州某公司经理,百忙之中抽出几天时间去哈尔滨旅游。当他正玩得尽兴的时候,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有一笔大生意需要他马上赶回来谈判。如果这笔生意成功,公司会赚一大笔钱。张某急忙购买了第二天的机票,准备尽快赶回广州。不料,第二天因降大雾,飞机被迫推迟起飞。眼看就要到手的买卖泡汤了,张某又急又恼。这时,有人建议他向航空公司索赔。张某一时拿不准,不知这样做有没有根据。你认为他人给张某的建议有根据吗?请说明具体的理由?突遇大雾难起飞丧失商机谁应陪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如此规定的理由: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延误都可能造成损失,在虽然发生延误,但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并不是一出现延误就会给每个游客或托运人造成损失,只有当旅客或托运人因延误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或托运人负责举证其某项经济损失是由延误造成的,并列举延误造成损失的具体款项;再次,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延误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如给旅客造成身体上的不便、不适等。另外,承运人可以证明延误时由于天气条件、机械损坏等其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本案例中,飞机是由于天气条件延误的,所以,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还有,张某举证的是一种间接损失且含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谈判成功与否,商业运作过程是否顺利,其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大小等,所以还不能成为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他人给张某的提议缺乏法律依据。第三节旅客铁路运输管理一、旅客铁路运输管理概述1、铁路运输的发展2、铁路运输的重要性二、铁路运输合同指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三、乘车条件《铁路法》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规定加收票款;拒不缴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四、赔偿责任P177《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但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或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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