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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合同条件苏波2015-62主目录1.特许经营权2.投融资3.项目建设4.项目的运营和维护5.项目移交6.双方的一般义务7.违约补救8.协议转让和合同批准9.运营协调委员会10.解释和争议解决11.其他3附件目录1.技术规范与要求2.交通局员会提供及协助提供的设施与服务3.项目进度计划控制4.技术方案5.财务方案6.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7.保险8.终止补偿办法9.履约保函10.运营维护保函11.交通量预测结果12.前期工作和工程移交4前言(陈述、鉴于)背景说明5第一章特许经营权•第1条定义和释义•第2条特许经营权•第3条声明6第1条定义与释义“协议”“市政府”“交通局”“有权部门”“适用法律”“项目公司”“大桥”“项目”或“本项目”“批准”“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投标保函”“中标人”或“投资人”“租赁”“生效日期”“特许期”“特许经营期”“运营期”“进度日期”“建设期”“预定完工日”“完工日”“通车日”“特许经营准备期”“预定特许经营期起始日”“特许经营期起始日”“运营日”“竣工验收日”“移交日期”“营业日”“运营年”“融资交割”“融资文件”“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前期工作和工程”“前期费”“建设”“技术方案”“项目建设用地用海”“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承包商”“建设合同”“各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维护计划”“检验与维护手册”“运营维护合同”“运营维护承包商”“运营协调委员会”“环境污染”“移交前大修”“移交委员会”“其他法律变更”“交通局违约事件”“项目公司违约事件”“风险事故”“协商期间”“违约”“违约利率”“税收法律变更”“不可抗力”“严重不当行为”“贷款人”“终止意向通知”“终止通知”“专家小组”“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担保财产”“担保协议”---共72个名词7第2条特许经营权•2.1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投资、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移交–使用建设用地8第2条特许经营权•2.2担保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可以将项目资产和权益作为担保9第2条特许经营权•2.3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独立的、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将项目的所有权利移交给交通局或其指定机构10第2条特许经营权•2.4交通局的义务–项目建设、建设模式的审批–在设计流量未达饱和的情况下,不再批准建设或投入使用与本项目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项目–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收费权–允许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旅游开发经营权–保证路域连接线在项目通车前或同时建成–保证项目公司用地11第2条特许经营权•2.5特许期–包括建设期、经营准备期、特许经营期12第2条特许经营权•2.6特许期的延长–文物保护、考古、地质特异致使建设暂停或限制施工,造成建设期延误–交通局违约–不可抗力–税收政策变化,造成税负增加,交通局未能及时补偿13第3条声明和条件3.1项目公司声明–项目公司的合法性–融资交割已完成–项目公司的有关批准•公司决策的授权•承包商的选择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为获得项目批准而提交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建设文件和融资文件确保已经提交交通局–建设保险的有效性,并确保已经提交交通局–确保就前期费用已经于交通局达成协议,并承担前期建设费用3.2交通局的声明–已经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初步设计已经被市政府批准–完全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市政府已经批准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并授权交通局–已经为项目用地、用河、用海办理了审批3.3如果事实证明任何一方的声明与事实不符,另一方即可要求因此受到的损失,并可以提出终止协议14第3条声明和条件3.4前期费前期费的构成,项目公司确保承担前期费3.4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的时间为生效日后7日内;按照附件的格式;金额亿;起止日;解除投标保函;协议非正常终止导致项目注销后履约保函义务的继承;出具机构。3.5项目公司未满足条件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履约保函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融资交割则交通局有权终止并可以动用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15第二章投融资•第4条投融资16第4条投融资•第4条投融资–4.1项目公司的投融资义务。项目公司应完全负责特许期内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全部资金–4.2资本金•符合附件6“财务计划”的要求,资金的最低要求,到位进度要求•注册资金数额6亿;一次性交足–4.3担保物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可将项目公司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收益权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4.4融资文件的特别约定。包括:•贷款人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交通局形成任何干扰或损害交通局的权益•交通局的优先纠正权(一个月)–4.5融资交割。需在本协议生效日提交交通局•出资证明或股权认股证明•将经过交通局批准的融资文件提交交通局17第三章项目建设•第5条土地和海域使用•第6条设计•第7条施工•第8条工程验收和完工•第9条完工延误或放弃18第5条土地和海域使用•5.1建设用地用海的权利•5.2权利限制(其他目的)•5.3临时用地用海(不得用于任何担保)–交通局的协助义务•5.4土地和海域的适用性–项目公司接受目前土地和海域的任何现状和瑕疵•5.5土地和海域的资料–交通局的提供义务–项目公司接受任何与实际情况的不符或瑕疵•5.6公用设施使用土地和海域19第6条设计•6.1设计要求•6.2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6.3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负责,按期提交有权部门审查,审批后报交通局备案•6.4设计的修改和变更20第6条设计•6.5项目公司的责任–项目公司对本项目中的任何设计缺陷承担责任,而不论交通局是否对设计及修改提出过异议。•6.6交通局的责任–项目公司将设计错误书面提交交通局,交通局不予纠正•6.7项目公司的知识产权保证–项目公司应对设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交通局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21第7条施工•7.1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负责所有建设施工,承担所有费用–按时或提前开工–场地准备、设施设备准备–规范施工–施工方法和过程的环保、安全–采取一切措施减少对周围的干扰–施工人员身份复印件提交交通局–申请、获得并保持各种批准–按时完工•7.2交通局的主要义务–协助项目公司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给与并维持批准–协助项目公司用地22第7条施工•7.3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和建立的更换•需得到交通局的书面批准–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监理的责任•7.4质量和安全保证与控制–项目公司的义务–交通局的权利•有权在工作时间参加或检查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方法及运行–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理•如果项目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或不能修正缺陷,交通局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权自己或聘请第三方纠正,项目公司应当配合,并协助相关人员进入场地。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23第7条施工•7.5项目计划及进度日期–应当明确以下重要节点的进度日期:项目公司成立、前期工作交接、项目公司进入施工地和海域、开工日、通车日、连接线完工、特许经营日开始、竣工验收等–如果出现下属情况,顺延:不可抗力;文物和地质保护、交通局违约、有权部门审批的拖延–顺延日期需要提交的文件–项目进度计划图表(略)24第7条施工•7.6预计的建设延误•7.7进度报告–项目公司应向交通局提交月度进度报告•7.8交通局的检查和监督–交通局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应当配合,必要时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检查监督之前合理时间的通知义务–项目公司有义务根据通知提供相关资料25第8条工程验收和完工•8.1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公司负责,竣工验收由项目公司提交交通局或有权部门验收。验收根据附件记载的标准进行•8.2交通局有权任何时候派人验收•8.3各合同段的交工验收•8.4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的备案及完工–项目公司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交通局审核通过后备案。或可提出异议,项目公司负责澄清或进行修正,费用项目公司承担。•8.5特别检验和验收•8.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8.7完工后清理项目建设用地•8.8清理和交还临时用地26第8条工程验收和完工•8.9通车–项目公司应在完工日,确保项目达到附件2所述技术规范与要求及附件5的条件通车并进入特许经营准备期。自完工日至特许经营期起始日为特许经营准备期,特许经营准备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附件2所述技术规范与要求及附件5的条件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在完工日次日或之前,项目公司应当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大桥通行费收费的许可。特许经营准备期内项目公司不得收通行费。•8.10提前完工27第8条工程验收和完工•8.11竣工验收–完工日后满730天或之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的要求,向交通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公司应向交通局提交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竣工验收文件;•各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报告;•其他图纸或资料或报告。–项目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应在竣工验收前保持有效并根据需要展期。对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出现的任何缺陷,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补救或补救不能令交通局满意,交通局可以自己或指定第三方进行补救,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为支付上述补救费用,交通局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支取资金,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28第9条完工延误或放弃•9.1交通局导致的延误–有关的进度日期应按照第7.5.2条适当地延长–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9.2条获得对延误的补偿–项目公司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所造成的损失,否则无权获得补偿•9.2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如果延误不是交通局或不可抗力导致,则视为项目公司所导致,此时影响交通局承担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项目公司的有限责任•直至履约保函数额支尽•不影响交通局终止本协议的权利29第9条完工延误或放弃•9.3视为项目公司放弃–书面通知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未能在生效日期后60天内开始施工;–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60天内恢复施工;–在完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未能在预定的完工日后365天内实现特许经营期开始•9.4放弃产生的违约金和有限责任–项目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剩余的履约保函金额–交通局收取违约金,不影响主张终止本协议30第9条完工延误或放弃•9.5履约保函的解除–完工日后满二十四(24)个月(含)的次日;–项目公司根据第10.7条提交运营维护保函的日期;–本协议终止日,但需首先扣除终止之日或之前由于项目公司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而产生的应向交通局偿付的金额。•9.6项目公司的有限责任–项目公司因延误工期、项目放弃或视为放弃,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内承担责任–如果项目公司构成严重不当行为,不受有限责任的限制31第四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10条运营与维护•第11条收费•第12条财务管理•第13条运营和维护的违约金•第14条交通局的监管和评估32第10条运营和维护•10.1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自行承担费用、自担风险,管理运营大桥–适用法律和批准–适用附件关于质量保证、维护计划、手册•10.2进入特许经营期条件–交工验收已经备案–交通局已经收到批准收费的证书、运营保险生效、运营和维护零备件采购供应合同–交通局陆域连接线已经完成•10.3为过往车辆提供服务的义务–中断交
本文标题:BOT合同条件—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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