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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第一讲概述第二讲商事组织法第三讲合同法第四讲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五讲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六讲商事代理法第七讲国际知识产权法第八讲票据法第九讲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讲国际商事合同法教师:李芳红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生效的概念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合同法》第8条1.权利方面。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义务方面。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方面:(1)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合同法》第60条(2)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表现在:1.赋予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在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主要的)2.为保全合同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原则上,合同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合同法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A)合同成立与合同的效力的关系•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二)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三)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四)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基本有两个共同点:正常的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不正常成年人,法律赋予不同的约束或保护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的标准各国法律规定不一:21岁、20岁(日、瑞)、19(韩国)、18岁(德、英、中)(1)中国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把公民分为三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成年人(正常)②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其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合同无效(2)德国法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7周岁以下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③禁治产者(精神病、酒癖、法院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①代理人追认三种情况有效②成年后自己追认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3)法国法法国法认为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即有订约能力合同生效,无订约能力合同无效。•无订约能力的人①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②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官能衰退、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贫困者)①因结婚②年满16岁(父母提出申请无父母由亲属大会同样处理)解除亲权是法国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未成年人解除亲权有两种情况(4)英美法英美法对订约当事人是否有订约能力规定的更具体,三种人有特殊规定,其余的人都有订立合同的能力。①未成年人(原则上无,但成年后自己追认有效,成年后可要求撤销原则上返还财物,生活必需除外,成年后二年后沉默=确认)②精神病人(宣告后无效,前可撤销)③酗酒者(原则上有约束力,但订立合同时由于酒醉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三种人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法人是通过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公司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人,各国法律对公司的行为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必须通过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代理商,业务员),合同内容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2、法人的行为能力思考:合同内容若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效力如何?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错误欺诈胁迫小结1、概念错误(mistake)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错误例如,英国法院1903年判决的Scottv.Coulson案中一张人寿险保险单发出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以为他当时并没有死亡。法院判决,保险人没有义务支付赔偿金。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误认为被保险人依然在世,保险人如果知道他已经过世,就不会签署该保险合同英国普通法:当事人一方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只有当该项错误导致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或者虽已达成协议,但双方在某些重大问题上都有错误,才使合同无效。衡平法:除前述情况外,错误导致一方撤销合同。无效情况:1、合同性质发生错误2、认定当事人发生错误3、认定合同标的物是,双方都有错误4、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或重大问题上,双方都有错误5、诺言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并加以利用,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英美法系的错误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均强调单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主张无效。只有双方有共同错误或错误使得合同没有根本成立时才能使合同无效(普通法)或可撤销(衡平法)美国单方错误原则上不能要求撤销合同或主张撤销。双方都有错误时,也仅在该错误涉及合同重要条款,如认定合同当事人或合同标的物的存在、性质、数量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英美两国关于错误的法律比较国家法律规定特点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第1款规定:“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始构成无效的原因。合同标的物的本质的含义是:“物的实质性品质;没有它,当事人就不会订立合同(包括缔约对象的考虑成为合同订立的主要原因时(法国法依主观性标准确定错误的本质性大陆法系的错误均要求有本质性或实质性。对错误的认识有主观(如法国)和客观(德国)标准,导致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法)或撤销合同(德国法)德国《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不要进行该内容的表示的人,在可以认为其知悉情事并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时,可以撤销表示。(2)关于人或物的性质的错误,以性质在交易上具有实质性为限,也视为表示内容的错误。”2.民法典119(1)条涉及的错误分两种情况:意思的“表达错误”和“涵义错误”大陆法系关于错误的法律比较德国1、民法典的规定是把意思的内容表述错了;如说错话了,写错字。此时合同可撤销表达错误涵义错误是对意思表示的涵义的理解错误以及由此所致的意思表示错误;该合同也可撤销。如1978年德国中学购买25Gros卫生纸的案例不管单方错误还是双方错误,都可撤销案例:如1978年的一个案例中,一所中学订购了“25GrosRollenWC-Papier”。该中学的真实意思是,购买25“大卷”厕所中的卫生纸。可是,Gros一词在德语中的含义,按照当时的理解,不是“大号”,而是12打,即144(12×12)。这样,学校订购的就是3600卷卫生纸(25×144)。结果,法院依民法典第119(1)条,允许该学校撤销该要约。3、对不公平结果的补救与英美法等国相比,德国给予错误方更多的撤销合同的机会。这可能造成对合同另一方以及第三方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民法典第122条规定,错误方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对相对方因信赖其表示有效而蒙受的损失作出赔偿;但是,如果受害人明知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或因过失而不知,不发生赔偿义务。中国法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这里的误解一词,应包括错误和对合同另一方意思的误解两种情况。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英美法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即一方的订立合同之前,为了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作的一种虚假的说明虚假说明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非故意但有疏忽的不正确说明(过失性的不正确说明)非故意且没有疏忽的不正确说明(无过错的不正确说明)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二者的法律后果:非故意但有疏忽蒙受欺骗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并可撤销合同法官或仲裁员有自有裁量权,他们可以宣告合同仍然存在,并裁定以损害赔偿代替撤销合同非故意没有疏忽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法官仍有自有裁量权,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以损害赔偿代替撤销受欺骗一方无权主动要求损害赔偿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一方无权撤销合同大陆法法国民法典1、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欺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指故意的不实)2、欺诈不得推定,应证明3、受欺诈方有义务证明自己是受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一旦证明欺诈方是故意的,合同可以宣告无效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欺诈或被不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国家有关欺诈的规定法律后果英国按英国的不正确说明,按表意人的过错程度分类,分为①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②过失的不正确说明③无过错的不正确说明对于③受害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法官仍有自有裁量权,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以损害赔偿代替撤销,受欺骗一方无权主动要求损害赔偿对于②蒙受欺骗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并可撤销合同,法官或仲裁员有自有裁量权,他们可以宣告合同仍然存在,并裁定以损害赔偿代替撤销合同对于①受欺骗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可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欺骗性不正确说明“受欺骗方”请求损害赔偿﹢撤销合同/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美国被告对事实作了虚假的说明;被告基于该陈述的信赖采取了行动;此种虚假说明使原告蒙受了损害撤销合同国家有关欺诈的规定法律后果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1)在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手段”时,如果没有这种手段的实施另一方显然不会签订合同,欺诈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2)“欺诈不得推定,而应加以证明“(故除非被表示方能够证明表示方有实施欺诈的动机,否则,该方无权依第1116条提起欺诈之诉)合同无效德国《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欺诈而被诱使为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撤销表示合同可撤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另一方欺诈性的表示所导致,包括语言、行为和欺诈性地不披露情况,而根据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后者本应披露该情况。“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实施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42条规定:“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某种使对方当事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故意行为,迫使另一方当事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的行为。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普通法胁迫是指对人身施加威吓或施加暴力或监禁,因胁迫而订立合同,蒙受不利的一方可撤销合同衡平法不正当影响的概念,主要适用于滥用特殊关系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利益的场合(医生与病人、教师与学生、律师与当事人等)这类合同若有不公正的,则推定位不正当影响,则可撤销合同。英美法另外,1、如果对缔约人的本人或丈夫、妻子近亲属实施胁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同意订立合同,也构成胁迫,可撤销。2、以揭发对方的犯罪行为进行要挟,也构成胁迫。但以对对方提出民事诉讼为要挟,则一般不够成胁迫。英美法大陆法法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对订立契约承担义务的人进行胁迫构成无效的原因,即使胁迫由为其利益订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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