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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合同法总则2019/8/182本章内容包括合同法总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等是合同法总则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让学生在掌握合同法基本法律规定,具备各同实务能力,包括具备订立合同的基本常识、具有分析和解决典型合同案例的专业知识。【教学目的】经济合同的概念、经济合同的形式、经济合同代理的规定、合同的效力、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合同违约救济、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教学重点】(1)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的履行方式。在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推导;(2)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3)合同履行规则、抗辩及担保。【教学难点】2019/8/183本章主要内容:六节6.1合同法律制度概述6.2合同的订立和生效6.3合同的履行6.4合同的变更、转让5.5合同的终止6.6违约责任6.7(合同的担保见担保法)2019/8/1846.1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与合同法的定义(一)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019/8/185(一)定义、特征广义: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和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中义:当时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狭义: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仅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经济法中的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合同有效要件)。2019/8/186(二)合同的法律分类(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2019/8/1861、法定分类2019/8/1872、学理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另一方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加工、居间、行纪等均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两类合同区别的法律意义包括:–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B、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C、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2019/8/1872019/8/188(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保险。租赁、加工、仓储等。–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并进一步导致法律责任轻重的不同。(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3)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并进一步形成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影响。(4)有无撤销权不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也有例外。2019/8/1882019/8/189(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合同。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以交付合同的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为实践合同。–现行合同法中绝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实践性合同主要为民间借贷、借用、定金、小件寄存等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应以一定形式为要件–区分的意义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产生意义。–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是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听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2019/8/1892019/8/1810(5)主合同与从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关系表现为:发生上的依附性;效力上的从属性;转让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这些也是它的区分意义。–主合同,不须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对于主债务的合同而言即为从债务。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重合2、下面的属于从合同()–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2019/8/18102019/8/1811(6)本约(本合同)和预约(预备合同):表达订约的希望还是成立实体的权利义务–“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如将来买卖飞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在我国,尚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明文规定。–区分意义:明确两种合同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是否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仅仅约束合同当事人本人的,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指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涉及到定约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同。合同以束己合同为原则,以涉他合同为例外。如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过投保设定他人为受益人,即为涉他合同。2019/8/18112019/8/1812(8)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区分的意义适用法律的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019/8/18122019/8/1813(三)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并非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1987: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1993年:1993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4年—1999年: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2019/8/1814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A、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B、机会平等。–C、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2019/8/18142019/8/1815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A、合同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了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B、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性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愿。–C、合同内容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D、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囗头形式和其他方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合同成立。–E、当事人解除合同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F、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2019/8/18152019/8/1816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A、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B、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C、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为。2019/8/18162019/8/18174、诚信原则:合同法第6条–A、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B、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C、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D、合同终止后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E、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5、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A、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B、特殊情况下依据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任务要求订立合同;–C、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2019/8/18172019/8/1818(4)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系,常称为“帝王规则”–1.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以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2019/8/1819合同义务包括:3)–1)订立合同时:•先合同义务–2)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协助、保密等)–3)合同终止后:•后合同义务(协助、保密等)2019/8/1820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019/8/18216.2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重点三、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生效难点2019/8/1822一、合同的订立(五)(一)概念:–广义的合同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狭义的合同订立则仅指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合同法》采用广义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与承诺。2019/8/1823(二)主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主体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1.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019/8/1824(三)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举例。–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EDI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19/8/1825其他形式:默示与推定–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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