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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和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和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适用问题,参照上述原则执行。1999年4月7日
本文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和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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