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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1.1.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1.1.2编制目的为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保证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一、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6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7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22号)5.《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二、主要技术标准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4.《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指南》(AQ2007.2-2006)1.3事故分级及非煤矿山事故类型1.3.1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分级根据非煤矿山伤亡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对应的等级依次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1.3.2非煤矿山事故分类非煤矿山事故指非煤矿山边坡塌落、塌陷、冒顶片帮、透水、火灾、中毒窒息、提升运输、尾矿库(坝)溃坝和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1.4本《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伤亡两人以上(包括两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属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应急救援的同时,还应依照《榆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1.5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工作。2.2指挥部的组成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计划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以及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和驻榆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还有矿山救援队、矿山安全中介机构、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2.3办事机构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2.4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职责2.4.1指挥部的主要职责⑴贯彻执行国家及吉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⑵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⑶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⑸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⑹组织对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⑺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⑻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2.4.2市政府办公室承接事故报告,在按程序上报的同时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2.4.3市安监局⑴负责建立非煤矿山专家技术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⑵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工作;⑶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2.4.4市发展计划局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集的综合协调工作。2.4.5市公安局⑴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⑵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⑶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负责对事故中无法辨认其身份的死亡人员实施DNA鉴定工作;⑷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2.4.6市总工会⑴负责维护非煤矿山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⑵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2.4.7市国土资源局⑴负责提供事故矿山的开采范围和相关图纸;⑵审核事故矿山的采矿许可证;⑶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场地;⑷参与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2.4.8市监察局、检察院参加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4.9市卫生局⑴负责矿山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⑵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2.4.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2.4.11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将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2.4.12市财政局⑴负责做好重特大矿山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⑵负责突发性重特大矿山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2.4.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有关的气象参数。2.4.14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根据救援指挥部要求,负责矿山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公正。2.4.15矿山救援队⑴对矿山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⑵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矿山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2.4.16非煤矿山安全专家组负责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针对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置措施,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2.4.17驻榆武警部队组织必要的人力、设备,协助地方对事故实施救援。2.4.18有关乡镇政府、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⑴负责抽调当地的矿山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⑵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通讯需要,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设备、器材、人力及后勤服务,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5办事机构职责2.5.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信息、通讯畅通。2.5.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及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2.5.3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矿山救援、工程抢险、机械救援等专业队伍,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2.5.4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2.5.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立即联系有关医疗单位,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2.5.6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对事故的处理工作;配合省、市政府调查组开展对重大以上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5.7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了解掌握赶赴现场沿途交通道路路况,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2.5.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经指挥部批准后,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2.5.9人员安置及善后处理组指挥部责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2.5.10事故发生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结本单位、当地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所有救灾物资,交由指挥部统一调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协助做好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3监测、预测、报告3.1监测与预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规章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实施动态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3.2事故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非煤矿山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3.3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救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同时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报告:⑴事故单位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市政府值班电话:8362220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83621191。有关救援电话:消防报警电话:119,医疗报警电话:120。⑵市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报告市长和主管副市长;市政府值班室按照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的指示,及时向上级市委、市政府报告。⑶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上级安监局报告;⑷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矿山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政府做出决定。4.应急响应4、1应急预案启动(基本应急)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迅速组成由主管市长任总指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应向驻榆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4.1.1事故应急救援(1)统一指挥、集中领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指挥部负责成立各专业小组并明确负责人。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2)行动迅速、尽职尽责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4)保护现场、保存证据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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