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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2)来源:作者:时间:2007-06-08点击:60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资料表“资料表”的英文原词是“schedule”。资料表是99版FIDIC新增的定义,“schedule”的字面意思则提高了“进度计划”的重要性。这与大多数项目开发者更关心项目何时投入使用的事实相符合。按FIDIC合同,schedule所涵盖的内容很广,条款里有详细定义。投标书投标书的外延范围是招投标过程定义的。需要提出的是,作为文件形式的投标书也是一个签字处,一般是招标方提供自定义格式,其中有许多需要投标方直接承诺的事项。这份“格式投标书”与后面所有投标文件的关系及其承诺的事项一定要吃透。FIDIC合同条件下少存侥幸心理,如果有能力在FIDIC合同条件下完成索赔,也就有能力吃透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没能力吃透招标文件要求,千万别想靠“索赔”来实现合同利润,否则一“索”一个跟头。投标书附录在招投标阶段,各方真正想要去沟通的合同事项并不多,特别是格式合同,范围相对比较明确,比如开竣工时间、付款条件、材差调整方式、保函条件等等。为了把这些必须沟通的事项从巨大的合同体量中“凸现”出来,就产生了“投标书附录”。它是对投标过程中除投标价款之外、次重要的、合同内必须进行招投标承诺项目的一个提炼性总括。雇主在招标时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先写进投标书附录,这构成招标要求的一部分。投标方必须接受雇主的这些要求,如果有疑问,可以“走”招标答疑澄清程序。一旦雇主确定这些要求,就要实质性兑现。如果不能接受只有放弃投标。“投标书附录”要求页页签字,FIDIC合同在这些细节上的要求,体现了其严密性。计日工作单简单理解这是对付“清单外变更”的一种参考。由于没有相应的综合单价可参考,就只能依靠“计日工作单”中的各项单价考虑合理消耗量,以单项工程量的形式核算变更价款。计日工作单中的人工机械价都是综合单价,这与我国“人工机械信息价”只是直接费不同。所以单价乘工程量就是结算工程价,这样一个“清单外变更”就简化成简单的工程量审核。由于项目的复杂性,“清单外变更”的处理当然不可能这么简单,但有了“计日工作单”及相应的合同规定,处理这类事件至少有了方向。计日工作单有一个缺点,就是主材消耗量无法反映在“工作单”中,比如临时增加一个设备基础,砼工程是3立方米,现实际使用了3.2立方米,该如何计算结果在清单与计日工作单中都难以定义。在国内处理这样的“清单外变更”事项,建议直接引入定额,可以把主材消耗量同时规范下来。毕竟“清单外变更”不会太大,定额引入也只引入到单价,主材损耗率在定额中包干,最多按实际调整一下。FIDIC合同框架下引入国内定额处理“清单外变更”可能是一种不错的办法。即使定额不符合现场实际,也是经过科学测定的。虽然由于措施与定额的不同而与实际有相当出入,但这种偏差在处理“清单外”的变更时不会太大。当事方这是一个法律定义,按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只包括达成合同协议的签字方。这样合同当事人就只有两方。国内有时候也搞三方四方合同,则当事人就是签字的各方。雇主法律意义上,法人与自然人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不要称某房产公司老板为“雇主”,他只是雇主人员。FIDIC合同关于雇主人员在工程项目上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很严密,并不是雇主人员想怎样就怎样。雇主的大部分工作实际是靠工程师进行。即使工程师是雇主派出人员,也不意味着雇主高层管理人员就可以随意越过工程师直接指挥承包商。比如,房产公司老总直接越过自己派出的“工程总监”发文到承包商项目部,要求他们整改某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这不仅暴露了雇主工程管理水平低下的状况给外人看,还违反了合同。雇主在国内也有一些特称,应该在合同中定义一下:招标及合同文件内的甲方、“业主”、“发包方”、“建设单位”等名称都是习惯称法,如果觉得有必要不妨在合同中补充定义清楚。承包商国内还有“总承包商”、“施工单位”“主包”、“总包”、“总承包”等名称,有必要时也可写进合同定义。工程师工程师由雇主委托。两种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师;雇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担任工程师。99版FIDIC合同中两种委托形式已经没有本质区别。基准日期这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国内合同一般以开工日期为基准,即以一个提交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的第一天作为所有后续日期的基准。但此规定并不严密,提交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经进场优化原投标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进场与批准进度计划之间的时间差里有关于工期的争议,或者对于这样一个“进度计划”本身就没能真正达成一致,这时的工期争议就极难确定与解决。此外,雇主的项目开发计划是包含从立项开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阶段的进度计划,由承包商实施的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这段的进度计划,雇主也必然要纳入自己的大进度计划之中。由于上述原因,FIDIC把这个基准日期定得很前,定为投标截止前28天,这样所有的后续日期都可以与此匹配。笔者认为,FIDIC这样定义还有另一层含义,即限制雇主以太短时间展开招标,造成投标人投标困难。现在国内只给一周时间回标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任何一项雇主提供图纸的工程有28天的投标日期,估计承包商就有充足时间分析招投标文件。另外,基准日期之后的日期,应按日历天计,不考虑法定假日和各种正常情况下可预见的特定气候天等的延误。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3)来源:作者:时间:2007-06-18点击:29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比较关键的几项内容进行分析。开工日期一般习惯于在中标函里直接定义开工日期,如果不具备规定开工日期的条件,也注明“接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进场”。尽量在中标通知书中安排好进场相关事宜。按FIDIC的规定,中标函或其他文件没有说明时,开工日期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起计算。但在实际中,如果一个工程的开工日期被简单默认为42天,估计国内大部分的合约经理要“丢饭碗”了。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为标准,这与雇主接收时间有一定区别。按笔者的经验,FIDIC合同在竣工验收与雇主接收之间,使工程师有时很难处理,因为任何项目都不是工程师接收,有时甚至不是雇主来接收。比如住宅工程实际是最终用户物业公司与小业主来接收。现在有一种趋势,雇主会直接安排这种实质接收人参与进接收组里,这意味着承包商要直接面对最终用户。由于我们国家的验收规范与最终用户验收之间有一些标准适用上的差别,容易出现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雇主却以质量缺陷为理由迟迟不接收的情况。如何处理此类情况呢?笔者认为工程师应该面对市场的必然需求,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小业主与物业公司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由工程师主持的竣工验收,并以这些雇主接收人员的签字确认作为竣工验收通过的先决条件之一。这样承包商就可以在合同框架下做许多工作,对工程物权移交有利。这种操作方式当然超越了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但作为招标要求向投标人提出正式要求,应该不会成为合约问题,所以可操作性仍然很强。某种程度上说,由工程师主持竣工验收后安排雇主接收,类似于工程师向雇主交工程。所以工程师应该早安排,在早期的工程节点验收中引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验收,最终验收工作将更加顺利。雇主人员未必愿意在早期介入,这就需要工程师与雇主协商一个“接收”的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竣工试验国内规范对具体竣工试验项目有详细的规定。按上述条款,如果物业公司及小业主也来参加竣工验收,有可能增加许多“额外”试验内容,早期明确这些新增试验内容,对合约各方都有好处。这也是工程师要求“雇主接收人员”早期介入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在招投标阶段,物业公司就可以提出针对性的“试验项目”,那对于工程师来说很有利,他只要把此类要求放进招标文件里作为“招标要求”予以明确,就可以解决所有的管理性问题。当然,现实的操作不会这么完美,需要工程师做大量的甲乙双方协调工作。接收证书接收证书也就是物权移交。从接收证书拿到的那天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照管权就完全移交雇主。物权移交是极为重要的工程事件。物业公司有时会因为工程问题始终都不接收工程,导致房产公司不敢向承包商发布接收证书。这也从另一外方面说明将物业等部门按最终用户定位引入雇主验收人员的重要性。一项工程的物权照管权事项重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缺陷通知期87版FIDIC称其为缺陷责任期。仅从字面上理解,责任期需要首先确认责任,而通知期则不论原因只论时间。比如雇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的工程缺陷,按缺陷通知期说法,承包商应该来维修,至于费用可以再谈。责任期就不同,至少字面上只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才会承担责任。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对雇主很有利,保证雇主不论什么原因都可以要求承包商来修理工程,只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的问题,这可以保护雇主由于使用工程不熟练造成可能的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缺陷通知期内的修理工作量都不会大,承包商通常都会接受雇主修理工作的要求,所以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此外,通知期比责任期的时效定义要严密一些。比如我们国家规定防水工程是5年保修期,第4年第360天的时候,工程出问题了,雇主发通知给承包商。通知在路上走了6天,在第5年的第一天才到承包商那里。承包商可以说我的保修期过了啊。通知期就可以严格定义应该是以4年第360天发出通知日来计算这个日期,这要比责任期引起时效争议更少。国内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为“质量保修期”,这个定义就相对窄多了。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少在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常听到承包商说:“按规范一栋楼内出现几个允许缺陷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按国家规范的规定,不能说承包商是强词夺理。(待续)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4)来源:作者:时间:2007-06-22点击:43款项与付款是造价工程师比较重要的日常事务。FDIIC合同款项与付款相关章节中论述了单价合同的基本要义,本期将重点论述这些要义。中标合同金额一般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很多人都只是写一个中标函就完了。实际上,与中标函匹配的“投标书”是需要推敲的,几次回标的投标文件之间难免有各种关联或矛盾。有时由于事件与过程过于复杂,这种关联与矛盾谁都没有意识到。比如投标承诺:“考虑到雇主要求,我方愿意在某年某月某日报价基础上,再在某方面让利某个百分点”,可是在前次的报价中有一个数字统计错误,这个错误就直接被带进了结算。笔者建议在中标函发出后会要求中标单位就最终的承诺全新编制一个商务标。然后以这个商务标进入合同,并承诺此份“澄清”为最终的投标响应,直接把中标与投标对应起来。此前发生的事,只算一个过程,不算承诺依据。合同价格按我国规定,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两者之间出现偏差被定义为“对投标承诺的实质性改变”,也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个说法却不准确。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按外币签合同,考虑汇率影响,中标后一个月签合同,汇率变了,合同价格与中标价就不一样了。按要约承诺式合同的定义,中标就是最终的承诺。到合同签订时所有合理的改变,都应该按照“合同变更”计入合同价款。所以FIDIC合同明确定义“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即在中标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价款变化,也应该计入合同价格内。成本(费用)成本的定义是只针对工程相关价款的,不是任何费用都构成成本,成本名词也不能随便使用。FIDIC定义“成本”时与“索赔”相关。一般来说,索赔的意义在于“合理补偿给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合理补偿就不应该包括补偿利润。FIDIC没有明确定义索赔的概念。所以对于索赔的内容和范围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如何区分变更与索赔往往有争议。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清单项目中“量”定义的工作变化,一般都算做变更。因为导致清单量变化的工程变化通常都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变化,所以只能算变更。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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