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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主讲教师:辜明安第一讲绪论(1)•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乃协议(问:二者有区别吗?)(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且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的法律行为;问:何谓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意义与地位?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思考:赠与和遗赠有何不同?•2、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涉及民事权利的变动);•3、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三)合同的分类:•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也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问:区分的实益何在?8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问:区分的实益何在?9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问:区分的实益何在?10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合同成立时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指合同成立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问:区分的实益何在?11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指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问:区分的实益何在?12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而不容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问:区分的实益何在?8、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承受某种负担的合同;•涉他合同:内容实质性的涉及第三人的合同。•问:区分的实益何在?二、债权债务关系•(一)债的概念与特征•请回忆并对此作答。•债或者债务关系被认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1款规定:“根据债务关系,债权人有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对以上各要点如何理解?(二)债的要素(作为法律关系有哪些要素?)•1、债的主体;•2、债的标的/客体•债的标的与其标的物是否同一?•3、债权债务•债权的权能:①给付请求权;②形成权,如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抵销权;③抗辩权;④处分权能;•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强制实现力、受领保持力等。•问:是否所有的债权均有以上效力?是否存在不完全之债?•思考:债务包含哪些内容?债务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除给付义务之外,债务关系上是否还有其他义务?•问:何谓债务关系的保护义务与不真正义务,能否举例说明?三、债与合同之关联•(一)债的基本类型•1.合同之债•2.单方允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5、侵权行为之债(二)债的类型整理及其与合同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自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出发,将合同、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称为债权债务关系,简称为债。•按照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的性质,上述几种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可见,合同乃为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债——意定之债。•第二讲•绪论(2)•一、合同法及其发展•1、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思考并回答:合同法的法律属性?2、合同法的现代发展•(1)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化•何谓人格?人格与权利能力有何异同?•(2)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化•如何理解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3)责任形态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问题:如何理解契约的死亡与再生?•(4)合同立法的统一化趋势•3、我国合同立法的发展•(1)1950——1965年,合同法的初创时期;•(2)1966——1976年,合同法的停滞时期;•(3)1976年以后,合同法的发展成熟时期。26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产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何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7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当事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自由。28•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方式自由;•变更或解除的自由。292.合同正义原则•①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②风险的合理分配。•3.鼓励交易原则••4、合同神圣与合同严守原则•合同神圣原则,即合同是严肃的事情,应认真对待,非为儿戏。31•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一)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合同的过程和状态。•合同的成立,是缔约各方经接触、洽商达成合意使合同成就。•合同的订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经过磋商后达成合意这种结果,是合同的订立的终点,标志着合同已经存在。33•(二)合同的成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主体须具备缔约能力;3、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问:合同的成立有何意义?(三)合同订立的基本模式•1.要约承诺模式•2.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要约承诺两个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两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而是双方当事人都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35二、要约•(一)概念:•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要约涉及的当事人是:•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36•例:甲向乙去函,表示其有大米10吨,每吨1500元出售,并希望乙于10天内答复。•(此例中甲向乙发出的即是一个希望与其订立大米买卖合同的要约。)37(二)要约的特征(构成)•1、要约系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受其拘束的旨意;•(如果一方和向另一方传达有关商业信息,或发布有关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未明确表明要与对方要约,则不是要约。)•这里特别强调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的特点在于第一,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第三,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其撤回也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四,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思。•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大多数情况下,要约往往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方式为信件、电函等,而要约邀请往往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方式有电视、广告等。•问题:理解下列司法解释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23、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即要求对于某一类合同来说其基本要点应当具备,比如合同的价格、合同的标的一般来说应当是清楚确定的);43•4、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注意:相对人包括特定和不特定的相对人,通常须特定,但《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似乎承认了公众要约。•问题:如何认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并注意理解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5(三)要约的形式与效力•《合同法》对要约的形式未作特别要求,通常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这里特别注意实践中几种具体的要约形式:•1、商品标价陈列;•2、设置自动售货机;•3、悬赏广告;•此外,公共事业是否为要约,学者看法不一。市内公交与邮政通常认为是要约,市外的旅客运输学者认为旅客购票为要约,承运人售票为承诺。∴公共事业与强制缔约问题•1、强制缔约的概念•所谓强制缔约,即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义务的当事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缔约请求。•2、哪些人负有与对方缔约的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除此以外,还有哪些机构应负缔约义务?从保障用户和消费者利益而言,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应负缔约义务。•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同样负有缔约义务。•问题:强制缔约的合同内容怎样确定?•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拘束力。它包含如下内容:•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原则•《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50•到达的标准:•(1)采用信件形式订立合同,信件送到到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即视为到达。•(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达到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16条)。51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1)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又称要约的不可撤销性。•(2)实质拘束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为成立。523、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53•(1)定有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设定了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54•(2)未定有存续期间:•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在对话人间,只有受约人立即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非对话人间,依通常情形下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间即为承诺期间。55(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第17、18、19条)•1、要约的撤回: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要约人并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56(五)要约的消灭•1、要约存续期间(承诺期间)届满•2、要约人拒绝要约•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4、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57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盘。(第21条)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成立。58(二)承诺的构成1、承诺须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Mirror-imagerule);但须注意,合同法并未采严格的的“镜像规则”。•合同严守原则:言而有信,当事人应按合同办事,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当事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第三讲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变更,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标题: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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