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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商标及商标法律制度概述
商标法商标法怎样看待商标法律制度?国家层面---竞争政策、市场秩序企业层面---市场营销商标法必备法规:《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三次修订,2014年5月1日施行《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2年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通过商标法第一章:商标与商标法概述商标法第一节商标概述第二节商标的种类第三节商标与其他标志第四节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商标法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标的概念商标(trademark或brand),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俗称其为“牌子”。商标法《TRIPS协议》: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商标法《商标法》: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8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4条)商标法使用商标的商品,是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动产物,主要包括生活消费品和生产消费品,而诸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不动产则不使用商标。传统的商标仅限用于商品,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用以表明某个企业的服务的标记也成为商标的一种,称为服务商标或服务标记。商标法(二)商标的特征1、以商品或服务项目为识别对象。2、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3、商标是有形符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法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一)认知功能(识别、区别功能)(二)商品质量保证功能(三)广告功能(四)彰显个性,传递企业文化商标法第二节商标的种类(一)根据商标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可再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区别不同服务者所提供的专用标记。商标法(二)根据构成要素不同3、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和组合商标:商标法1、视觉、音响和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音响商标商标法气味商标英国,一种特殊的花香被注册为一种纺线的商标。在我国,气味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三)根据商标功能不同1、联合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商标。2、防御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的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3、等级商标:同一企业对不同规格、质量的商品所使用的系列商标。商标法4、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5、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金华火腿”、“太仓肉松”、“龙口粉丝”。商标法(四)根据商标是否注册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我国,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注册商标: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法第三节商标与其他标志(一)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以图案、绘画、色彩或生动的文字来装饰、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包括商品的容器、包装物等,又统称为商品的包装。商标法联系:二者均为商品服务,有时商标图案与装潢为一体,商标起到画龙点眼的作用。商标法区别:图案设计上的稳定性不同:商标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不得擅自加以改变;商品装潢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使用目的不同:确保商品的安全和对商品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的说明。构图的思路不同:商标着力于的显著性,创造具有区别于其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特征;美观,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保护途径: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二)商标与商号商号: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区别不同经营者的识别标志,也称字号。联系:商号和商标都属识别性商业标志,都能起到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有的商号甚至本身直接被注册为商标使用,如“张小泉”剪刀、“同仁堂”中药店。商标法(二)商标与商号商号: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区别不同经营者的识别标志,也称字号。商标法区别:一个企业一般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因而只拥有一个商号,但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件商标。与商品的联系程度: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商号则不一定。显著性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商号则无须商权利取得: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商号权;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权。商标法(三)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用以识别不同种类商品的称谓,可以分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注意: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是不能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而是不能作为本商品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法第四节:商标法律制度概述一、商标法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商标法一、西方商标法的历史沿革在欧洲,13世纪前已经开始出现了商标,但商标真正形成“气候”应该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形成而形成的。法国在1803年制订的《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是现代商标管理法律制度的开始。英国最早是采用判例法形式保护商标专用权的,19世纪起英国开始制定商标保护的成文法。此后,德国1874年,美国1870年,日本1888年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商标法。商标法二、我国商标立法的沿革1、旧中国的商标立法2、新中国的商标立法国内立法:1982年23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3年3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新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商标法国际条约: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我国加入《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商标法我国发现最早的商标,始于北宋时期山东济南有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就设计、制作了一枚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以白兔为商品标志。这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第一枚商标,现保存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商标法这枚白兔商标,既有文字,又有图形,近于正方形,上方阴文横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店号,中间阳刻白兔儿图形,两侧还竖刻着阳文“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两边平分四字,下方刻有较长阳文附记。这一设计,与现代的商标相比较,仍显规范化。
本文标题:(1)商标及商标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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