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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反思与重构韩松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起诉/申请执行期限/诉讼时效对象内容提要:我国《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于中断效力结束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应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从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失去了可能。对这一矛盾的解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采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做法,取消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二是采取我国目前的做法,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阶段,当事人起诉后则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同时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终结事由而不是中断事由。两种方案各有优点和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此应做出科学的选择。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的冲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均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如果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承认债务或者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以及以其他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方式积极行使权利时,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亦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当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且从中断时即提起诉讼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这样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无法执行的。因为起诉即引起时效中断并开始新的时效期间的计算,这就意味着在诉讼的进行期间,权利人正在以诉讼方式积极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诉讼时效期间就已经开始计算,实践中如果因为审理程序费时过长或久拖不决,就会出现诉讼未结束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矛盾现象,因为在我国诉讼实践中有的案件拖延长达一、二年的现象时有发生。正是因为这一矛盾,学者试图对起诉引起时效中断后新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作出合理解释。有的认为应从诉讼过程结束起重新计算,[1]有的认为应从裁判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2]有的认为应从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时起重新计算,[3]由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书》(以下简称“梁稿”)和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以下简称“王稿”)也都对此作了相似的规定(“梁稿”第209条和“王稿”第257条)。这些观点将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起算的时间解释为诉讼过程结束时、裁判生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时或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时,这些解释虽然避免了《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起诉时时效中断、并从中断时重新起算所引发的诉讼进行中时效已开始重新计算以及诉讼程序未结束时效却有可能已经届满的矛盾,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因起诉引起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后,时效对于当事人通过诉讼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还能否适用,尚成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上述学说和立法建议对于新时效的起算点虽有不同认识,但都认为在起诉后的诉讼程序中诉讼时效制度应继续适用,而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制度对于起诉以后的民事权利保护则难以适用。民事诉讼因起诉开始后,诉讼的结果一般有原告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法院以裁判文书作出判决三种情况。在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下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起诉后又撤诉及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我国《海商法》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因此当诉讼程序以原告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而结束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计算问题。法院以裁判文书作出判决一般有三种情况:原告胜诉、原告败诉以及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在原告以胜诉结束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对于被裁判文书确认的权利的实现,原告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该条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因此,申请人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受法院强制保护的时效期间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时间的适用所替代,也就谈不上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重新起算的问题。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权利人起诉后无论以何种诉讼结果结束诉讼程序,都没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可能。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期间存在着理论解释和现实运作层面上的冲突,本文拟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解决的建议。二、对问题成因的分析——比较法上的考察从比较法上考察,以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并非我国独有,但上述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矛盾和冲突却在我国存在。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民法中消灭时效制度的借鉴移植经历了一个从亦步亦趋到分道扬镳的过程。为了探究这种状况产生的缘由并探寻问题的解决方案,需对各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引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断的事由、中断的效力、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和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限逐一进行全面考察。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是借鉴大陆法系其他各国民法规定的消灭时效制度制定的,因此大部分的规定同传统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民法的立法保持了一致,可谓是“亦步亦趋”。在将起诉作为时效中断的事由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亦作了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民法一致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47条规定:“时效因下列各项事由而中断:1、请求⋯⋯”[4]此条中的请求比我国及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民法中请求的含义要广泛,我国及大陆法系其他各国民法中请求仅指诉讼外主张权利的方式,《日本民法典》第147条中的请求还将裁判上之请求(起诉)包括在内。[5]《德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请求履行或者确认请求权之诉、或者请求发给执行证书或者执行判决之诉时,时效中断。”[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9条规定:“消灭时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断:1、请求,2、承认,3、起诉”,[7]还有《法国民法典》第2244条、《瑞士债务法》第135条、《泰国民法》第438条等也有这样的规定。由此可见,在将起诉规定为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这一点上,我国《民法通则》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规定并无二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各国立法设计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目的在于“面向未来”——重新计算新的时效期间,而不仅仅在于“消灭过去”——使已经过期的时效归于无效。[8]而新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面向未来”的基础,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以“从中断时起”作为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起算点,此规定对于因权利人于诉讼外提出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引起时效中断时的时效重新计算不存在问题,但对因起诉引起时效中断的情形,就难以适用了。首先,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民法根据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进入实体审理,对于中断后时效的重新计算规定了不同的起算点。具体为:权利人如果起诉后又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则只能引起时效相对中断,即须在一定期限内起诉,否则视为时效不中断。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31条规定:“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起诉、或者因不合法而受驳回裁判,其裁判确定,视为不中断。”[9]《日本民法典》第149条规定:“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10]《德国民法典》第212条第1项规定:“如果撤诉或者因未被审理诉讼事实而做出的判决驳回起诉时,因起诉而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11]还有《法国民法典》第2246条和第2247条。与上述国家相比,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则对起诉的后果不加区分,只要起诉就一律引起时效中断,而且从中断时起又重新计算。这样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滥用诉权的问题。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点已成为我国学界的共识,由学者起草的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都借鉴了传统民法的做法,明确规定起诉后又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时有条件的引起时效中断(“梁稿”第210条、“王稿”第257条)。其次,对于因起诉进入实体审理而引起时效中断后如何确定新时效的起算点问题,各国民法均以中断事由终止之日作为新时效的起算点。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37条规定:“时效中断者,自时效中断之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因起诉而中断时效者,自受确定判决、或因其他方法诉讼终结时,重新起算。”[12]《日本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中断的时效,自中断的事由消灭时起,重新开始进行;因裁判上的请求而中断的时效,自裁判确定时起,重新开始进行。”[13]《德国民法典》第217条规定:“时效因起诉而中断时,在诉讼以确定判决或者其他方式终结前,继续中断。”[14]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所采取的“中断时起重新计算”的不合理前已述及,我国两部学者建议稿也摒弃了《民法通则》第140条的做法,明确规定因起诉而引起时效中断的效力持续到确定裁判作出时,与大陆法系立法取得了一致。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关于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我国最新的立法建议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都将因起诉而引起时效中断的效力持续到判决确定时或者义务履行时,再重新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算新的时效期间。确定起算点的目的是为了新时效期间的计算,那么首先应有新的时效期间适用的可能,如果没有新的时效期间适用的可能,重新确定时效起算点是没有意义的。在生效判决确定后,此时效期间为另一新时效期间,其期间应重新开始。可见,时效制度对生效判决确认的请求权是继续适用的。在这个问题上,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都保持了时效制度适用的一贯性,不但明确规定判决确定后时效制度继续适用,而且对判决确定后重新计算时效的期间作了规定。对于重新开始的时效期间,《德国民法典》第218条规定:“以确定判决确认的请求权,即使该权利本身应适用短期时效的规定,在判决后仍适用三十年的时效规定。”[1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37条第三项规定:“经确定判决或者其他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所确定之请求权,其原有消灭时效不满五年者,因中断而重新起算之时效为五年。”[16]还有瑞士规定为十年,日本规定为十年。由此可见,其他国家的民法均以时效制度来规范诉讼终结后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实现问题,其新的时效期限或者长于原消灭时效,如法国、德国、日本,或者与原时效期限相同,如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学者认为“,计算时效,仍应依权利之性质而定其长短,不因裁判上之确认而有变更,则重新开始进行其请求权原有之时效。”[17]但在我国依《民事诉讼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就此停止了,判决后的事情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可见,《民事诉讼法》既没有继续沿用诉讼时效制度,亦未设置与诉讼时效制度衔接的程序性制度,代之以申请执行期限或申请再审期限来规范判决生效后的权利实现或保护问题,并且第219条对公民和法
本文标题: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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