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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学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本节的教学目的: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抗辩权;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全面了解合同履行的过程。2合同法学合同履行概述合同保全含义代位权前提地位撤销权原则规则抗辩权实际履行适当履行经济合理主体确定条款欠缺价格变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协作履行情事变更法定义务提前或部分预期违约债权人变动的履行3合同法学•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和前提的。•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表现,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4合同法学•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合同法学•概念-过程前提-有效地位-核心内容•一、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和前提的。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6合同法学•概念理解: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5、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表现,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7合同法学•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1、合同订立的动机是为了履行合同;•2、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3、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履行的根据,合同的履行又是合同效力的基本体现;•4、合同的保全就是合同履行的保全,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损害的而采取的必要措施;•5、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8合同法学•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只不过是合同履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履行的否定;•7、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能够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总之,“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9合同法学•一、实际履行原则•二、适当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五、情事变更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10合同法学•一、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注意:代物清偿•通常有两种含义:•1、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2、继续履行---是违约的补救措施,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因此,我们在合同履行原则中所指的实际履行仅是就第一种含义而言的。•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B甲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标的履行,甲的行为违反了实际履行原则。13合同法学•二、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约定全面履行,1、首先是实际履行;2、其次是正确履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期限、地点、方式以及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3、如果约定不明确,就应依法定规则履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14合同法学•案例:•种子案•门头房上层案15合同法学•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出卖人适当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A、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B、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C、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尚未交付•D、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16合同法学•三、协作履行原则---双方合作-债权人•合同的履行是使债权人实现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很快便搬迁了。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A适当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C按照协作履行原则,债权人的住所地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正常履行债务。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协作履行原则19合同法学•四、经济合理原则---债务人•(一)含义: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考虑履行成本,使债权人获得合同利益时,避免付出较大的代价。•1.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2.就债务人选择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合同。•3.提存标的物制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20合同法学•4.违约的补救方式。《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合理性。•(二)在履行合同中遵循经济合理原则,主要立法表现:•1、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如合同法第291条运输合同规定;•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所谓“通常的运输路线”就是经济合理的要求。21合同法学•2、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采取先斩后奏的处置方式。如合同法第390条仓储合同的规定;•第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22合同法学•3、债务人在难以履行债务时,对标的物进行提存的,应当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如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23合同法学•4、任何一方都负有特殊情况下“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119条。•5、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68条108条24合同法学•五、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未法定化的司法实务•不同于(一)商业风险•程度;预见;归责•不同于(二)不可抗力•范围;程度;后果•处理:再交涉;变更或解除25合同法学•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6合同法学•一、履行主体的确定•二、合同条款欠缺或者约定不明的履行•三、价格变动的履行•四、附随义务的履行•五、债务的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六、债权人发生变化时,债务的履行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27合同法学•一、履行主体的确定—亲自履行•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是为给付行为的人,他必须亲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是受领给付结果的人,他必须亲自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但是双方可以约定第三人为合同的履行主体。64、65条•第三人---必须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符合合同的性质,特别是在第三人为给付行为时,必须是债务人可以不亲自履行的义务。•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3天之内,运1万块砖到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1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丙是合同债务人•B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C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为合同当事人,乙为债务人,第三人丙代替乙履行债务,丙是债务履行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丙履行债务不适当,应由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30合同法学•二、条款欠缺或者约定不明的履行-补救•(一)先自救---(二)后法定补救62条•1、当事人协议补充•当事人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构成原合同的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公平合理的解释。•3、法律补救•如果,使用上述两种当事人自己补救的规则仍无法确定合同的内容的,则适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补救规则确定该条款的内容-----合同法第62条。31合同法学•(二)具体内容:•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合同标的的质量是满足生产或消费的自然属性,它主要是指标的的具体特征,即是对合同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及劳务活动优劣程度的综合要求。•质量条款不明确主要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对标的的质量规定得不具体;第二、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第三、对质量标准规定有误;第四、对标的的质量规定得不全面,只写了质量的几个指标等。32合同法学•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对标的质量规定得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补救规则。如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5条规定。33合同法学•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以货物为交付标的另一方所支付的货币,报酬是对完成一定劳务和实现一定劳动成果的人所支付的货币。34合同法学•关于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补救,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5合同法学•3、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场所。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的费用,也关系到合同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6合同法学•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2000律考)•A、付款地点为A市•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在B市•D、交货地点在B市37合同法学•另外我国合同法还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地点不明确的作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乘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8合同法学•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随时•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9合同法学•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有利于•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对于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本文标题: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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