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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教学目的和要求:•着重于合同法总则的学习,从总体上把握合同活动的一般规则,掌握其指导各类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共同性规则,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合同。•教学重点和难点:•合同的种类;合同的订立程序;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担保与保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教学时数:7学时李玉梅经济法概论3•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两方以上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民事法律行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平等、自愿协商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李玉梅经济法概论4•(一)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案例•2、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关系•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关系•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李玉梅经济法概论5•(三)我国合同法立法概况•《经济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合同法》(1999年)•《技术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3篇,共23章428条•总则:合同立法目的与宗旨、一般原则•分则:15种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附则:合同法的时间效力李玉梅经济法概论6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李玉梅经济法概论7•一、合同订立的条件、形式和内容(一)合同订立的条件•1、主体合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委托代理•2、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3、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二)合同订立的形式•1、选择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作为不作为法定约定•2、必要形式*法定书面*约定书面李玉梅经济法概论8合同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及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例李玉梅经济法概论9•【案情介绍】•某服装厂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装合同,(1)卖方为买方生产200件工作服,买方向卖方提供所需布料××(2)卖方于2006年10月自备车辆将成品送达买方处,双方在到达地验收,运费由买方负担。(3)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章)买方:某服务公司生产部(章)2006年11月5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0•(一)要约—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1、有效要约的条件要约邀请•(1)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2)内容具体明确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3)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并标明要约的效力•(4)到达受要约人——生效•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要约思考•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撤回撤销•3、要约的效力与失效•效力:(1)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2)当受要约人承诺时,要约人有义务与其订立合同。•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1•(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有效承诺的条件案例•(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要求——通知方式•(3)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撤回——先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案例•一份合同通常要经过多次反复协•商才能订立,这个过程表现为要约、•新要约、再新要约……直至承诺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2•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3•1992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问题]甲、乙双方的电报往来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吗?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4•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问:法院的处理正确吗?为什么?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5•(一)订立、成立与有效的区别•(二)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1、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成立2、书面合同尚未签字盖章,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3、信件、数据电文等合同,要求确认的,签订确认书时成4、法定、约定书面形式,未采用该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6•(一)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7•合同的担保是合同订立时为了保证合同当事人恪守信用,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同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一)保证属于人保•1、保证的特征保证人为第三人保证人必须有偿债能力•保证人应作出愿意担保的书面意思表示•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3、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8•(二)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1、特征抵押物必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所有权或依法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以房地产、交通工具等为抵押物的,依法应作抵押登记•2、担保范围:同保证•3、抵押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李玉梅经济法概论19•(三)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产或•1、特征转移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2、担保范围:同保证3、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4、质权人的义务*善良管理*返还质物5、质权的实现*将该财产权利作价或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0•(四)留置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担保范围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合法占有被留置的财产•留置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债务已届清偿期•*留置的财产为动产3、留置权的实现——两个月以上的履债期限(五)定金(1)定金的数额:不超过20%(2)定金合同形式:书面(3)定金效力双倍返还无权要求返还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1•一、合同生效条件•(一)主体合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案例•(四)形式、程序合法•1、成立时生效•2、法定批准登记的,批准登记生效•3、附条件的,条件成就时生效•4、附期限的,期限届至时生效•*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2•(一)概念和种类•*成立时起即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二)表现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命令*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3•1、确认权: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2、处理: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3、法律后果•(1)返回财产(2)按照责任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应如何处理?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5(一)撤销、变更条件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1)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2)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显失公平案例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撤销权消灭情形:(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3、撤销、变更机构——法院、仲裁机构(二)法律后果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6•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李玉梅经济法概论27•
本文标题:第四章合同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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