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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解读2010年·上海修改背景新《保险法》完善分支机构准入制度行政许可要求加强监管的需要尊重市场的现状修改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总公司准入调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调整分支机构管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准入细化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关系关于注册资本的弹性条款分支机构准入之层级分类: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关于层级设立的要求关于管理的要求:保险公司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准入之程序申请程序申请人中国保监会30日内进行书面审查。两种结果:不予批准和筹建通知申请人6个月内完成筹建,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申请人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中国保监会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两种结果: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分支机构准入之条件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4月30日前提交申请的处理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要求:省级分公司2年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无受重大处罚记录分支机构准入之省级分公司关于省级分公司的定义关于省级分公司的职能:辖区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关于计划单列市的特别规定分支机构准入之省级分公司2亿元2千万注册资本的要求5亿元总公司提出申请中国保监会设立审批高管的审批调整分支机构准入之营销服务部设立程序和条件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营销服务部更名为支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的验收条件合法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制度和机构要求信息系统人员及人员培训要求分支机构的审批分工保持现有分工趋势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总体要求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高管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正式员工,且需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分之机构的管理制度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能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保险经营规则体例改变的原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跨省经营业务的例外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公开咨询投诉电话监督管理之重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偿付能力不足财务状况异常其他监督管理之机构监管对机构管理的特殊监管措施责令整改监管谈话追查责任人重大风险提示函法律责任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问题外资保险公司的适用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适用再保险公司的特殊规定政策性保险公司和相互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境外机构规章的溯及力问题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规章的溯及力问题2009年10月1日前递交机构设立申请的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界定重大处罚机构审批和高管任职审批的许可衔接开业验收是否必须现场验收?谢谢!
本文标题: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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