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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欺诈的侵权责任——以合同法、侵权法对欺诈的不同规制为角度作者:杨巍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刊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OFJINAN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SCIENCEEDITION)年,卷(期):2010,32(3)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12条)1.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齐晓琨侵权行为法20062.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德国民法总论2001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19984.胡雪梅英国侵权法20085.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26.肯尼斯.S.亚伯拉罕.许传玺侵权法重述--纲要2006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19988.史尚宽民法总论20009.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00210.韩世远合同法总论20081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19981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1993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阮祝军合同欺诈及其法律规制2002该文共分三大部分.文章第一部分,对于合同及其欺诈起源和发展进行简要的历史考察.文章第二部分,运用比较法的理论方法,分析了合同欺诈特征、构成要件、解释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具体介绍和比较了大陆法、英美法及有关国家关于合同欺诈的界定和证明的法律制度;从法理角度探究了合同欺诈的定义、构成要件,并阐述了合同解释规则及主观要件客观化在认定合同欺诈的运用原则和方法;文章第三部分,论证了规制合同欺诈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学位论文胡丹丹我国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研究2006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价格竞争是其顺利运行的一种手段,但市场上的许多价格竞争行为却是扰乱市场经济的元凶。价格欺诈就是最明显、最直接的一种,它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导致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因而必须加强对该种行为的法律规制,经济法的规制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和行政法方面,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还有待于加强和完善。而国外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却相对较发达,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范畴的部门法都对价格欺诈有十分详细具体的规定,而这就为完善我国经济法对价格欺诈的规制提供了宝贵的资源。我国目前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是建立在民法的欺诈理论基础上的,因而要建立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首先就要建立经济法的欺诈理论,使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建立在经济法的欺诈理论基础上。我国经济法欺诈理论已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它并不要求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只要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即可。这种欺诈理论突破了民法欺诈理论的界限,更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然后再从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三个方面来具体地规制价格欺诈,同时还要吸收借鉴外国法律对价格欺诈规制的成功经验,以弥补我国现实中的不足。所以,加强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研究是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它既能够使经济法的理论得到完善,同时也能更好地规制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3.期刊论文任利兴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理论探索2005,(4)消费欺诈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消费信息的不对称.只有通过民法和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制实现双方消费信息占有的相对均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消费欺诈,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4.学位论文陈燕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2009未成年人是社会重要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着大量的社会关系,而针对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又亟需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本文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㈠各国立法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规范的目的主要为:一,保证商务活动的正常发展;二,更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三,保护善意成年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的研究反映出一种价值取向,必须从法律规制层面着手。㈡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是指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诱导成年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此处的欺诈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掩盖其未成年的事实。在行文上,以界定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概念为起点,阐述了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价值与意义,通过比较分析域外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先进范例以及对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得出未成年合同欺诈立法规制方面的启示。㈢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的学术研究成果主要有:一是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之界定规则、效力分析、未成年人合同欺诈带来的损害后果及补救方式四方面入手,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合同法律体系;二是明示了必须运用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健全;三是将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并就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承担提出具体建议。5.学位论文唐文发合同欺诈行为研究2007本文分为五个组成部分。第一章为“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内涵与特征”,文章在分析了欺诈、合同欺诈的含义及其历史流变之后,对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加以准确的辨析,并逐一分析了合同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从而对合同欺诈的法律内涵有了清楚的界定。第二章为“合同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考量因素与价值理念”,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立法对合同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所需要考察的因素,解读了合同欺诈行为中所蕴涵的价值理念与价值功能,从而对合同欺诈行为的立法规制提供了宏观的指导。第三章为“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态分析”,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归纳了合同欺诈行为的传统表现形态与最新表现形态,在此基础之上解析了合同欺诈行为最新表现形态在私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与解决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为“我国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文章在分析了现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立法规制的现状,和司法实践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其难点之后,认真、全面地分析了现行立法对于合同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建议,以求促进立法之完备。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作为对全文的总结。6.学位论文肖荣盛论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规制2007本文从两个案例入手,针对当前我国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纠纷现状,就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提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广告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其性质的界定及欺诈性商品房广告引起的责任承担中。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含义作了阐述,并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了分类,分析了各类广告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如何区分,分析了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符合要约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为要约;在经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则为正式的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对欺诈的概念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作了阐述,分析了欺诈性商品房销售广告具有欺诈的一般特征,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因果联系三个方面明确了欺诈性广告的构成要件,并从售房者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监督管理的缺失等方面分析了欺诈性广告的产生根源。第四部分叙述了开发商两种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则是解决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虚假宣传的失信问题、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的另一有效途径。第五部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在国外的适用情况入手,分析了对构成严重欺诈的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并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应注意的问题:严格把握“欺诈”这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严格掌握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尺度;当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竞合时,应允许当事人根据有利于自己的原则择一起诉。第六部分,根据前述分析,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行政执法及司法上提出我国应加强法律清理、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并在司法实践及行政执法中严格适用等建议。7.期刊论文周英虎.李先龙试论会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1)会计欺诈是一种故意形成或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不法行为.它既出现在上市公司,也发生在非上市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必要从理论上加强对会计欺诈的研究,完善会计立法,加大对会计欺诈处罚的力度,做好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规范会计行为.8.学位论文梁妍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2008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信用危机日渐突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和谐的一面。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参照国外相关观点及国内有关民事欺诈研究的最新成果,就合同民事欺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法律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对合同民事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概述。欺诈制度的发展源远流长,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同轨迹,各国关于欺诈有着不同的涵义。在我国,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考量,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与单方虚假意思表示行为、侵权法上的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第二部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关于其构成要件有着不同的观点,我国实践中一般以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客观上的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等四个方面作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各国对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规制,可以分为撤销主义和无效主义。目前,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二元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此种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这种规定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第四部分: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本文试从法律调控方式出发,根据合同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后果,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加害给付以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9.学位论文伍燕民事恶意诉讼问题探究——起诉权及反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2006现代社会,民事诉讼被视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平等主体间争议的重要手段,其价值与作用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相当的体现。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诉讼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甚至使人们开始对诉讼产生信任危机。民事恶意诉讼的产生有诉讼本身的原因,即诉讼本身所必然具备的“负面效应”,但从根本上说,民事恶意诉讼是对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目的的违背,因此,对其进行抑制就成为必然。而目前,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尚未对其有明确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以对其进行有力的规制。前不久,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而在诉讼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尚处在起步阶段,并且争议不断,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方面均未形成定论,并且往往将之与诉讼欺诈、滥用诉权、滥用诉讼程序等概念相混淆,而对其进行的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就更少了。而我们认为,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并借此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约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在本文的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概要
本文标题:e4合同法、侵权法对欺诈的不同规制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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