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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第二章政府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规范
第二讲政府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规范政府审计组织•一、政府审计体制的组织模式(隶属关系)•二、政府审计体制的领导关系(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关系)•三、中国政府审计体制一、政府审计体制的组织模式•目前,16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政府审计制度,按录属关系可划分为以下四类:•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独立模式•复习思考题•1.我国政府审计的组织模式属于哪种模式?我国政府审计的领导关系属于哪种领导关系?•2.我国政府审计的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哪些?我国政府审计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3.简述我国政府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4.简述我国政府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内容。(一)立法模式1.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的立法机关2.审计机关拥有检查、建议和报告权,但没有处理权。3.审计经费由议会支付、独立核算。•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美国:参议院(senate):是西方两院制法机关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机构。“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中国:人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人大更强调代表性。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二)司法模式1.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2.审计机关拥有司法权,具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有权直接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任何事项和人进行处理。3.审计经费由议会支付、独立核算。这一审计模式:法国(审计法院、调查权和审判权)、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南美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三)行政模式1.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或隶属于政府某一部门2.审计机关拥有调查权和建议权,但没有处理权。3.财政部支付、独立核算。这一模式的国家:前苏联、东欧、中国、瑞典、巴基斯坦、泰国、越南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我国审计署属于国务院(四)独立模式1.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以民间或半民间半官方的身份从事独立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规制活动。2.审计机关没有处理权,需交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日本、德国、韩国、孟加拉国、阿尔及利亚、尼泊尔、不丹、塞浦路斯、斯里兰卡等。二、政府审计体制的领导关系•分级领导关系:美国•垂直领导关系:印度•双重领导关系:中国(一)分级领导关系•分级领导关系是指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各自独立,没有任何领导或指导的关系。•这种领导关系适用于联邦制国家。(邦联制?欧盟)•例如,美国地方审计机关(二)垂直领导关系•地方审计机关受其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垂直领导体制下,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分别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但地方审计机关在业务上要接受中央审计机关的领导。•例如印度各邦的主计审计长(三)双重领导关系•地方审计机关受其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以业务领导为主,本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以行政领导为主。•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关系三、中国政府审计体制的设置(一)审计机关设置的法律依据•《宪法》:确定政府审计法律地位•《审计法》:确定审计部门职责、权限•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利马宣言》规定:“最高审计机关的建立及其独立的程度应在宪法中加以规定。”(二)中国政府审计机关的组织模式《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行政模式审计署由署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组成1.署机关•专业审计司(财政审计司、金融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经济责任审计司、企业审计司、境外审计司)•专业审计司负责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进行行业审计,对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指导等•综合行政部门(办公厅、法规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2.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包括特派员办事处和派出审计局两大类。•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18个),如审计署驻武汉办事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审计署计划安排,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署授权的中央部门所属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际组织援助、赠款和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我国直辖市:共有4个直辖市(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沪)、重庆市(渝))...•计划单列城市:大连;厦门;青岛;深圳•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派出审计局(25个),如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其主要职责是:对管辖范围内的所在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在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所在部门驻京外的直属单位提出加强审计监督的建议。3.直属事业单位•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有审计干部培训中心、审计科研所、计算机技术中心、出版社、报社等,主要负责干部培训、审计科学研究、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图书资料的编辑出版等。(三)中国政府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审计机关要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以行政领导为主•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以业务领导为主,•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还体现在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二节政府审计组织的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一、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一)审计署的审计职责•1、财政收支审计职责•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务院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其他财政收支审计。2、财务收支审计职责•主要包括: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关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其他审计。3、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对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及其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4、组织领导全国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审计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审计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被民间审计组织审计的企业单位,属于审计署依法审计监督对象范围的,审计署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民间审计组织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5、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6、其他审计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其他。(二)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1、财政收支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2、财务收支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对地方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关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对地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地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对地方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审计署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其他。3、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机关受本级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委托,对本地区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一级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4、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地方政府报告和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向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5、其他审计职责•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二、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一)要求报送资料权(二)检查权(三)调查取证权(四)采取强制措施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关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五)建议纠正处理权(六)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专项调查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和专项调查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①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②社会公众关注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七)提请协助权•提请协助权是指审计工作遇到困难时,审计机关请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的权力。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三、审计的法律责任(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审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如转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越权与违法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入等。•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交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纠正措施。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除了予以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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