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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船舶防污染内容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三.海洋污染干预和防备的国际公约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五、美国《1990年油污法》四.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六、我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关法规内容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三.海洋污染干预和防备的国际公约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五、美国《1990年油污法》四.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六、我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关法规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4]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MARPOL73/78防污公约(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第三次课开始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5]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一)、MARPOL73/78防污公约1。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1954年IMO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6]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2、MARPOL73/78防污公约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公约和78议定书合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7]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五个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Preventionofpollutionbyoil)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Controlofpollutionbynoxiousliquidsubstances)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Preventionofpollutionbyharmfulsubstancesinpackagedform)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Preventionofpollutionbysewagefromships)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Preventionofpollutionbygarbagefromships)1997年9月15日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PreventionofAirPollutionfromShips)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8]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六个附则生效时间及现状其中附则Ⅰ、Ⅱ为必选附则,而附则Ⅲ、Ⅳ、Ⅴ、Ⅵ为任选附则(二次课完)附则生效时间加入国家数量(至2009年11月30止)船舶总吨位(%)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15099.14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15099.14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12794.18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12481.62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13997.1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5.5.195783.59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9]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1.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规定2.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3.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0]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2.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附则I共有7章39条和3个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和发证,第三章---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四章---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第五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第六章---接收设备,第七章---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附录Ⅰ─油类清单,附录Ⅱ─IOPP证书和附件格式,附录Ⅲ─“油类记录簿”格式。(第二次课完)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1]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定义、适用范围①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②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③油船──建造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④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⑤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船速(nmile/h),其单位为(L/nmile)。⑥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在船舶静止状态下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⑦专用压载水──装入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压载水的舱内的水。⑧原油──任何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⑨污油水舱──专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含油混合物的舱柜。⑩百万分比──按体积的百万分比计算的油污水的含油率。附则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2]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定义、适用范围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10个:•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西北欧区域(包括北海、爱尔兰海及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临近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1999年8月1日生效)。•阿曼海域(04.10)•南非南部。10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4]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2)检验与证书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凡国际航行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发。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5]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3)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附则I对船舶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规定:(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1993年7月6日生效。排放规定是: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②船舶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③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⑤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000;⑥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6]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在特殊区城外在特殊区城内(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也未混有货油残余物(2)船舶不在特殊区城内(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5)船上所设符合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行(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贷油泵舱的舱底(2)含油污水未混有货油的残余物(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5)船上所设符合本附则要求的油水过滤设备正在运行(6)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规定经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修改。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7]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4)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为:①凡400总吨~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②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①一样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③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设备时,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④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应保证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8]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长签名(5)油类记录簿(OilRecordBook)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凡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填写格式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货油/压载的作业(油船)/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日期代号(字母)细目(数码)作业记录/负责人员的签名28.May.2006C12.2驳油。。。。。。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19]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6)《油类记录簿》填写注意事项①在《油类记录簿》上描绘本船油水舱柜布置图;②《油类记录簿》每页的船名、登记号或呼号应填写;③填写《油类记录簿》,应采用记载细目表中规定的项号和序号,即除地点、方法用文字写明外,其余一律使用序号;④要按船上实际情况填写《油类记录簿》。⑤对残油的处理操作,如排入岸上接收装置的,要到当地海事局换取“残油接收证明”;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20]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⑥《油类记录簿》应逐行、逐页使用,不得留有空白间隔;要求的记载细节,按年、月、日顺序记入空栏内;⑦每次操作完成后,直接操作负责人签字;⑧每页使用完后应速交船长审阅、签章。⑨使用墨水笔和船旗国的官方文字记录油类记录簿,对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还应有英文或法文记录,当有争议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油类记录簿记完最后一页应由船保存3年。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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