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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因为国内证券制度的问题,中国证券市场存在同股不同权,也就是说,当你买了这个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时候你却没有行使你股东的权利,所以就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事件发生,那么,成熟的证券市场都是同股同权,而且根本就没有什么ST,PT,三板市场,所以,证券市场为了发展,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就必须全流通,股东必须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就为这个一直都在努力,2005年,首只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三一重工(600031)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验,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当中就可以体现出来!那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股改方案,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为了把法人股和国家股进行流通,必须经过流通股股东同意,那么,由于法人股和国家股成本很低,就此上市流通肯定对流通股股东不公平,那么为了补偿给二级市场的流通股股东就必须送股或者贴息,所以从股价上面就可以看出来一个缺口,而且股票名称前面有一个“G”的字样,所以这样就表示这个股票就已经全流通了,当然,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有一定的禁售期,也就是当你公司全流通之后为了不至于大股东大幅抛售股份导致股价下搓,就规定最少13个月之内不允许在二极市场出售!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股改背景中国股票市场刚成立的时候,主要都是国有企业上市股票,一般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是国家或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也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由来,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像普通股一样上市流通。国有股、法人股、普通股这三者就形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局面,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这样就慢慢的开始了“股权分置”。股改的目的是让国有股和法人股“享受”普通股的市场待遇,能够参与市场流通,通过全流通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1]非上市公司股改不少企业家将自己公司的股权激励、股份制公司设立通俗地称为“股改”。目前,股改已经成为企业留住核心员工、吸引优秀人才的大趋势。关于这方面的专家、课程逐渐兴起,各具特色,有的以普及基础知识为主,有的以宣扬大道为主,代表课程为慧聪书院的股权激励方案班、经邦集团“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股权激励实战训练营”,代表专家为慧聪董事局主席郭凡生先生、薛中行博士。股权分置概述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股改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2]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股改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股改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股改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么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编辑本段由来发展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股改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编辑本段形式分置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2]解决股权分置必要性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2]编辑本段股改意义改革原因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3]改革作用地位获得提升股改之前的证券市场,流通股东的地位虽然不断提升,但在某些控股股东眼里,依然是唐僧肉,很少考虑到流通股东也是公司股东。只有在再融资的时候才会想起照顾一下流通股东的利益,与流通股东进行沟通。但在股改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提升了流通股东在进行对价谈判中的地位,终于有了流通股东也是公司股东的意识。另一方面则是在股改过程中确立了流通权的概念,也就是说,在流通层次上,流通股东的权利优于非流通股东,因此非流通股东要想获得流通权,必须要支付对价,必须经过流通股东的同意。所以,才有了铺天盖地的投资者关系报道与评论,才有了流通股东投票权的价值,由此使得流通股东在精神上无疑获得前所未有的胜利。股改方案实施之后,虽然非流通股东也获得了流通权,但有着一定的锁定期,所以,在股改方案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流通股东的权利依然优于限售期的流通股东。因此,流通股东可以根据自己对上市公司未来一年或两年的业绩判断作出自由买卖的决策,而限售期的流通股东即便看到了自身公司的股价高估,也不能抛售,而为了维持股价的稳定,还得弯下身与流通股东沟通。不信?现在你可以拿起身边的电话机,拔G股的电话,保证会得到对你问题的满意答复,这在前些年是不多见的。物质上的丰收在股改的过程中,流通股东持有的股权,不仅代表着上市公司的股权,而且还代表着是否同意非流通股东流通的权利。因此,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就需要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目前对价方案基本处于10送3这一平均水平,这也就意味着,流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会因上市公司的股改而增长,这就是物质上的丰收。当然,帐户总市值的变化还得看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情况以及流通股东对这些变化情况的掌握和分析判断能力,这并不是股改前提下的流通股东受益程度讨论的范畴,而是流通股东投资能力的问题。而这仅仅是股改初期阶段的流通股东显性的物质丰收。在股改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流通股东还有这么两类物质回报,一是由于限售期的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同列一条战壕,限售期非流通股东的财富变化曲线图已与流通股东基本一致,所以,必定会倾其所有能力搞好上市公司。这样,中小流通股东就通过流通权将自身的利益与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而大流通股东的利益又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好坏捆绑在一起,如此一来,中小流通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物质上的回报预期也就相应提升,而这一物质回报最长久,但也最有耐力,是任何概念性炒作收益所不能比拟的。二是公司基本面提升的物质回报。这尤其体现在ST股、绩差股等上市公司身上,因为此类上市公司可以凭借股改过程中注入优质资产的对价模式,使得公司的基本面出现脱胎换骨式的提升,ST农化就是此模式的典型代表。通过股改,ST农化获得了建峰化肥51%的股权,从而标志着ST农化的资产盈利能力出现了质的改观。根据股改说明书,ST农化在06年的业绩极有可能达到0.32元/股,从一家徘徊于亏损与盈利边缘的上市公司摇身一变成为绩优上市公司,这对于ST农化现在的流通股东来说,无异是一次空前的物质大丰收。而从相关信息表明,这才仅仅是一个开始,相信后续还有更多的ST农化出现,因此,股改背景下的流通股东的物质丰收仍然是值得期待的。编辑本段社会反映股民做法不要以为自己股份少,说话没人听,便采取观望态度。事实上“众人拾柴火焰高”流通股股东应当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来寻找利益的平衡点,有了以前的经验和教训,此次改革采取了更加尊重市场规律的做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即由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解决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获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权(所谓对价,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这次改革
本文标题:股改(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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