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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公务员申诉和控告16.1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概述16.1.1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含义公务员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这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公务员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指控的行为。控告权既是鼓励和保护公务员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公务员保护自己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有效手段。16.1.2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特点与普通公民的申诉与控告相比,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还具有以下特点:(1)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2)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公务员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者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3)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的目的是维护公务员因职务关系而享有的权益,而不是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4)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关与处理程序由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专门规定。16.1.3公务员申诉和公务员控告的区别(1)从目的上看,申诉要求受理机关重新审查有关处理决定,改变或撤销不正确、不适当的决定,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控告的目的除此之外,还要求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惩处。(2)从范围上看,申诉针对的是我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情况;而控告的范围相对模糊,只要公务员认为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控告。(3)从受理机关上看,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的机关是上级公务员机关或者行政检察机关。(4)从处理程序上看,申诉与控告依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理,比如,提出申诉前公务员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控告则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16.1.4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完善公务员机关内部监督的制约机制,推动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对公务员制度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监督和保障的作用。有助于纠正违法乱纪行为,迅速正确地解决人事纠纷,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16.2公务员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16.2.1公务员申诉的条件(1)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2)存在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或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即公务员主观上认为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4)公务员应当接到公务员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5)必须向有关法定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即向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主要方面:该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确定机关的考虑次要方面:受理机关的行政层次应尽量与原处理机关靠近。16.2.2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1)原处理机关(2)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3)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4)行政监察机关16.2.3公务员申诉的程序1复核2申诉3审查、裁决和送达4再申诉5监察机关接受公务员申诉的程序16.3公务员控告制度16.3.1公务员控告的条件(1)提出控告的主体是公务员,控告涉及的事项必须与公务员的身份有关。(2)控告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3)控告须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4)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16.3.2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应为实施了侵权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有关的专门机关。16.3.3公务员控告的程序1提出控告2立案3调查4作出处理决定5执行处理决定16.3.4申诉控告制度中的义务和责任1、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不允许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2、如果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4、给他人造成名誉伤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受理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的国家机关应承担的义务1、必须查清事实。2、要严格执行政策。3、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4、对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公务员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和刁难。被申诉控告机关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1、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2、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4、各级机关不按上级机关决定给予纠正,或对申诉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上级机关必须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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