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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1章电子商务法基础【学习目标】理解、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内容及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理解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特征;了解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及电子商务的国际、国内立法。电子商务法的诞生人类历史文明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次浪潮--农业文明时期第二次浪潮--工业经济文明时期第三次浪潮--信息经济文明时期12393-98年起步时期99年雏形时期C发展史电子商务499-2000年发展时期萌芽时期90-93年电子数据交换时代,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萌芽期。中国有了第一笔互联网交易中国电商在这一年真正进入了实质化商业阶段。5中国网民数量暴增遇美国互联网泡沫稳定时期2000-至今1.1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1.1.1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与分类1.1.2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电子商务的含义微观经济学角度讲:电子商务属于经济的范畴,是信息产业的一部分。电子商务是由现代通讯网络、电子计算机网络及各种资源配资形成的综合性全球信息网络基础之上一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一切经济活动(物质的、非物质的)。E-Business是利用网络实现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不仅包括了E-Commerce面向外部的所有业务流程,还包括了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网上市场调研、战略管理及财务管理等。E―Commerce: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获得数据以及自动捕获数据等它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运输、组建虚拟企业、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E-Commerce集中于电子交易,强调企业与外部的交易和合作,而E-Business则把涵盖范围扩大到企业外部。1.1.1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内容与需求交换的一个通用术语”。联合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为: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Internet上的包含商家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贸易。电子商务主体的划分商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商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C2C)电子商务根据电子化程度的划分完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物流四个流都能够在网上完成,商品或服务的整个商务过程都可以在网络上实现的电子商务。非完全电子商务:指不能完全依靠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完整交易的交易行为和过程。一般来说通过网络达成交易,但交易的完成是在网下进行的。电子商务根据国界划分国内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发生在一国内部的电子活动商务活动,但是网络无疆界,是全球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国内电子商务就从当事人的国籍、民事关系发生的标的物,产生、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否发生在国外。涉外电子商务:相对国内电子商务来理解。(1)交易主体的虚拟化;(2)部分网上交易对象的无形化、信息化和数字化;(3)支付手段的电子化,高度信用化;(4)交易成本的明显降低,交易机会大大增加;(5)电子商务交易的全球化、跨国化。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特征:传统民法对电子商务发展形成阻碍法律规则缺位。法律规则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1.1.2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电子合同问题2.互联网的知识产权问题3.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法问题4.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5.电子商务安全与隐私权的问题6.电子证据问题7.电子商务中的广告法律问题8.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1.2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特征电子商务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广义:调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侠义: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2.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形式而发生的商事社会关系和通过互联网、局域网或增值网的数据电文传递而发生的商事社会关系。1.2.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电子合同关系;网上电子支付关系;网络知识产权关系;网络不正当竞争关系;网络电子消费权益保护关系;电子税收关系;网络广告、拍卖关系;网站经营知识产权关系;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关系等。2016年9月新房装修完后,消费者秦先生决定在网上选购家具。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一网店,他看中一张榆木大床,觉得挺适合自家的装修风格,便与商家联系。因担心买来家具和网上商品不一的情况,购买前秦先生多次与商家联系进行确认,商家信誓旦旦保证这张床除了辅料床板、横档为松木,其他“绝对是榆木实木,保证没有贴皮”。秦先生这才放心购买,通过网银支付了1万多元。大床很快送到家中,因床板尺寸与房间的空间不一致,秦先生便找来锯子,将床边锯下一截。正是他这一锯,发现床板露出了里面的松木和贴在表面的榆木皮。秦先生当即与卖家联系,但卖家不认账,双方争论多次,始终没有结果。在360与百度本次的法律诉讼中,360指控百度对其搜索业务存在不正当的抹黑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据介绍,百度操纵“幕后黑手”,在“乌云漏洞平台”发布题为“360手机浏览器缺陷可导致用户敏感数据泄露”的虚假漏洞公告。该虚假公告严重损害了360的名誉,同时直接影响360手机浏览器的相关业务。最终,经过多方取证核实,法院裁定百度对360的抹黑行为属实,构成不正当竞争,向360赔偿60万元。1.2.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特征1.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应由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内容构成来决定;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1)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虚拟性。(2)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具有任意性和开放性。不僵化电子交易法中主体不固定。数据电文形式多样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3)电子商务法律内容具有的程式性和全球性。(4)电子商务法律客体的广泛性。1.2.3电子商务法的内容1.电子商务法律基本理论2.电子商务交易法3.电子商务权益保障法4.电子商务管制法1.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1.3.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概述1.3.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3.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分类1.3.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概述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体地说,它是指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如企业、消费者、金融机构等)与网络服务商等相互之间、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依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性质(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有私法和公法相结合的性质。(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要是制定法规范。(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有突出的国际性。1.3.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必要组成部分,即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电子商务交易者。(2)电子商务服务者。(3)电子商务认证机构。(4)电子商务监管者。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1)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2)网上商务行为。(3)智力产品和无形财产。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交易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有:(1)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的权利。(2)消费者的权利。(3)网络服务商的权利。(4)金融机构的权利(5)认证机构的权利。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义务有:(1)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的义务。(2)消费者的义务。①签发正确的支付指令,并按照接受金融机构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和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修改错误或有歧义的指令。②支付的义务。③在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义务。④不得以易于识别的方式记录其个人识别码或其他密码的义务。⑤挂失和通知的义务。(3)网络服务商的义务。①服务行为合法义务。②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4)金融机构的义务。①审查客户的指令是否为一项合法、有效的支付指令,支付方式是否正确。②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③信息公开和详尽告知的义务。④建立并遵守电子支付的安全程序。⑤保留电子支付过程中相关的交易记录。⑥回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5)认证机构的义务。①信息披露义务。②说明义务。③保险义务④保密义务。⑤担保义务。1.3.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分类1.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1)电子买卖合同关系。电子买卖合同关系是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法律关系,(2)电子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属于非典型契约,可以称之为网络用户服务合同。(3)互联互通合同关系。互联互通合同关系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与互联网内容信息服务商之间的接入服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电子支付涉及的当事人有以下四个方面:(1)付款人。(2)受款人。(3)金融机构(银行)。(4)认证机构(CA)。3.电子认证法律关系围绕认证证书这个核心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1)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认证机构提供证书服务,目的是表明证书持有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让其他网络主体相信自己,同时也可以了解证书持有人的真实身份。(2)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关系。所谓证书信赖人是指由于相信认证证书的记载而相信证书持有人的身份真实,从而与之进行商事交易的人。4.监管法律关系监管法律关系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政府监管部门与其他电子商务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工商管理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关系,信息产业部门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央行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关系等。1.4电子商务立法1.4.1国外电子商务立法1.4.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1.4.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1.4.4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1.4.1国外电子商务立法1.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国际基本法,给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和《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1.4.1国外电子商务立法1.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1998年通过的《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关于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宣言》、《关于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宣言》以及名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1999年9月17日,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颁布了《电子签字统一规划(草案)》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正式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2.欧洲地区电子商务立法1995年俄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6年通过了《国际信息交流法》;2001年通过了《电子数字签名法》草案,。此外,还有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的《信息技术法》等。2002年8月16日,波兰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电子签名在波兰将与书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北美洲、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立法1995年5月1日,犹他州率先公布了《数字签名法》,这部法案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法案;1997年7月1日,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统一框架》,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立法规划。1999年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
本文标题:电商法 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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