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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确立的原因(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因1.由行政争议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及行政诉讼的局限性决定的2.由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水平决定的(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功能1.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司法补救的范围及其诉权的范围2.决定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3.受案范围是法院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二、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法院的受案范围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尽可能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二是法院在我国政权体制中的地位、法院的审判力量、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及目前的行政诉讼意识。(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标准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2.符合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3.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我国政治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4.适当区分法律争议与技术争议(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具体情况,采取了结合式的方法,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做了界定。结合式,也称混合式,即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受案范围先做概括规定,在此前提下,再做列举式规定。其目的在于发挥概括式、列举式各自的长处,以避免两者所固有的缺陷。1.总的概括规定——排除抽象行政行为–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评价“概括式”?2.限定的概括规定—合法性审查—排除合理性审查–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3.肯定式分类列举–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4.肯定式个别列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5.否定式分类列举–进一步明确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在肯定式分类列举中排除对某些事项的司法审查。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参考:《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第11条第1款第一项:(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注意:这里对“等”做广义的理解案例:菜园施肥被当倒垃圾郑州市民不服处罚告城管刘女士在自家小区西围墙外一块废弃土地上开辟一块菜地,为了使菜地获得好收成,刘女士弄来一些“粪便”施放于菜地。附近的居民看到刘女士倾倒粪便,举报到了城管部门。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和勘验,认为其随意倾倒垃圾,行为违法,因此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900元。2011年7月7日,刘女士按处罚决定缴纳了900元罚款。接受完处罚的她越想越冤屈,自己明明是在废弃土地上进行施肥,怎么成了倾倒垃圾了,刘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释: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城管执法分局)是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通过行政委托进行城市管理的组织。案件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委托执法,受托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郑州市城管部门应当对高新区城管部门的受托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郑州市城管部门是适格的被告。高新区城管部门在行使委托行政执法权时,应当以委托机关即郑州市城管部门的名义作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而本次罚款决定高新区城管部门却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罚款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越权处罚被撤销。(二)不服行政强制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注意区分两个问题: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前者是手段,后者是制裁)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前者实施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后者是实施于行政处理决定之后)(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如何理解“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经济组织和其他经营者依法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注意两个问题1.“法律”应作广义理解2.“经营者”范围包括所有的企业、公司、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个体劳动者(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注意的问题有:–“许可证和执照”的理解?–行政许可争议的类型问题1.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问题2.对许可申请不予答复3.认为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案例一:“法定职责”的理解?第三人陈无建系临湘市詹桥镇村民,2011年8月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利用自己的责任农田挖基建房,原告与相关村民向村组及被告临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举报,被告临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1年11月1日对第三人陈无建违法占用农田建房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人陈无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而是继续施工并完成整栋房屋的建造。原告认为被告临湘市国土局没有履行好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与手段,造成第三人陈无建违法事实扩大,至今未拆除恢复耕作。被告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度对第三人陈无建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第三人陈无建当庭证实自己均收到国土部门下发的停建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法庭辩论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被告临湘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正确、完整地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了辩论。案件庭审后,主审法官宣布合议庭合议后另期宣判。案例二:2009年9月11日15时许,张某在北京市一加油站门外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准备逃跑时,曹某挺身而出,上前拦截,张某用拳头对曹某殴打,致曹轻伤。后曹某报警,张某被抓获。此后不久,曹某为申报见义勇为,要求派出所出具制止张某涉嫌犯罪情况的证明。派出所口头答复,不能为其个人出具证明,其应到民政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派出所可以给民政部门出具见义勇为证明。曹某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派出所履行开具证明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曹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向曹某出具见义勇行为证明材料并非某派出所的职责范围。某派出所对曹某要求出具见义勇为证明的申请,已经答复曹某应到民政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某派出所可以给民政部门出具见义勇为证明。该答复行为并未影响曹某向民政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未损害曹某的合法权益,答复内容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广义理解即凡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而又应由行政机关发放的救济金、福利金、保险金、奖励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都在此范围之内)(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其特点在于它具有必须履行性。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实质上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犯。(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是对以上列举不足而作的补充)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3.因行政合同引起的行政案件4.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间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当事人认为这类裁决或决定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而起诉的。5.不服行政机关补偿决定的行政争议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行政许可机关给予许可申请人发放许可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这是行政诉讼法11条第二款作的规定,主要是弥补例举不足而赋予新的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而逐步扩大受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主要有两类:1.不服政府确认的行政案件2.不服专利主管机关确认专利权等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四、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某市国有毛纺厂多年来一直生产床上用品,由于其质量可靠、规格齐全、牌子较老深受国内外顾客的欢迎。但又由于大环境的冲击,近两年效益有所下降,但尚能维持基本的生存。1998年5月,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一批领导人来该厂视察,得知该厂的目前情况后表示高度关注。后又专门组织有关专家教授,于同年10分专程赶到该厂,针对该厂的目前的困境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和意见。该厂的领导觉得这些改革意见和建议非常及时,也非常适合自己的厂的情况。于是,该厂为了表示感谢,给有关领导和专家教授相当可观的报酬。之后,该厂便按照该建议进行了技术改造和产品换代更新,同时也开发了新的品种,并且投入了大量资金。案例一:非强制性行政指导不可诉1999年该产品很快投放到市场,但却没有能收到预想的效果,反而造成了大面积的亏损。该厂的广大职工非常气愤,纷纷要求工厂领导给一个说法。工厂领导无奈只好将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推到被告席,要求承担其错误指挥的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问题:请问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的改革建议和意见其性质是什么,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问题:黄静是否可以就公安部门的逮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含义: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管辖的分类基层法院审判管辖管辖冲突的解决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二、级别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2)高级人民法院(3)中级人民法院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的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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