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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费用监理§6.1工程费用的组成及影响因素一、组成工程费用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三部分组成。1、直接成本:是指完成该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而直接用于工程上的费用。包括消耗在施工中的全部材料费、机械设备费、人工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等。2、间接成本:是指为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而间接发生的费用及间接为工程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管理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及总部或上级管理费)和其他间接成本组成。3、利润:工程费用中利润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承包人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及合同价格的合理程序。二、影响工程费用的因素影响工程费用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①设计因素;②施工因素;③合同因素;④社会因素;⑤自然因素;⑥监理因素;⑦业主管理因素。以上诸因素都是影响工程费用的关键性因素和决定性因素。三、费用监理的意义1、可以促进业主筹集资金,偿还贷款;还可促使承包人实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优质高效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目的;2、给承包人引进了竞争机制,也为业主改善了投资环境,实现了投资监督,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3、工程费用监理是集技术、经济与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4、可造就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经济和管理知识的专门人才。四、费用监理作用(1)费用监理是控制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核心环节。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合同造价是业主和承包人关注的焦点。业主、承包人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工程造价的大小及费用的支付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通过费用监理,可以及时处理承包人在造价结算中存在的高估冒算现象,有效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积极预防违约所产生的费用索赔,解决造价结算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保证造价结算的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和及时性,达到动态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当造价出现超支现象时,通过费用监理,可以有效利用投资控制的理论和方法,认真分析产生费用偏差的原因,并采取积极的纠偏措施予以控制。(2)费用监理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质量合格是办理造价结算及支付工程费用的前提。在费用监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拒付、扣款等方式有利地制约承包人履行质量义务,保证施工质量。(3)费用监理是进度控制的基础。一方面,可以通过费用监理中的计量、支付数据动态反映施工合同的进度实施情况,为实施施工合同的动态进度控制提供有力的依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方式,制约承包人履行进度义务。(4)费用监理是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6.2费用监理的主要任务、工作内容和原则一、主要任务1、在施工招标阶段,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编制标的及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并协助业主与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2、在施工准备阶段,以合同为依据,全面核实工程量清单,科学预测承包人的施工成本和预期利润,审查承包人的用款计划。收集市场价格信息,掌握价格动态。3、在施工阶段,编制资金的使用计划,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调解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竣工工程,审查工程结算,签认工程付款凭证。4、在工程竣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协助业主正确编制竣工决算,分析考核项目的投资效果,进行项目后评价,督促承包人对项目进行保修与回访。二、工作内容1、计量和确认承包人所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并及时签认计量表;2、审查承包人所提交的支付申请,并及时签发支付证书;3、及时办理施工合同的交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4、公正处理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施工索赔、价格调整所引起的造价管理及费用审批事宜;5、有效利用计量支付及反索赔等费用监理手段进行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6、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积极预防施工索赔,进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三、原则1、政策性原则。工程费用监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经济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全局和工程局部利益的关系。2、合同原则。工程承包合同一方面综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及法规,另方面也全面概括了工程设计的意图及其要求,同时还综合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各种因素。3、公正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中,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作好每一项工作。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工程费用监理的目标不是使工程实际支付的费用少于合同价,而是让实际支付的工程费用更趋合理,且符合合同的要求。§6.3工程量清单及其使用一、工程量清单及说明1、工程量清单数量工程量清单数量是合同图纸给定的数量,计量时应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数量为准。2、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与时间,报送单价的来源及其构成。3、工程量清单的变动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时,应对工程量清单按下列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1)变更工程数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单价不变。(2)工程性质变更引起单价变化,原清单细目内容及数量不变。(3)清单细目内容、单价、数量全部变更(包括项目整个被取消);(4)新增工程,即清单细目、单价、数量全部是增列的。二、工程量清单的使用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单价和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办理。2、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数量相比,自然增减幅度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3、工程数量自然增减的幅度,超出合同规定幅度,应按合同的有关具体规定办理。§6.4工程计量一、工程计量的规定计量是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对承包商符合要求的已完工程的实际数量所进行的测量、计算、核查和确认的过程。计量是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责和基本权力,也是费用监理的基本环节。计量的任务是确定实际工程数量的多少。工程量有预估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之分,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仅是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应予完成的工程之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这是因为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估算出来的,与实际工程量相比存在或多或少的误差甚至计算错误。它只能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而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的多少只有通过计量才能确定。1、计量范围: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支付(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及其扣回、保留金、违约金、材料设备的价格调整等)。2、主要计量依据: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测量数据。3、工程计量的原则: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未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计量的主要文件及附件的签认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计量;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计量不排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尽管要求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但如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返工和承担事故赔偿。4、计量的权力和权力的限制1)权力:在承包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无论采用监理工程师独自计量、承包人独自计量还是双方联合计量中的哪种方式,最终工程数量的确认权归监理工程师所有。同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审查和核实承包的计量记录,删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即删除那些工程质量虽然合格,但没有按计量规则和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部分;或大多数工程合格,但其中含有不合格的部分等等。2)权力的限制:工程计量直接关系到付款,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直接经济利益。监理工程师对于计量又具有最终确认权,其权力是很大的。虽然在合同文件中没有对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权加以具体限制,但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原则都进行了限定。即他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必须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这些原则无形问对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权力起到了约束和限制的作用。同时,政府机关亦可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从而在另一个方面对其权力加以限制。二、工程计量的程序及计量形式1、程序工程计量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附有必要的中间交工验收申请、试验资料或质量合格证明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时,则应先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计量申请,事先通知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表,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表应立即参加或委派合格人员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工作,还应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计量工作可以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委派合格人员在现场进行,也可以采用记录和图纸在室内按计量规则进行计算,其结果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签字认可。对计量结果必须清楚真实的填写入《中间计量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倘若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后的确定不予同意,则应在上述审查后7天之内将其认为不正确的有关方面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则监理工程师进一步检查计量记录并复议,然后将复议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工程计量一般有三种组织形式,即监理工程师独立计量;承包人单独计量;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联合计量。(1)监理独立计量。监理独立计量时,可以由监理工程师完全控制被计量的部位,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肯定不会被计量,也很少出现多计的情况,能够确保记录结果的准确性。但监理的工作量较大,且容易引起承包人的异议而延误计量工作时间。(2)承包人独立计量。这种方式可以减轻监理的工作,让监理工程师有时间进行计量分析和计量管理,但由于承包人是自行计量,往往会出现多计和冒计的问题,有时计量细节和计量方法甚至算术计算也有差错,并且一些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也可能被计量。(3)联合计量。这种方式有利于消除双方的疑虑,当场解决分歧,减少争议,又能较好地保证计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简化程序,节约时间。因此公路工程合同中,较多地采用联合计量。2、计量形式工程计量方式有以下三种:(1)实地测量与实地勘察,如土石方工程,场地清理工程等;(2)室内按图纸计量,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物及多数永久工程;(3)根据现场记录计量,如计日工、打桩工程等。3、计量方式§6.5工程支付支付:指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应付款项进行确认并办理付款手续的过程。支付是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一种货币收支活动,既是施工合同中经济关系全面实现的一个主要环节,也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的根本手段和制约合同双方(业主与承包人)的有力杠杆。一、支付种类1.按时间分类按时间分类,支付可分为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交工支付、最终支付四种。1)前期支付。有两种: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是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的无息款项,按一定条件支付并扣回。动员预付款。业主为了解决承包商进行施工前期工作时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一笔款项。通用条件对动员预付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业主同意给动员预付款时,须在专用条件中详细列明支付和扣还的有关事项。动员预付款的支付。动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一般在合同价的10%~20%范围内。承包商须首先将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在14天内工程师应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动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动员预付款的扣还。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总价20%时,当月起扣,到规定竣工日期前3个月扣清,在此期间每个月按等值从应得工程进度款内扣留。若某月承包商应得工程进度款较少,不足以扣除应扣预付款时,其余额计入下月应扣款内。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保险:即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应负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工程保险均按一切险承保,它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保险标的为:1、工程项目的主体(各种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2、工程用的机械设备;3、第三者责任。此外,还有一些附带项目,如工地上原有的建筑、其他财产、临时工程设施及场地清理费用等。监理工程师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后,应按,合同规定签发相当履约保函一定百分比金额的支付证明。监理工程师签发
本文标题:第六章工程费用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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