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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西周的法律制度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发展(一)西周建立之初面临的复杂局面1.商纣的残暴行为致使民怨沸腾,社会动荡,最终导致商朝灭亡。这种严酷的政治现实迫使刚刚夺取政权的西周统治者认真思考,谋求治理天下、实现长治久安之道。2.周族原本是商统治下的一个诸侯国。如何以一个新兴的,同时也是相对落后的民族去统治一个疆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也更为深厚的大国,是摆在西周统治者面前的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3.在西周建立之初,商汤反夏、武王灭商的理论根据何在也是他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有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汤武革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二)法律思想1.以德配天作为奉上天之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应该“敬德”、“明德”、“以德配天”,才能真正保有天命,并得到上天的保佑和庇护,从而使国祚绵长。“德”包括: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上天与祖宗的教诲,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中国历史上,“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是政治理论上的一个巨大进步。2.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民众服从。“亲亲”、“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关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秩序。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其核心是“忠”。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礼治”社会,形成了中国早期的“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在西汉以后,这一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二、主要法律(一)周王及诸侯、卿大夫发布的命令《康诰》、《酒诰》、《大诰》、《召诰》、《费誓》(二)“遗训”及“殷彝”所谓“遗训”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殷彝”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三)“周礼”所谓“周礼”是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建国以后的实践经验,同时继承了夏、商两代的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即“周因于殷礼,所损益”,经过系统地厘订、补充、制定,发展而成的。周礼渗透到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稳定政治局势,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们相互关系,指导君臣黎庶,各阶级各等级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是西周重要的法律渊源。(四)“九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周朝的刑书,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刑书九篇,据清人沈家本引《逸周书》“太史策刑书九篇”,故名九刑。其篇目早已散失。反逆、匿贼、盗窃、奸诈、窝赃、受贿都是重大的犯罪,必须严惩,决不宽免。二是指九种刑名。《汉书·刑法志》注曰:周刑“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正刑五”即沿用夏商之五刑:墨、劓、非、官、大辟。(五)“吕刑”第五代周穆王时,开始出现了“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扼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训夏赎刑,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作之刑也称“甫刑”。《吕刑》将五刑科条由原来的2500条,改为3000条,其中轻刑墨、劓增加,重罪宫刑、大辟减少,总的规定是宽缓从轻。五刑均可以金赎罪,扩大了赎刑的范围,规定了赎罪的金额。对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也作了重要的补充。从《尚书·吕刑》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西周立法活动,表现出礼与刑的关系密切,目的一致,时而为一,礼刑一体,时而为二,礼刑各施为治,或分或合,由统治阶级因人、因时、因事而异。三、法律主要内容(一)刑事法规1.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它的实质是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先礼后刑,先德后罚,先教后杀,德刑并用,怀柔与镇压兼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作用。2.主要罪名违抗王命罪暴乱罪变革制度罪变礼易乐罪不孝不友罪放弑其君罪抢掠财物、劫杀人命罪群饮罪盗窃罪和拐骗奴隶罪违背盟誓罪失农罪3.刑法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礼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正是“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这是西周刑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创造,这一做法后世得以继承和发扬。民国的刑法典,仍有“八十以上及喑哑人,得减轻其罪”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是指偶犯。(3)罪不相及原则犯罪是不孝不友,一人犯罪与其父子兄弟无关,亲属可以不受株连。(4)正当防卫原则《周礼·地官·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杀人而义者”是指正当防卫。《周礼·秋官》“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将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者,杀死无罪。(5)“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原则《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凡断狱论,决定给犯罪者处罚时,既要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也要慎重地考虑犯罪者的主观犯罪动机,决定刑罚的轻重。(6)宽严适中原则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关于“中”的含义,唐人孔颖达解释说“中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是一种很高的司法要求。(7)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尚书·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周礼》记载,西周时还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说明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慎重。(8)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4.主要刑罚(1)死刑称“大辟”。分为两类:一类是奴隶主贵族的死刑。只有绞,称缢或磬,以全其尸。一类是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的死刑,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共弃)、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焚等。(2)肉刑墨、劓、刖、剕、宫刑(3)流刑也称流或流放(4)徒刑即圜土之制。《周礼》“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盟刑耻之”。“其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这种制度的施用对象是那些违犯法律或有罪过但尚不致适用五刑处罚的轻微犯罪人。(5)拘刑也称“嘉石之制”。对有罪过,但不够判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周礼·秋官·大司寇》规定:坐于嘉石的时间,重罪“旬有三日坐”即坐十三天,其次分别是九日、七日、五日、三日,共分五等。劳役的时间,重罪者为一年,最轻者为三个月,也是分为五个等级。“圜土之制”、“嘉石之制”开创了中国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重视教化,以使罪犯改恶从善的思想。(6)赎刑据《尚书·吕刑》,当时墨罪赎铜六百两,劓刑赎铜一千二百两,剕刑赎铜三千两,宫刑赎铜三千六百两,大辟赎铜六千两。赎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二)民事法规1.所有权在西周,天下最为重要的两项社会资源——土地与臣民,在理论上都属于周王所有,周王可以赏赐,也可以收回,甚至可以动用武力,进行征伐,“削之”、“眚之”,再转赠他人。西周实行政治上的分封制,这种逐级分封、层层占有的政治体制,实际上造成了西周时期所有权制度的分割。2.债和契约债权关系是同财产私有制密切相关的。西周时期的债权俩务关系大致有两类:一是因契约而产生的债,是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因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与债权债务关系发展紧密相连的是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一种称为“傅别”,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3.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这主要是因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健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都会下降,从而会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既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是为礼法所不容的。婚姻的缔结,还须经过媒氏的中介。所谓“男女无媒不交”。据《周礼》记载,当时在地官司徒之下,还设有“媒氏”一职,专门负责婚姻事宜。婚姻六礼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2)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庭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由于宗法制度和政权统治合二为一,严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妇女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也被剥夺了继承权。四、司法制度(一)司法官员周王大司寇(六卿之一,专理刑狱,听讼断刑,主持刑事法令的制订和颁布等各项事宜)中央小司寇(负责具体案件,特别是王畿范围内发生的案件)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地方士(二)诉讼制度1.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西周,刑、民诉讼是分开的。《吕氏春秋·决狱讼》“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周礼》“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两造(诉讼双方当事人)束矢(一百支箭)两剂(指记述诉讼请求的诉状)钧金(青铜三十斤)(2)告诉与审理当时的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轻微案件可以用口头方式向地方乡、邑官吏陈诉,重大的案件则须提出书面文状。刑事诉状称“剂”,民事诉状称“傅别”。民事和刑事案件都要缴纳诉讼费,民事为“束矢”,刑事为“钧金”。原告、被告双方,如一方不呈缴证明、诉状和诉讼费即认为是“不直自服”,以败诉处理。审理是在交付诉讼费之后的三天进行,不论刑事或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必须到庭,所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在对质之前,双方要“盟诅”,起誓。“盟诅”书于策,一式两份,一份藏于官府。司法官才开始审讯、检验物证、核对双方供词,所以《礼记·月令》上讲,孟秋之月,“命理赡伤、察创、视折”,十天后正式作出判
本文标题: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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