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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探究摘要: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有一些规定,但是从总体上而言却存在着众多缺陷,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层级效力较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够广泛、非法证据排除的实际操作性不足等等。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有利经验,结合国情,建立完整、广泛和准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必要性着手,提出了一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和措施,以期能达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效果。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价值分析排除规则近年来,司法机关和学术界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了众多关注和讨论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一个证据规则,还涉及众多政治、历史等问题。要要研究这个问题,则需要要深层次了解和分析这个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的价值是指其对法律法规实现目的所起的积极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是实现刑法目的的工具之一。其具体表现为:1、维护和补充宪法,完善惩罚犯罪功能宪法只是一个根本性的大法,很多法令都需要去补充和维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对宪法原则下的司法程序的补充和维护。另外,诉讼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多程序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这众多程序中的一环。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会使一些非法取得的实际证据无效,会降低社会犯罪的预防和惩罚作用,这种观点是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独立于整个诉讼程序来看的,是不科学的。犯罪事实的确定与刑罚是经过诉讼中的多种屏障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对这些规则的补充,从整个宏观理论而言,其对惩罚犯罪还是具有法律完善的功能的。2、遏制暴力执法,抑制违法取证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对侦查机关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产生一定抑制作用。侦查机关在搜集和取证的同时也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取证是权利,但是保护合法公民权益也是义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一定程度上遏制侦察人员为取得证据而采取非法手段的心理动机,能从其取得的证据结果上警示他们,从而避免暴力和违法执法行为。3、立足社会全局,维护整体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倡导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下执法和搜索取证,这是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自我遵守法律的表现。若侦查机关不遵守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取证,这就首先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法律本身的权威,这样就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国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可能会产生罪犯逃脱刑罚的结果,但是却维护了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稳定。二、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在短时间内会造成刑事司法活动的一系列负担,但是从司法行为和国家稳定的长远利益来看,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派排除规则具有很强的必要性。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体系的需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与权力分配,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证据规则,并且已经被多国采用。我国现行法律只是规定暴力、诱骗等非法手段下的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于其他的非法证供和证物都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律体系,让非法证据的排除真正做到有发可依。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治的需要。国家权力的实施不能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公职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保证公民各项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宪法也有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因此法律的根本是保护公民权利并维护公民利益的,诉讼中的非法取证,是以侵害被保护人的其它权利为前提的,这是与我国的宪法宗旨相违背的。因此,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从结果上否定非法取证效力,能在执行国家权力的同时保障公民权利以达到维护法治需要的目的。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尊严的需要司法公正不仅在于诉讼结果的公正,司法诉讼的程序也应追求公正。惩罚犯罪必要,但是若这种惩罚是建立在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的情况下,那这个司法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就要被质疑。若法院认同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那法院和司法体系本身就是非法取证的“同谋“,也扮演了违法的不光彩角色。这样会使大众对司法制度和体系失去信任感,甚至产生抵触和对抗情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改善这些状况,从而维护司法尊严。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由于国情不同,法律要受到政体、司法资源和传统文化及法律渊源的影响。根据我国的国情,从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应该采取“强制适用和裁量适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非法排除规则已经明确的要采取“强制排除”原则,具体实施构想和操作程序方法表现为:(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实施构想1、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应采取“强制排除”的原则:(1)刑讯暴力逼供的证词应一律强制排除嫌疑人不等于罪犯,在被剥夺权利之前嫌疑人还是享有各项法律许可下的人身权利。暴力刑讯是对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是与法律初衷相违背的。暴力之下的证据可能存在嫌疑人为解脱而给出的虚假口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反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因此暴力下的非法证据强制排除非常必要。(2)对“二次口供”的排除问题对于侦查人员在暴力口供基础上再次询问得到的第二次口供,若与第一次完全一致,也应全部强制排除,若不一致,则可以不必排除。(3)以恐吓、诱骗等方式所得口供的排除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用恐吓、诱骗等方式取得言词证据,以恐吓和诱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应该被排除。这里恐吓和诱骗的含义应该是在法律的权限之外的。法律允许内的职权范围内的诱骗取证是可以不被排除的,如在案情重大、危急追捕等过程中,审问人员更换虚假身份欺骗询问证词以阻止罪案发生,则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不被排除。除此外采取这些方法取得的证据也应该排除。2、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侦查机关通过搜查和扣押等多种方法能取得一定的实物证据,在实证获取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非法取证的问题,因此实物证据的排除就必须从其搜查和扣押的合法性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搜查和扣押权完全赋于了侦查人员,其执行过程不需经过法院批准,对搜查和扣押的范围也没有限制;对搜查地点和人的设置范围也过宽,这就很容易造成非法获取实证。实证与严词证据一样,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的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仍应当视为非法证据,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可以另行考虑。3、“对毒树之果”的排除“毒树之果”是指侦审人员根据暴力刑讯证据得到的派生性证据。对于这种可采取裁量排除的规则,实际操作中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检查机关核定是否应该排除。由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相对宽松,造成了司侦人员非法实取证的相对普遍局面,这种情况下,若将所有非法派生证据一律排除,可能会大大减少诉讼中的有效证据,从而不利于打击犯罪。(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操作程序的发动从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动在当事权利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和申请的时候由法院直接审查。因为不是每个刑事诉讼案件都存在非法取证问题的,若法院不加选择地对每一个案件都一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必定会增加控方取证和举证的难度并增加诉讼成本影响诉讼效率。2、提起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审查申请主体为被告人或被告法定代理,这是从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出发,制定出的主体人群。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直接利益人或暴力刑讯的直接受害人,其最有质疑和申请审查的权利。3、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非法证据申请审查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申请审查也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其审查范围应包括以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获得的实物证据和侦查人员以暴力、诱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严词证据等。如果否定被告人就这些范围内提出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就无法遏制侦审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4、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时间由于诉讼程序的严密性和被告人羁押状态的相对封闭性,申请人可以在公诉机关证据进行公示后在庭审前的一段时间内申请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可以有一定的时间让被告嫌疑人充分了解证据的范围和申请审查必要性考量,这样不仅能避免法官接触非法证据,影响判定结果的公正性,还能避免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纠结证据的合法性,提高诉讼庭审效率。5、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因为法院是确定被告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角色自然由法院来扮演。诉讼过程中,法院是以中立身份存在的,因此由法院来进行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也是最公正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审时自愿放弃证据合法性审查申请的被告嫌疑人在二审中就不得再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提出申请。参考文献:[1]潘金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8,220(4)[2]李军.论非法证据排除理念的中国化[J].社会科学研究,2004,(3)[3]徐晓玲.试析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J].江西社会科学,2006,(12)[4]高香娟.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2008.
本文标题:新时期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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