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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重庆市地产集团张永超一、引言按照集团领导指示精神,我们举办了本次合同法专题培训。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受益;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祸根。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广泛的、普遍存在的,我们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有些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使对方偷梁换柱;有些合同没有填写签订日期,使合同生效日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些合同没有认真核对单价和数量,使合同总价与合计总价不一致。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而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合同法是在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有许多立法条文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接轨,很多方面也与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经济合同法大不相同。比如: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这一条写的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因为我们过去一直强调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即使诉讼中,往往提出要特别保护国家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应当平等的得到保护,只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经济秩序,才能促进现代化建设。这样再以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提法就不是合同关系了。二、合同的基本知识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通俗地说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2、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可以是自然人,就是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企业,都能够订立合同。分公司一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对外签署合同要有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一旦订立了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这是第二个特点。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三、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3、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如买卖合同,客户提出买汽车15万一辆。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第三,方式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由于两者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比如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对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的,为要约,所以康田公司在销售房屋时要注意其广告内容。要约的生效期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发出后不想订立合同,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同时到达。如果要约已先期到达,则要约已生效,不能再撤回,此时要约人如果要废除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但撤销要约有条件限制:(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过去见的较多的是不可撤销的担保书。(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单位进行装修,去函给装修公司要求其支付保证金,同时,装修公司为此购进了材料,该要约应是有理由认为不能撤销的。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什么叫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二是默示,默示有条件,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能作为承诺的方式:(1)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某客户向公司发函要求购买一辆汽车起重机,价格为30万,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内将汽车起重机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需公司再回函确认。(2)按交易习惯确定。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案例: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下车时老人的一只脚尚未下车,车就开动了。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此属公交公司违约,故可要求赔偿。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或同时到达。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按下列时间到达:(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除非另有约定;(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主要看合同的内容。如非典时期,甲公司去函给某药店,要买板蓝根50箱,药店未回函承诺。时隔半年,药店回函同意供货。这就是超过了合理期限。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3、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不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如甲方要约中提出要签订合同书,乙方没有变更内容作出承诺,甲方收到承诺后,发出其签章的合同书,乙方在合同上签章时合同才成立。还有一种情况,合同上明确签章后才成立并生效,这时只有签章后合同才成立。第三、有例外情况。依合同法规定,在合同书签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里讲的主要义务的含义为,购销合同中,交设备是主要义务,交配件和说明书是次要义务。(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四、合同的形式合同有三种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合同的三种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面馆吃面,有个人要求签书面合同。售货员会说他有精神病,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集团规定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的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三种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1)数据电文,如传真、电子邮件有可能对方不认可。(2)格式合同问题。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按这个定义,社会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非常多,如买飞机票,航空运送旅客的合同条款预先印在飞机票上,这些合同都不允许协商,如允许协商,我们就不会同意退票只退50%的条款。前段时间有个人买北京至深圳的飞机票,打六折后700多元,后去退票要扣去全额的50%,即扣去600元,退100多元。这些格式合同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每位旅客买飞机票都要与航空公司讨价还价,每张机票上的合同条款都不一样,那就麻烦了。但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是剥夺了对方的合同自由,为此,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就是提示义务。企业销售产品,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怎样提示呢?可将免责条款用大的字体、黑体字印在合同中比较显眼的地方,或者是用显眼的文字要对方注意合同中第几条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已直接违反了公平原则,当然无效,因为对方的主要权利都没有了,加重对方责任,这样权利义务不对等,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也应无效,免除其责任,应理解是免除其全部责任,而不是一般的免责条款。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示范文本完备,可协商。但当事人没有义务必须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只是参照,有些机关要求必须按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这是违法的。合同的三种形式: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前面已介绍。视听资料主要为录象和录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有关方面的规定,对方对视听资料没有异议,则可以认定。如一方有异议,则要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认定:第一、要以合法方式取得,如不能偷录电话中的通话;第二、要有其他证据佐证;第三、要没有疑点。五、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的时间2、合同无效3、可撤销的合同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代理效力五、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原则规定。(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过去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租赁房屋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4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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