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八章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1.法律责任的一般含义(1)义务说(2)处罚说(3)责任能力说(4)后果说二、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由于实施了环境法律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2.法律责任的客体•法律责任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或过失(民法中称为过错)。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四、追究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法定的原则•2.责任自负的原则•3.罚当其责的原则•4.追究责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合法主体的存在2.必须实施了环境法律行为,尤其是违法行为3.行为的危害后果4.环境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六、环境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8.2环境行政责任&违反环境法的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actor)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administrativesanction)的法律后果。一、违反环境法行政责任的类型1.对违反环境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一类是依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享有监督管理权的其他行政机关。(1)惩罚性的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暂扣(temporaryholding)或者吊销(revoking)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文书。4)没收(confiscation)有关违法取得的财产5)行政拘留(administrativedetention)行政“罚款”,不同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金”。区别:①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②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额,就是说可以高于损失额,而赔偿金是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③处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违法的“未遂”,即只实施了犯罪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④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则要支付给受害人。⑤在环境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才可以列入生产成本。(2)补救性的行政处罚1)责令作为2)限期作为2.对违反环境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在中国立法有关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中的行政处分,特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制裁。因此,行政处分在中国也称纪律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主要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共八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主要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共七类。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1)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处罚的对象不同(4)处罚的形式不同(5)救济方式不同二、违反环境法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1.承担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行政责任的情节(1)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行政基本制度者行政责任的概括性规定(2)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政责任规定(3)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者的行政责任规定(4)违反限期治理的行政责任规定(5)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行政责任规定(6)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6)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2.承担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情节(1)对违反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从事破坏自然资源与生态行为者的行政制裁。(2)对违反自然资源利用许可证制度行为者的行政制裁。(3)对破坏或者危害资源利用设施者的行政制裁(4)对违法经营资源及其产品者的行政制裁(5)对有关自然资源保护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三、追究环境法行政责任的程序和救济1.行政处罚的程序(1)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调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3)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公开进行,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采取罚款或强制执行的措施。2.环境行政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的主体(2)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1)司法审查之诉2)请求履行职责之诉3)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3.环境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时效: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环境保护法》则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第39条,《草原法》第21条,《渔业法》第33条等资源法规则规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题目:1.在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A.警告B.罚款C.没收非法所得D.责令停产停业2.下列各项中,既是行政处罚形式,又是行政处分形式的是()A.警告B.罚款C.没收非法所得D.降职3.行政处分适用于()A.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法人C.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D.公民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诉人是()A.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权的国家机关B.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法人D.其他组织5.环保部门拒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应该履行的职责,这种行为属于()A.侵权行为之诉B.司法审查之诉C.请求履行职责之诉D.不作为之诉6.环境行政制裁的方式包括()A行政指导B.行政处理C.行政调解D.行政处罚E.行政处分7.环境行政处罚是由()科处。A.环保行政主管机关B.工商行政主管机关C.依法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D.税收行政主管机关E.文化行政主管机关8.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A.司法审查之诉B.损害赔偿之诉C.请求履行职责之诉D.变更之诉E.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9.某工厂超标排污致使下游的河水变色,幸发现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未产生重大后果。对该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追究()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案例:•某县城一化工厂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工厂附近的30户居民受污染危害更为严重,他们多次请求县环保局制止化工厂的污染行为,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的污染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县环保局却长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30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30户居民污染损失共5万元。•问:(1)法院依据什么规定接受此案件?•(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3)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答案:(1)依《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环保部门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木案县环保局对污染受害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是违法失职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30户居民在环保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联名向法院对环保局提起诉讼是合法的。(2)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必要的。因为化工厂与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环保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如果判决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对化工厂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损失5万元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的任务是对被告环保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本案法院应判决被告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制止环境污染,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的职责。
本文标题:81环境法律责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68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