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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胡文亮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四节合同履行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六节合同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3、合同的目的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为目的。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主要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对于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调整。除了《合同法》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对于《合同法》没有列名的其他合同,也同样可以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地位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明示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的内容。默示义务是当事人的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涉及,但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内容。默示义务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2、民商事惯例;3、法律规定的义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主要内容或全部内容为格式条款的合同,即格式合同、标准化合同。1、格式条款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2、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合同的形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形式: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合同。书面形式:合同书:以传统的纸面文书记载合同内容。信件:以传统纸面书信表达合同的内容,如普通书信、电报、电传、传真。数据电文: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信息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方式,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其他书面凭证:2、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法律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法律对于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的要求,可以把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合同形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二、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有效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具有明确肯定的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邀约与要约的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3)行为性质和法律效力不同3、要约生效(1)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要约:发出即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撤回未生效要约阻止生效条件: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已生效要约使之失效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的两种例外: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有效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要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第四,承诺必须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图。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的法律后果1、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2、承诺的方式:✫要约对承诺方式有要求的:按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要约无要求的:通知或行为✫如果存在相关的交易习惯或者惯例,承诺也可以沉默和不作为的方式作出。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能否撤销?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签字或盖章地采用确认书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成立地点:确认书签订地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条件:(1)缔约的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反的义务不同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不同练习题1、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欲卖与你方,速派人前来。——是不是要约?2、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有上等棉花1000公斤,单价每公斤50元,欲售与你方,限10日内答复,若不答复则视为同意。结果,乙方没有在10日内答复。——乙方是否承诺?3、甲方口头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乙方没有立即回复,而甲方随后与丙方签定了合同,乙方组织好货源后答复甲方要求拉货,甲方拒绝。——甲方是否违约?4、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要求立即发货,乙方迅速准备货源并雇车,随后甲方发出了撤销通知。——甲方的要约能否撤销?5、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向乙方订购1000公斤小麦,乙方回复条件完全同意,但是,现只有500公斤。——乙方的答复是否是承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一致)✫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形式合法(二)合同的生效时间1、一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条件: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4、附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期限: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追认有效;不追认或撤销无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有效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特征:1、违法性2、不得履行性3、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性✫无效合同的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和撤销或变更的条件✫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变更权,溯及既往地消灭或变更合同的效力的合同。✫在撤销或者变更前,合同是完全有效的。✫撤销或者变更的条件: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即当事人的意识表示瑕疵。有撤销、变更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事撤销权或变更权。(二)导致合同可撤销或变更的事由1、重大误解: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必须是对订立合同相关的事实问题的误解。误解直接导致了订立合同的后果。2、欺诈:一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欺骗性的陈述或行为,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行为。(有说明义务时,沉默也构成欺诈。)欺诈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受到欺诈一方陷于欺诈之中是合乎情理的。3、胁迫: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使当事人陷于恐惧而订立合同。胁迫不限于暴力手段,也可以是经济压力或者其他本身合法的行为。胁迫必须是紧急和严重的。4、显示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5、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四、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并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则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不受其他部分无效的影响。✫财产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二)诚信履行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存在缺陷时的履行原则合同解释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律规定规则补缺协议补缺:当事人协商(二)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条件:合同有约定且债务不属于必须由本人履行的特点: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只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外:在为第三人设定了直接履行请求权的合同中,第三人可以不通过债权人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规则条件:第三人
本文标题:第七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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