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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河南中厦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2、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3、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4、总(分)包合同4.1甲方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甲方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14.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5、图纸5.1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5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2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2套。6、劳务分包人义务6.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6.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6.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6.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6.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6.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6.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6.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6.10、劳务分包人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6.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7、安全施工与检查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2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8、安全防护8.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8.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8.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9、事故处理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9.2、劳务分包人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10、保险10.1、施工开始前,劳务分包负责人应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10.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10.3、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0.4、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11、材料、设备供应11.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11.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11.3、甲方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向3甲方报销。12、劳务报酬12.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12.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12.3、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13、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3.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13.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甲方,由甲方确认。13.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甲方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14、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14.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甲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14.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甲方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414.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15、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15.1、甲方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甲方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16、施工变更16.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劳务分包人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16.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16.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17、施工验收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18、施工配合18.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518.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19、劳务报酬最终支付19.1、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19.2、甲方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9.3、劳务分包人和甲方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0、违约责任20.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20.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1、索赔21.1、甲方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分)包合同。21.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甲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甲方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21.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21.4、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6(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21.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22、争议22.1、甲方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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