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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王学锋2011年9月14日2一、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三、配套法规和规章四、技术标准与规范五、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3一、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4(一)基本知识行政法概念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各个子法之首。分类以规范性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5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8、国际条约与协定9、其他行政法渊源6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1、“假定(假设)”--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2、“处理”--权利和义务3、“制裁”--法律责任和强制措施7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行政权限合法--时间、空间、职能、手段、方法、程度●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范围、手段、方法●行政程序合法--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积极行政(服务)-法不禁止,即可作为消极行政(命令、处罚、强制)-无法律法规不可为8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目的和动机合理●内容和范围合理●行为和方式合理●手段和措施合理行政应急性(应变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并不排斥任何法律控制。9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一方和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关系●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行政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行政参与、协助、保护、受益、监督、赔偿和补偿、隐私保密的权利。10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可以包括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与灭失11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条件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结果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行政行为的内容权益(权能、权力和利益)的赋予与剥夺义务的设定和免除、变更法律地位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12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法规规章、管理文件、编制规划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的行为对象、具体决定与措施内部与外部行政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单方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合同13要式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羁束式、法定形式或程序非要式-自由裁量性,应当严格控制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达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确认、奖励行政司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依法行政的范围和核心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1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告知制度告知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依据、以及相对人具有申辩、出示证据、要求听证、律师辩护等权利听证制度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先规定,许可法、规划法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救济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监督检查15(二)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主体-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应于权力机关立法)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从属性立法法律效力(重要)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政府规章高于较大城市政府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16(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特征依申请、管理型、外部行为、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17行政许可的分类普通许可准许相对人从事有附加条件的活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特许相对人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可转让、继承;一般有数量限制;一般有自由裁量权认可资质、资格等认定核准是否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范的判断登记18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资格、资质、登记类的许可除外。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19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20有关听证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1行政许可的撤销可以撤销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2)超越法定职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2(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方式:书面、口头;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管辖作出行政行为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前提:不符合条件、超出期限、法院受理诉讼原则上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停止;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可的可以停止23(四)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的种类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或认定违法;责令重新许可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行政行为期限60日内,可以延长30日效力复议决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限期履行24(五)行政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行政处罚不代替其他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适用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一事不二罚款;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追究时效。程序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受领生效)。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规定。25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26立法过程城市规划条例(国务院1984年1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7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行政法规(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8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95、地方规章(省长、较大的市市长令)《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的规章法规的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30法律《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相关法律法规31法律《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防震减灾法》《森林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测绘法》《水法》《人民防空法》《公路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法律法规32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章《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33技术标准(重要)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2、城市规划制图标准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镇规划标准5、防洪标准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重要)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重要)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重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34技术规范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12、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1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1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16、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17、村镇公共建筑用地规划规范18、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重要)35三、配套法规和规章36城乡规划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修改规划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本文标题:9月14日注册规划师培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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