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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公司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公司起源并形成于西方,它与经济的发展与贸易的兴旺以及分散风险的要求紧密相联。独资——合伙——公司三种形态企业发展的组织形式:导言第三章公司法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公司特点和分类;了解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概况;掌握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基本理论知识。一.公司的概述公司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共同适用的规则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组成、议事方式(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六)国有独资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方式(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累计投票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制度(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和特征一、概述1.公司概念和特征•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概述1.公司概念和特征公司特征•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社团法人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公司的分类以公司责任性质和股东责任形式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以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一、概述2.公司的分类[案例]•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供给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利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星海公司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公司法》共13章、219条,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亮点公司“门槛”降低任意性增强——公司自治出资方式更加灵活强调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一人公司”新鲜登场一、概述3.公司法总则中规定的几项重要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规定一、概述4·公司法总则责任有限原则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公司的面纱就应该被揭开,股东的责任就不是有限的,而是无限的了。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公司应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第二,股东的行为是规范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①公司设立资本显著不足;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责任;③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④公司人格混同;⑤公司完全空壳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表现形式: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自益权—获得股息红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等2.共益权—经营管理权。1)表决权出席并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2)撤销权-股东会决议;3)监督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等。3.其他权—依法转让股份权;起诉权义务:1.出资即缴纳股款,并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法定情况外,不得抽回股本。2.遵守章程股东资格的确认:凡是记载于名册的股东都应当被推定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六)国有独资公司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最早的立法为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人企业•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2、特征张山、李斯、王武经过学习,了解公司的初步知识,决定开设一个公司,主营进出口业务代理。大家建议,他们设立那种公司更合适呢?设立公司的条件有那些呢?需要做什么准备呢?(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法条链接第23条1、设立条件旧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航天航空业、房地产业等)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房地产业: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商业银行法》: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保险法》: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三万元,法律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最低注册资本(2)公司资本出资期限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问题:一些不诚信的股东不按照当初的承诺及时足额交纳出资,如承诺缴纳一百万,按照规定缴纳二十万元公司就成立,那八十万元却一直不缴付,怎么办?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对公司有商业价值;二、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三、能够依法转让;四、法律法规不禁止。(3)公司资本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公司股东意志的体现,由投资者制定并签署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一定的法定性。(4)公司章程强调了公司自治,大幅度减少了强制性条款,赋予章程很大效力,实质上是承认了股东的自治。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5)公司章程内容股东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并验资办理注册登记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保留6个月设立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90日内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当场或15日内决定准予登记不予受理或批准的可以采取行政救济2、设立程序注意如何缴纳出资?不如实缴纳出资的怎么办?•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问: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总会计师总经理(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性质:最高权力机构•组成:出资人即股东•主要职权:公司法规定十项•议事方式: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在文件上签字盖章;以股权的相对多数或绝对多数表决形式:定期会议,一年一次临时会议,紧急情况召开•表决:按出资比例——重大事项必须经2/3通过一般事项则过半数即可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规定•形式:定期与临时——定期会议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为一年一次;——临时会议有如下情形2个月内召开:持股1/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或董事人数不足2/3时或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以下决定:(1)投资50万元,与乙公司共同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向丙卫生洁具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200万元(3)发行500万元一年期公司债券(4)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5)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上述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案例分析•性质:常设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机构•组成:3-13人,设董事长一人,如股东人数少或公司规模小,可不设董事会,设一执行董事。•主要职权:公司法规定十项•董事会决议:以会议的方式议事,由董事长主持,除公司法规定会议表决实行一
本文标题:50公司法―概述(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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