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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51-2领会法律精神__理解法律体系
专题六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马克思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一、法律的词源“法”字的来源法,古作“灋”。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法——“独角兽”“公正裁判”律——“普遍划一”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二、法律的一般含义P120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思考“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偷一罚十假一罚十■“偷一罚十”是店规,商家没有处罚权,只有国家机关才具备这种权力,“偷一罚十”没有法律根据,是违法的。■“假一罚十”是商家的承诺,承诺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消费者在该商家买了商品,如果证明该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可以获得该商品10倍价钱的赔偿。三、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台独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分裂国家法》是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强大武器,也是一把深深地插入台独这个阴魂的身体里尖刀。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14年跨度彰显慎重立法•从1993年启动物权法起草工作,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作为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进行初次审议,从2003年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草案又审议了6次,座谈会、论证会召开了上百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部法律草案先后审议7次,这在我国的立法史上是没有过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一)法律规范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作用。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义务性指引(一)法律规范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最高检:5年对32名省部级以上官员立案最高检:5年对32名省部级以上官员立案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万多件19.8万人,提起公诉16.7万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148931人,占已审结案件的99.9%。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77亿元。坚决查处了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二、树立自由平等观念(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二、树立自由平等观念三、树立公平正义观念四、树立权利义务观念(一)法律制定(立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我国的立法权限1.全国人大制定宪法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7.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注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二)法律遵守(守法)思考:“法不责众”这一说法错在哪里?思考:“法不责众”这一说法错在哪里?【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不因违法人数两个以上就不惩罚他们,例如,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的规定,民事法律中的连带责任的规定等。再如,集体贪污腐败、聚众打砸抢等行为,法律照样追究他们的责任。新疆7·5事件宣判:6人死刑新华网北京2009年10月12日电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重大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艾尼·玉苏甫、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阿力木·麦提玉苏普6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法律执行(执法)•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这是法律运行中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谁来稽查“稽查队长”?•《南京晨报》报道说,在当地经营猪肉生意的小张向该报投诉:他卖的猪肉都由公司统一供货并在建邺区办理了检验检疫手续,按理说没什么可挑剔的了,可浦口区兽医卫生监督所的稽查执法人员却找上门来,称未经他们办检疫证,隔三差五地带人上肉店“检查”要罚款。小张见得罪不起李队长,赶紧掏钱请他洗桑拿、给他买手机。然而李队长的胃口总是填不满,在“为同事”索要600元“电话费”未果后,又不断地带人去肉店没收猪肉、责令罚款……谁来稽查“稽查队长”?(四)法律适用(司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权监督权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法治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制,即一个法治国肯定是一个法制国,但法制国不一定就是法治国,法治国还有一些必要的条件:政治民主、市场经济、多元文化、人权尊重、法律至上等。“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自学)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6、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7、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二、树立自由平等观念(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二、树立自由平等观念三、树立公平正义观念四、树立权利义务观念二、自由平等观念(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案例思考:苏格拉底的慎重,对我们有何启示?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由于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苏格拉底被人控告并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苏格拉底的慎重,在今天给我们的启示是: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法律也许存在缺陷,也许有待完善,但是自觉守法的要求不会因此而改变。这种自觉守法的观念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尤其必要。只有强调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提倡“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实现人人自觉守法,才能实现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任、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案例思考:“杰出科学家”杀人能否法外施恩?2002年5月26日,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董事长丁遐被害,案惊全国。两天后,警方传出消息,初步认定杀害丁遐的凶手系其丈夫——轻纺科技中心原总经理徐建平。案发后,杀人分尸的徐建平出逃外地。6个月后,犯罪嫌疑人徐建平在广东被抓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他们认为,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从轻处罚。一些国内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徐建平案件的二审审理纷纷作了报道或转载。“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否网开一面”,在社会上引起热烈的争论。不能法外施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一般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必然应当体现这一原则。从此案中,我们看出了法律的尊严,我们读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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