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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电子商务立法教学目标通过学习本章,读者应了解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历史;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理解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更深层次地研究电子商务法的问题和运用电子商务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教学要求知识要点能力要求相关知识国外电子商务立法(1)能够理解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历史(2)能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形成过程(1)电子商务早初期立法(2)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立法(1)能够理解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2)能够了解欧洲、亚洲主要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1)美国电子商务立法(2)德国电子商务立法(3)新加坡电子商务立法(4)韩国电子商务立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1)能够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2)能够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1)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2)网络管理立法(3)主要法律中涉及的电子商务的规定(4)电子商务地方规章12电子商务法引例世界各国积极制定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①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采取了措施。一方面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另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新问题,制定新的法律。后一方面的工作最初是从电子签字开始的,即通过立法确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签名法》,随后,英国、新加坡、泰国、德国等都开展了这方面的立法。此后,各国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如公司注册、税收、交易安全等都制定了相当一批单项法律和政策规则。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许多国家开始制定综合性的法律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据UNCITRAL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美国伊利诺斯州《电子商务安全法》(1998)、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百幕大群岛《电子交易法》(1999)、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1999)、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1999)、法国《信息技术法》(2000)、菲律宾《电子商务法》(2000)、爱尔兰《电子商务法》(2001)、斯洛文尼亚《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字法》(2001)等。2.1国外电子商务立法2.1.1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概述1.电子商务早初期立法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EDI)规则的制定而展开的。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了ANSI/ASC/X12标准。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即《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TDI)。1990年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此后,联合国又先后制定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等文件。1993年10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交换工作组第26届会议全面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形成了国际EDI的法律基础。2.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形成时期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力等进行了开创性的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文本”。①,2008年5月。13电子商务立法第2章2001年3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签字示范法》是继《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又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示范法。该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电子签字的要求、签字人的行为、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电子签字的可信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各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国际商会于1997年11月6日通过的《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试图平衡不同的法律体系,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另外,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定《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1998年10月,经合组织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欧盟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地区性组织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2000年,欧盟将电子商务立法作为它启动欧洲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计划完成电子商务的立法,包括对版权的规定、对远程金融服务的规定、对电子银行的规定、对电子商务的规定等。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后,立即开展对信息技术的谈判,并于1997年达成3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这3个协议是:《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1994年1日,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7年7月1日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的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立法规划。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现在已经为大多数州批准生效。2000年9月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采纳。另外,美国还制定颁布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字法》。从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和俄罗斯的《联邦信息法》至今,短短五、六年时间,就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相继制定或正在制定电子商务的单行规则和综合法规,这在世界立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2.1.2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简介①1.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两大部分,而以各州的立法行动为先导。美国的大部分州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都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出台,例如,犹他州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1995年,该州颁布了《数字签名法》(UtahDigitalSignatureAct);伊利诺斯州制定了《电子商务安全法》(IllinoisElectronicCommerceSecurityAct)和《金融机构数字①主要参考张楚博士论文:《电子商务法初论》,第28~37页。14电子商务法签名法》(FinancialInstitutionsDigitalSignatureAct);佛罗里达州制定了《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SignatureAct)和《数字签名与电子公证法》(DigitalSignature&ElectronicNotarization)等。联邦电子商务立法进程较为缓慢,1997年至1999年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的议案就有17个,但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问世。2.加拿大电子商务立法1999年3月15日,加拿大统一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一份《统一电子商务法(草案)》,主要调整商务通信中电子签名的使用问题。另外,加拿大还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其中涉及电子签名、电子表格的使用与提交等法律问题。3.欧洲主要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1)英国从1996年到1999年,英国先后提出了5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动议,但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问世。2)法国1997年8月,法国首相曾向国家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因特网的发展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但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问世。3)意大利1997年,意大利制定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又于1998年和1999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技术规则》。4)瑞典1996年,瑞典曾发布过一份《电子文件处理报告》,允许以电子方式进行官方文件的受理与管理,但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问世。5)德国1997年8月,德国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该法涉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6)俄罗斯1995年1月,俄罗斯联邦颁布《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调整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与访问活动。该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信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4.亚洲和大洋洲主要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1)新加坡新加坡是亚洲、乃至世界上最积极致力于推广电子商务的国家之一。1998年,新加坡制定、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后又于1999年制定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15电子商务立法第2章2)韩国1999年7月,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正式生效。为具体实施《电子商务基本法》,韩国还制定了《电子签名法》。3)马来西亚1997年,马来西亚制定了《数字签名法》,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1997年12月,为具体实施《数字签名法》,马来西亚宣布由政府全资拥有非盈利性开发与研究公司“伯哈德”。4)日本1997年,日本虽然制定了发展电子商务的统一计划,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问世。5)澳大利亚1999年6月,澳大利亚提出了《电子交易法案》,但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问世。2.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2.2.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人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但是总体上,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2.2.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1.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草拟制定有关计算机方面的法规。1989年制定《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于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人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安部于1997年12月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又发布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加强了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31日颁布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1999年10月7日,国务院颁布《商业密码管理规定》,对简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和安全保密等作出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16电子商务法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发布)从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出发,对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中的有关保密制度、保密监督等作出规定。2.网络管理立法199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理,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一些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危害国家和社会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2002年
本文标题:电子商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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