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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知识体系]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本专题的主要考点。2.复习时,要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围绕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一核心,把握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权利,着重从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角度,把握每一种具体权利的保护、侵权的行为及担责方式。3.注重运用本专题的知识,具体分析上述权利的保护、侵权的行为及与权利类型相适用的担责方式。[备考指导]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①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等。3.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两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1)民事权利的实现,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所有社会成员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考点2.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17.10.1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④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考点3.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a1、生活中常常会遇到民事法律关系。以下情形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是()①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②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③甲向乙借人民币20元忘记归还,乙向甲索要④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③④分别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正确。①②不构成民事关系。答案:B[框题冲关]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说法正确的是()①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②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③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④人身权的客体是人的身体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解析:人身权的客观是人格利益,④错误。①②③正确。答案:A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解析: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形成民事保管合同关系,而丙从乙处购得彩电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丙和甲并不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甲只能向乙要求返还彩电,乙要承担民事责任,因而,B、C、D三项说法错误,A项说法正确。答案:A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考点4.生命健康权b(1)姓名权和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⑤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考点5.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b53P235页,第4题(2)名誉权和隐私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A县小王和B县小张曾经是男女朋友,两人分手后,心存怨气的小张把小王不宜公开的照片传到微信朋友圈。小王深受困扰,要把小张告上法院。为此,小王()A.应向A县或者B县法院提起诉讼B.须聘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C.可把精神伤害赔偿作为一项诉求D.应以肖像权受侵犯为案由解析:本题考查隐私权。小张把小王不宜公开的照片传到微信朋友圈,对小王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这侵犯了小王的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对此小王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小张进行精神伤害赔偿,故C项正确而D项不选。民事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小王应向B项县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不选。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律师,故B项表述不妥。答案:C2、因王某品行不佳,两年前杨某结束了与他的男女朋友关系。为泄愤,王某捏造“杨某自幼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文字材料并散发到包括杨某丈夫单位在内的多个单位,给杨某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抑郁症。在本案中,王某行为()①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②侵犯了杨某的姓名权③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④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解析:王某捏造事实损害杨某的名誉,致使杨某生病,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①④正确。②③不符合题意。答案:B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2.分类:我国的所有权按主体划分为三类: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三、依法行使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物权又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取得方式:因财产属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1)动产:动产按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2)不动产:房屋等不动产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机动车、船舶等动产因价值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也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考点1、所有权c张三有一套红木家具,欲转让,以6万元的价格与王五签订合同,王五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3天,张三又与赵六订立合同,以7万元的价格将该家具卖给赵六,并当场交付,但赵六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王五要求张三履行合同,未果,诉至法院。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本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谁可以取得该套家具的所有权?说明理由。(2)张三对没有取得家具的一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解析:第(1)问,解题时,要明确家具属于价值量小的动产,调动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知识分析。第(2)问,要把握张三的行为对王五来说是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答案:(1)赵六可以取得该家具的所有权。因为该家具属于动产,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2)张三一物两卖,对王五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A、动产按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2016浙江自选,08,10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甲继承其父遗产,一架古董级的钢琴和一建林中小屋。收藏家乙意欲购买此钢琴与小屋,为此三顾茅庐。甲深受感动,遂于2016年2月5日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当即付清小屋款项并运走钢琴。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2月10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届时乙应付清钢琴的款项。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2月9日夜降暴雨,引发泥石流,彻底冲毁该小屋。甲念及父恩,十分懊悔,向乙提出钢琴不卖了,要求退还。(1)甲向乙提出退还钢琴时,钢琴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5分)(2)2016年2月9日,天降暴雨之前,林中小屋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5分)答案:(1)归乙。钢琴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一般为交付。2016年2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乙运走钢琴,交付已完成,钢琴的所有权转移。(2)归甲。林中小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经产权过户登记,始发生所有权转移。甲与乙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林中小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练习分析:(市高二下期末卷35题)本题中,汽车是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小张与小路的交易合同有效,汽车所有权归小路。A、C、D均错误。小张与老宋签订买卖协议,故小张有权取得老宋的车款——债权人,小张有义务把车交给老宋——债务人。B、汽车等动产按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为某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王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佩带的祖传玉镯丢失在洗手间的洗手台上,后被单位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同乡林某,得款6万元。2008年1月的一天,王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到拒绝。其后王某一直未向林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2011年3月,王某把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分析: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林某能否取得玉镯的所有权?如果王某2008年5月起诉林某要求归还玉镯,林某能否取得玉镯的所有权?C、遗失物《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善意取得制度C、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例外。即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第一、权利人怠于向受让人行使请求返还权利。权利人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请示损害赔偿,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了对遗失物请求返还的权利,受让人从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则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二、权利人请求权利超过有效期限。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3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纳:对于遗失物,权利人(原物主)向受让人请求返还的,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不请求返还的,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016·浙江10月选考35)在一次聚会上,张某发现刘某的手机是自己不久前丢失的。事实是,该手机是王某在公交上捡到后卖给刘某的,交易时刘某对此并不知情。据此,我们可判定()A.王某应承担道义责任,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B.刘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手机所有权C.张某是手机所有权人,可请求刘某归还手机D.刘某应归还张某手机,张某需返还刘某购机款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我国《物权法
本文标题:浙江选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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