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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前言第一条目的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二条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第四条适用主体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2(一)中国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二)各会员协会所属成员,尤其是俱乐部;(三)官员;(四)运动员;(五)比赛官员;(六)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第五条适用时间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第六条定义(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三)国际比赛: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乐部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四)正式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3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五)官员:除运动员外,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六)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八)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第七条性别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第八条行使权利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但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4赛中,可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执行。第二章通则第一节处罚条件第九条一般违规(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第十条企图犯规(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第十一条参与违规(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5都应受到处罚。(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第二节处罚种类第十二条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的处罚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退回奖项;(五)取消注册资格;(六)其他处罚。第十三条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一)警告(黄牌);(二)罚令出场(红牌);(三)停赛;(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6(五)禁止进入体育场(馆);(六)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七)其他处罚。第十四条适用于法人的处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二)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三)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四)取消比赛结果;(五)比分作废;(六)扣分;(七)取消比赛资格;(八)禁止转会;(九)降级;(十)其他处罚。第十五条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作用。7第十六条警告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处罚的作用。第十七条罚款(一)罚款不应低于3,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二)纪律委员会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第十八条退回奖项(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第十九条警告(黄牌)(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参见第59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20条第4款)。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8取消。如果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第二十条罚令出场(红牌)(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二)罚令出场是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参见第19条第2款),则是间接红牌。(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第二十一条停赛(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9停赛时间不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因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造成的停赛,不计入以上停赛场次。第二十二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的处罚。第二十三条禁止进入体育场(馆)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第二十五条禁止转会禁止转会指俱乐部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签约任何新运动员。第二十六条进行无观众比赛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10第二十七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省(市)或同一个省(市)的另一个地区进行某一场比赛。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取消比赛结果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第三十条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中国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取消注册资格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协会、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第三十二条扣分扣除俱乐部队在当前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第三十三条降级11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的联赛。第三十四条比分作废(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第三十五条其他处罚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第三节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合并处罚(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暂缓执行部分处罚(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21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参见第22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参见第23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12行部分处罚。(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第三十八条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第三十九条处罚的期限(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5年。(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第四十条处罚的集中管理(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中国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统中。纪律委员会秘书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协会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即使有关会员协会、俱乐部在赛后晚些时候才收到确认函,处罚(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赛仍立即生效。13第四节累计、停赛、罚款第四十一条累计黄牌(一)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二)但是,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四次,中甲、中乙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第四十二条累计停赛、罚款(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另一项赛事。(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14(五)在中超、中甲联赛中,参赛俱乐部球队在每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罚款处罚:1、当场比赛累计四张黄牌后,每多一张黄牌将被罚款5000元,以此类推;2、当场比赛每出现一张红牌,将被罚款10000元,以此类推。以上情况如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追加处罚,其罚款数额按其中高限执行。(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官员,处停赛一场。第五节处罚的决定与执行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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