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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上虞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标:(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二)规模: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项目;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第四条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业主报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虞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进中心自行组织招标发包,但有关情况应报监督办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办的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一)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项目,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在建工程因设计变更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其他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是否采取招标的方式,由业主自行决定。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监督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起草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三)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和场(中心)内、场(中心)外全方位的监督;(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查;(五)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第九条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为:(一)办理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等相关手续;(二)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批;(三)对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执法管理。建设、交通、水利、建管、电力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房建、电力各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管理。第十条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设工程交易项目、发布信息、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下列项目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核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项目有特殊要求;(二)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三)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交由中心统一设计的招标申请书,由有关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监督办备案;(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八)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按要求向监督办、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中标结果公示;(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二)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督办、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及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2、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三)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规范文本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专业审计分局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监督办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报刊或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的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有监督办进行审核。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乡镇还应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等传媒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送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第十九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监督办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最短不得少于3日。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招标人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10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10家投标人;20家以上的,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5家。招标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但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按要求归还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不得签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参加投标预备会议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由中心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经告知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七条投标人需要将建
本文标题: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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