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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的概念特征2.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异同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遗赠(一)遗赠的概念特征1.概念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在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赠关系中,立遗嘱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依据第16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遗赠的法律特征(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的表现:----遗赠人单方,不需要征得受赠人同意;---受遗赠人单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接受;(2)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给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虽然可以附加义务,但所加的负担并不构成遗赠财物的对价,义务不能超过接受遗产利益的限度。因此,附加的负担并不影响其无偿性。(3)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因为遗赠人死亡是受赠人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其死亡,已立了遗嘱,受赠人也不得要求执行。遗赠人生存期间可以随时撤销;(4)是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应当遗嘱的方式进行,而且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设立、变更与撤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须符合(5)受遗赠权人的地位不可替代即不能代位继承-----先于遗赠人死亡的,其受赠权消灭,遗赠不生效;(第27条)------明确表示放弃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是集体组织在生效前已经解散的,遗赠不生效;(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联系区别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联系与区别相同点(1)都是公民采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都是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3)都可以设定附随义务;不同点(1)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遗赠:受遗赠的是国家、集体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2)接受放弃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定期限内明示)遗嘱: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分割前明示、默示均可)(3)承担义务的不同遗赠: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不承担义务;(在清偿债务和税款后有剩余的,才可获得遗赠)遗嘱: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及税款的清偿义务)(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不直接参与分配,从继承人或者执行人处取得;遗嘱:直接参与分配而取得;2遗赠与赠与的联系与区别赠与:是当事人通过赠与合同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联系:---都是属于用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区别:(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双方法律行为;一方赠与,另一方接受;(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2)处分财产的方式与限制不同遗赠:用遗嘱的方式;保留必继份的限制、清偿债务和税款前遗赠无效的限制等;赠与:以合同的方式;除恶意赠与外,无限制;(3)生效的时间不同遗赠:死后生效;赠与:生前完成交付生效;(4)适用法律不同遗赠:继承法;赠与:合同法;(三)遗赠的效力1.遗赠的生效条件(1)符合遗嘱有效条件。---实质:遗嘱能力、意思表示、合法性(个人财产、必继份、受赠人合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形式:符合遗嘱形式要件(5种形式之一);(2)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不接受,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受遗赠人合法的认定:----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赠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是否丧失按照继承权丧失的规定认定和处理)2遗赠的无效与不生效(1)遗赠的无效:(同遗嘱的无效)遗赠的无效,是指遗赠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包括:1)无遗嘱能力人所作的遗赠;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遗赠(受胁迫、欺骗、被伪造、被篡改的遗赠)3)不具有合法性的遗赠(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2)不生效的情形(同遗嘱的不生效)遗赠的不生效,是指在遗赠人死亡时,虽然遗赠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具体包括:1)遗嘱所指定的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2)受遗赠人已经丧失受遗赠权;3)遗赠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不复存在。4)附有解除条件的遗赠在遗赠人死亡之前,解除条件成就;5)附有停止条件的遗赠,受遗赠人条件成就前死亡;泸州案件中,对黄某的遗赠是否有效,几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宣告遗赠行为无效。因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确认遗赠合法有效。因为符合《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绝对地、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确认遗赠部分有效。必须处理的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处分属于其妻子所有的财产。(五)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第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开始后,执行人或者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通知受遗赠人,如果受遗赠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否则,不发生通知的效力。1.接受---必须明示明示方式:书面或者口头明确告知其他继承人、执行人及基层组织等;明示的期限: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2个月内作出;(即有表示接受的期限限制,超过了期限丧失受遗赠权。该期限是除斥期间,期满未行使权利的丧失实体权利。)2放弃----默示、明示均可;第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期限内,可以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也可以是不明确表示接受而放弃案2:范宁有权依舅父留下的口头遗嘱向李丁索要遗赠的10幅名画吗?范宁的舅父李豪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丁一起生活。范宁10岁时离开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88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校任教。2004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丁与范宁赶到,由在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李豪留下口头遗嘱:自己死亡后,将本人多年珍藏的10幅名画赠给范宁。但当时范宁只是痛哭而未作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2005年1月,范宁想起舅父留下的口头遗嘱,遂向李丁索要10幅名画。李丁不给。范宁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六)遗赠的执行遗赠的执行是指在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按照遗嘱的指定将遗产移交给受遗赠人。-----执行人同遗嘱继承(三种人)------继承法第34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优于遗赠权)即必须在清偿遗赠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再接受遗赠的财产。(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司考真题:单选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一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以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本题答案及解析答案:C考点:遗嘱和遗赠解析:《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项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题,儿子乙、女儿丙的继承属于遗嘱继承。甲对丁的赠与属于附负担的遗赠。根据《合同法》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甲的赠与所附条件,即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成就之前,应当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选项A说甲的遗嘱部分无效是错误的。选项B涉及受遗赠继承权行使的方式。《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放弃遗赠。选项C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合同法》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C,古画由乙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发生意外灭失时,乙是没有重大过失的,所以丁不能要求乙赔偿。选项D也错误,因为一旦受遗赠人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人就可以从遗赠执行人那里得到遗赠财产。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会归于消灭,而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案3:该纠纷如何处理?张某于2004年12月5日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50万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交了40万给张某,还有10万元未交付,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张某死亡.黄某手持张某的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经查:遗嘱是2005年元旦所立的自书遗嘱,明确该房遗赠黄某.案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是十几年的同事和挚友。二人都酷爱集邮,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2004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和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看望他的机会,何某提出立遗嘱,于是他本人口述另一人代书,在场的其他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册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2005年4月,何某去世,在5月分割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册。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二、遗赠扶养协议(p375)(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是指遗赠人(亦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嘱人死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由民间总结而来---对五保户的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享有取得遗嘱人遗产的权利,以承担对遗赠人的扶养义务为前提;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以承担将自己死后的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条件。(2)遗赠扶养协议是从协议签订时生效的诺成性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生效;扶养人要履行扶养之义务(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效力优先于遗赠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的处理: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4)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一定限制遗嘱人只能是公民,而且一般多为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相同点:1.性质不同扶养协议:双方法律行为遗赠:单方法律行为2.是否支付代价不同扶养协议:有偿(双方都在获得一定利益的前提下,支付代价。只是所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绝对等价的。)遗赠:无偿3.效力不同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遗赠的效力低于协议)有协议,也有遗赠的,不抵触,分
本文标题:第14章 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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