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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一练:某股份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戊五个发起人于2000年发起设立,后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于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为20000万元。2006年5月发生如下事项:(1)5月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总经理A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有关部门核准。1练一练:(2)5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①2005年税后利润为5000万元,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0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②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股东代表甲、丁和职工代表E为新一届的监事会成员。③动用税后利润3000万元和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发行股票溢价收入1000万元,收购本公司股份1200万股,并拟于1年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说明该公司上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1)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是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2)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违反了规定。(3)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本题由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不符合规定的。(4)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但其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本题该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000万元,为公司注册资本的40%,仍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5)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不符合规定。公司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方式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但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6)首先,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该公司收购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股份为其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次,用于收购的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该公司动用资本公积金收购股份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最后,收购股份奖励职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于奖励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该公司拟于1年后转让给职工不符合规定。4C9合同法5第四章合同法(总则)本章特点1、内容庞大,理论艰深2、联系实际性强,结合案例3、结构上主要分为订立,履行、终止、违约四部分C9合同法6合同法(428条)总则分则附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15种合同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本章内容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六节合同责任C9合同法8本章的重点和难点重点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难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不安抗辩权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7类)三、合同法的原则C9合同法10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2)是多方当事人的法津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4)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C9合同法11二、合同的分类–划分标准: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运输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法分则第九章列出的15个有名合同示范作用+补充具体合同的作用无名合同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处理争议(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C9合同法12常见单务合同:借用合同、遗产赠与合同常见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等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P593.有偿合同(买卖、租赁)与无偿合同(赠与)——划分标准:是否为取得权利支付了对价–划分标准:是否互享权利、互负义务C9合同法13–划分标准: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常见的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9合同法14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般而言,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均为非要式合同。–划分标准:是否以一定的法律形式为要件6.主合同与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例如:主债务合同和保证合同7.格式合同P60与非格式合同(保险合同、购房合同)–划分标准: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C9合同法15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降低成本、但不平等)–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3.具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4.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C9合同法16我的购房合同就是“不公平”,你签不签?+C9合同法17C9合同法18C9合同法19典型案例李某系安徽某县农民,2005年春节后与几个同村的年轻人一—起到浙江打工.因为不懂技术,又没有打工的经验,长时间找不到工作.4月3日,李某来到建安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提出到工地上打工,只要包吃包住,工资少些也没有关系.工地的负责人见他可怜,就答应他,但是同时对他说明他没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上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李某自己负责.李某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于是李某在工地上打工.C9合同法20典型案例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21日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佐了腿脚,却留下右腿残疾,右腿肌肉严重萎缩,要靠拐杖才能行走,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这次事故中,李家花的医疗费和住院费40400多元,李家亲属到杭州探病,照顾李某所花的车费,生活费共4000多元.出院后,公司不让李某回到工地去,也不再发工资.李某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李家欠下一大笔债务.李家觉得非常不公平,到建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安建筑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认为公司没有聘用李某,李某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李某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而且李某自己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李家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C9合同法21典型案例在2006年2月,李某在家属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帮助下到法院起诉.–[问题]: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审理结果]:法庭认为李某与建安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李某的书面保证无效.建安建筑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C9合同法22二、合同法–1、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范围:财产合同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C9合同法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订立与成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三、缔约过失责任C9合同法24二、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定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符合的条件:(1)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2)内容具体确定(如标的、数量、价款)(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C9合同法25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的相对人是特定的;邀请的相对人不特定。–(2)要约的内容当具体明确,如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要约邀请–(3)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无法律约束力C9合同法26•甲•A建筑商•B建筑商•C建筑商•招标•报价•7600•8000•8200•要约邀请•要约•承诺C9合同法27例二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杨某某主编的《债法事典》已经出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一,“款到即发书”标明受约束。–第二,从“具体明确”的角度看,缺少数量条款,但有确定数量的方法,即由王教授以寄书款的数量确定。出版社的信件是买卖合同(邮购)的要约。C9合同法28例三: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皮衣店发出一则消息称:“本星期六上午九点,有两件原价值3万元的水貂皮大衣,均将以5千元的价格出售,先来者可以先享受此价格待遇,卖完为止”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为:一般商业广告只是介绍商品的名称、质量、性能等,不包含价款,而且也没有表示受其约束,只是表示希望有人向其发出购买该商品的要约,是要约邀请。而该商业广告对特卖品的品质、数量、价格均有详细的规定,并表示了受其价格约束的意思,故它是一个要约。C9合同法295、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2)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3)撤销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9合同法30•4.1日甲发出要约•4.5日到达乙•4.9乙承诺•1.要约何时生效?•2.要约在什么时间段可以撤回?•3.什么时间段可以撤销?•撤销•撤回C9合同法31(4)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C9合同法32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问题]–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案例】C9合同法33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C9合同法34问:哪一个是该合同的要约?•美•达•家•具•厂•Z•机•关•2009.2.1致函1000元/套•2.2日回函订300套,提出800元/套,3个月内送货,验货后7日内付款•2.4日发函,同意Z提出的条件,但900元/套。•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7日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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