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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导入受要约人对要约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后的是什么?新要约(反要约)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是什么?要约与承诺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本章重点:合同的变更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移转A市的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于2003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悦意服装厂向百货商城提供一批秋季女装,每件35元,总价值为14万元,交货日期为8月20日,由百货商城派车到悦意服装厂提货,提货后10日内付款。合同还约定:如果有特殊情况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合同签订后,因为悦意服厂所在地区发生水灾,因此在6月10日,悦意服装厂通知百货商城,把交货日期推迟到9月10日,百货商城未作答复。到了7月份,百货商城发现所定的服装面料和款式均同本年的流行趋势不符合,于是在8月10发电通知悦意服装厂:“每件单价降低5元,否则将解除合同。”悦意服装厂收到电报后未作表示。7天酒店会员卡后来百货商城觉得货还是不好销,到期便未提货,便催告百货商城提货,但经催告后,百货商城仍然未提货。眼见秋装销售旺季即将过去,悦意服装厂便寻找新的买主。9月20日,服装厂将该批货物的一部分以每件32元的价格卖给服装个体户李某。9月21日,因临近的工厂火灾蔓延到悦意服装厂,致使另一部分的服装被销毁,因此,悦意服装厂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并支付被火灾销毁部分服装的货款。百货商城认为悦意服装厂已经将货物卖给李某,另一部分货物是在悦意服装厂自己的库房中被烧毁,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案例分析】百货商城悦意服装厂1.秋季女装,每件35元,总价14万2、交货期为8月20日3、百货商城派车到服装厂提货4、提货后10日付款5、如有特殊情况,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合同变更成立该条款是否有效?具体交货日期应是哪一天?该合同的服装单价是多少?百货商城是否应该赔偿服装差价和火灾损失?广百百货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的内容和主体都发生化(广义)内容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的。主体变更(权利的转让和债务的移转)新的主体代替原合同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变更(二)标的;合同变更的要件原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式和方式;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的行为。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特点: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3、权利的转让即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须通知债务人。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同转让的条件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下列哪些债权是不可以转让的?1、甲委托乙外出替其调查客户信息,甲已经支付代理费。甲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可否?2、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乙,可否?3、甲欠乙债100万元,丙为甲提供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100万。可否?【思考】一般认为,下列4种情形属于不可让与的债权:①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③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的债权;④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合同权利;⑤人身权利;均不可。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通知对内效力对外效力债务人一旦接到债权人让与通知,应认定受让人为为债权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为清偿或其他法律行为。也只有在通知后,受让人使得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对内效力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发生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人身权、身份权)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4、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转让债权人受让人对外效力3、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4、债务人的抵销权。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007年7月1日,甲银行为业务需要,向乙汽车公司购买小汽车五辆,货款60万元,双方约定于10月30日付款。10月20日,为清偿向丙机电公司的一笔设备欠款,乙汽车公司与丙机电公司协商,将该笔6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机电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10月21日,丙机电公司向甲银行出示了转让合同。11月1日,丙机电公司向甲银行请求付款,甲银行拒付。请问甲银行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甲银行于7月28日已向乙汽车公司支付了小汽车货款40万元,乙汽车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甲银行只需向丙机电公司支付20万元即可。B、甲银行认为购买小汽车时,乙汽车公司向它7天酒店会员卡进行了虚假陈述,构成欺诈,向某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某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欺诈事实,撤销了小汽车买卖合同。因此甲银行无需付款。C、乙汽车公司欠甲银行贷款100万元,已于8月1日到期,但乙汽车公司尚未偿还。甲银行认为该到期贷款已抵销了60万元货款,因此无需付款。D、甲银行认为自己既未同意乙汽车公司转让债权,又未得到乙汽车公司的任何通知,因此没有义务向丙机电公司付款。【案例分析】A正确,应选。甲银行于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从而享有一个“(部分)权利已消灭”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即丙机电公司。本选项中如果将甲银行的清偿日期改为10月28日,即甲银行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则甲银行的清偿不能发生使债消灭的效力,甲银行仍需向丙机电公司清偿全部债务,而只能向乙汽车公司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B正确,应选。甲银行与乙汽车公司之间的合同因欺诈而被撤销,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视为未发生,甲得主张权利不存在之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即丙机电公司。C正确,应选。甲银行对乙汽车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可以主张抵销,这一抵销的效力及于受让人(丙机电公司);丙机电公司只能根据债权让与契约,向乙汽车公司主张标的瑕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能否认甲银行的抵销效力。D错误,不选。债权让与通知为一观念通知,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权让与通知可以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丙机电公司已经向甲银行出示让与契约,通知在到达债务人时即告生效。甲银行只能向丙机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移转——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须经过债权人同意;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债务人受让人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合同关系。合同义务全部移转,新债务人将替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而不能像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新债务人)(一)债务承担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应依移转协议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义务移转的份额,则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应负连带责任。(二)抗辩权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撤销和无效的7天酒店会员卡抗辩权、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思考甲欠乙10万元货款未还,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乙同意。后乙要求丙履行,丙不应。乙诉至法院,丙提出:“甲欠乙的债现已过诉讼时效。”经法院查证属实。问:法院应做何判决?【答案】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三)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亭长刘邦喜狗肉,奈何薪薄,日久欠屠狗专业户樊哙狗肉款15株。吏萧何怜之,告邦曰:“汝能为县衙看门30日,狗肉债归吾。可否?”邦喜,诺。何遂与哙立契云:“今后每月自何月俸支出2株以偿刘季狗肉债,至清为止。”后邦看门仅3日,因思念新婚妻,径回丰县老家逍遥。何气急,遂不偿肉钱。哙怒,告至狱椽曹参处。参问审,何辩:“因邦失信,故吾爽约,其债仍在邦。”问:萧何之辩有无法理?为何?思考债务承担的无因性债务承担是将原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不利益)转至第三人。第三人愿意承担此不利益通常事出有因,但此债务承担的原因本身不构成债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原因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并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小结: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债务承担的两种不同方式对内效力对外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2002年10月,华夏商厦与红叶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红叶服装厂供给华夏商厦男士西服500套,每套单价800元;女士西服500套,每套单价600元,合同总价款70万元。交货日期定位12月20日。合同还规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10%。在此期间,华夏商厦经过市场调查得知,今年西装销售不好,因此函告红叶服装厂订购服装数量减半。红叶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表示同意。12月20日,红叶服装厂向华夏商厦交付货物,男式西服300套,女式西服200套,共计500套。而华夏商厦认为货物减半是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为由,拒绝付款。服装厂认为,华夏商厦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服装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500套。于是向华夏商厦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华夏商厦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小测试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刘某的自身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转让债权,应当通知许某B、刘某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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