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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课一案(一)房屋租赁合同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9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租金2000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朱某不得转租,2000年4月1日,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某未作任何表示。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0年10月,朱某扩大经营规模,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2000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若孙、唐在2000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有何不同?(4)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朱某迁出?(5)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6)唐某能否请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若能,应承担何种责任?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每课一案(二)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每课一案(三)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耳机上无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1、乙大学回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甲厂发货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甲乙双方谁是违约方?为什么?每课一案(四)张某家中饲养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一头牛闲置不用,便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合同规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180元。在李某租牛10天后,耕牛突然走失,寻找无结果。于是张、李二人协商:如果李某不能找回耕牛,则赔偿张某1500元的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在该协议达成后,李某又继续找牛。几天后找到牛。李某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听说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经涨至2000元。于是李某就将牛牵到市场上出售给邻村的王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张某交付了约定的1590元。几天后,张某到邻村干活,在王某家发现了自己的耕牛。张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王某的拒绝。张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回耕牛,赔偿损失。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该承担责任。尽管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欺骗行为,但是已交付了租金和赔偿金,尽管赔偿金的价格低于市场的价格,但是这是经双方协商的。现在既然不能从王某那里要回耕牛,要求李某返回耕牛和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约定只有在李某找不到耕牛时才支付赔偿金,既然耕牛已经找到,就应该继续由李某使用。李某不能将其转卖他人,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怎么看??每课一案(五)甲国每年感恩节期间,火鸡的销售量及销售利润是平时的数倍。甲国某经销商与乙国某土畜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批火鸡供货合同,约定乙最迟在11月第四周以前到货,货到付款。由于海上运输时间至少需要40天,故合同中约定乙应不迟于10月第三周以前装船启运。但乙后来因为组织货源、办理清关手续等环节中出现了问题,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启运。在甲的一再催促下,乙最终于10月的第四周将火鸡装船启运。但此时甲却给乙拍发电报声称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其包括高额的商业利润在内的一切损失。甲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每课一案(六)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每课一案(七)某房地产公司与甲工厂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开发甲工厂的一块闲置土地,将之建设成商品楼及居住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甲工厂向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审批手续。后因出现特殊情况,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出开发,并转让给另一家公司继续开发,甲工厂予以认可,但未在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因合作上的矛盾,甲工厂拒绝新公司继续进行开发活动,后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案例评析]该案中房地产公司经甲工厂的认可退出开发合同,新公司继续参加开发,其性质属于合同的转让。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建设项目,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本案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令双方当事人(新开发公司和甲工厂)补办手续,并在补办手续后,认定合同转让行为有效。每课一案(八)某年3月某贸易公司同西林江矾石厂签订买卖合同,向西林江矾石厂购买1000吨特级矾石熟料,按国家定价每吨80元,总价款为8万元。合同约定,在同年9月30日以前,贸易公司到西林江矾石厂提货。由于运输工具没有安排好,贸易公司的运输队于10月2日才到西林江矾石厂提货。此时,由于燃料涨价,国家将每吨80元提到每吨90元。西林江矾石厂要求贸易公司按国家调整后的价格支付货款,而贸易公司坚持按合同订价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应按何种价格执行?为什么?参考答案:应按新价格执行。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或政府指导价格,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案中,按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应在9月30日以前提货,由于贸易公司的运输队于10月2日才到达西林江矾石厂提货,属于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应按新价格即每吨90元支付货款。每课一案(九)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每课一案(十)2006年5月,某市华农电器公司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一份采购500台4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电视机厂于12月3日前支付全部电视机,华农电器公司于10月3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两次支付货款共25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农电器公司改为华农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营范围也变更为农业生产资料。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华农农资公司与金声电器商场达成协议,由华农农资公司将原与电视机厂签订的采购5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转让给金声电器商场,原合同上的一切权利义务由金声电器商场承担。事后,华农农资公司将此情况通知了电视机厂,电视机厂没有明确表示意见,也未同金声电器商场另外签订合同。当年12月底,电视机厂将500台液晶电视机送至金声电器商场。当时液晶电视机销售情况疲软,金声电器商场提出只接受200台,其余300台要求电视机厂拉回,因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讼中,金声电器商场提出自己虽然和华农农资公司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但电视机厂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合同转让协议应为无效。电视机厂则提出,如果金声电器商场拒绝收货,则应当由原合同的签订者华农农资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华农农资公司认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早已转让给金声电器商场,商场与电视机厂的纠纷和自己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问题]华农电器公司与金声电器商场的合同转让协议是否成立生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典型案例解析]本案中金声电器商场提出其与华农电器公司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并未获得电视机厂的同意,所以合同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华农电器公司在与金声电器商场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之后通知电视机厂。电视机厂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但是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合同约定的500台电视机送至金声电器商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同意了该合同转让协议并在向新的采购方金声电器商场履行合同。所以,金声电器商场应当接受500台液晶电视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50万元。华农电器公司已经将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了金声电器商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每课一案(十一)某年l0月7日,综合服务部与电风扇厂签订了一份电风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年10月31日前,电风扇厂向综合服务部交付电风扇3000台,每台l85元,价款总额555000元,交付方式为综合服务部到电风扇厂分批验收自提,综合服务部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以后,综合服务部得知某县贸易公司需购进大批电风扇销往外地,遂与该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直接到电风扇厂提货,电风扇每台190元,价款总额570000元。之后,综合服务部致函电风扇厂,称该批电风扇已转让给某县的贸易公司,请电风扇厂允许贸易公司于同年lo月31日提货。货款由综合贸易公司于当年11月2日一次结清。电风扇厂未答复。同年lo月12日,贸易公司致函电风扇厂,称其将于10月31日提货,请其做好发货准备。至lo月31日,贸易公司去电风扇厂提货时,电风扇厂以贸易公司无权提货为由予以拒绝。后经多次催要,电风扇厂仍拒绝发货。贸易公司遂诉至法
本文标题:合同法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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