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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发包人]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勘察设计证书等级:发包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承包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工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勘察设计依据1.发包方给承包方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文件。2.发包方提交的基础资料。3.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1.合同书;2.中标函(文件);3.发包方要求及委托书;4.投标书。第四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建设地点:。3.工程规模、特征:。4.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文号、日期:。5.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6.承包方式:。7.预计勘察设计工作量:。第五条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设计任务书│││年月日│2│可行性研究报告│││年月日│3│选址报告│││年月日│4│原料│││年月日│5│资源报告│││年月日│6│燃料协议文件│││年月日│7│水电协议文件│││年月日│8│运输协议文件│││年月日│9││││年月日第六条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第七条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工期为天。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八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本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方、承包方另行议定。2.本工程费总额为元(大写),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方不按时向承包方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拨付工程费时间│占合同总额(工程进度)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年月日│%│元│├───────┼──────────────┼────────┤│年月日│%│元│├───────┼──────────────┼────────┤│年月日│%│元│└───────┴──────────────┴────────┘第九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1.本工程进行中,发包方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方应在变更前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接通知后于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方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方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方承担。2.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双方责任1.发包方责任(1)发包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在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发包方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3)发包方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4)发包方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5)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6)发包方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方勘察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费。(7)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承包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勘察设计工作,发包方应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8)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承包方勘察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承包方有权推迟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10)发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方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勘察设计审批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设计费。(11)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12)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13)发包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包方。(14)发包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包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发包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包方做为主体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15)发包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16)发包方不得指使承包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17)发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18)未经承包方许可,发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包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2.承包方责任(1)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2)勘察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3)负责对外商的勘察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联络工作。(4)承包方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方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5)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二。(6)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定金。(7)承包方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8)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直接对发包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包方的指导与协调。(9)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10)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包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11)承包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12)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13)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14)承包方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15)承包方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16)承包方不得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17)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版权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版权全部属承包方所有,发包方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造型、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它工程建设之用。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违约金1.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2.发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承包方勘察设计进度或造成勘察设计修改,承包方除可推迟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日期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元计算,增补勘察设计费。3.发包方因故要求变更勘察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勘察设计费。4.发包方因故要求停止勘察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勘察设计,发包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勘察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5.发包方报请初步勘察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承包方已收的定金和勘察设计费不予退回。6.由于承包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发包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承包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发包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发包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1%,提前时,发包方付给承包方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经批准生效)。8.发包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元。9.承包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勘察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勘察设计费1%。第十三条勘察设计的修改和停止1.发包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元增付勘查设计费,或按勘察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勘察设计时,须具有勘察设计审批机关或勘察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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