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合同法各单元作业题参考答案
1《合同法》各单元作业题参考答案第一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A2.D3.C4.B5.A6.D7.D8.C9.C10.D二、多项选择题1.AC2.AB3.BCD4.BCD5.ABCD6.ABC7.AC8.ABC9.ABCD10.A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答: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2)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以后,合同才能成立。五、论述题答: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彼此间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1)忠实的义务。当事人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2)诚信的义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允诺的义务。在谈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自己的允诺,如一方发出要约之后,应受要约的有效拘束。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项履约准备。在合同履行阶段,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如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且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其他情况下,解除合同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这种义务属于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第二单元一、单项选择题21.D2.A3.B4.B5.B6.A7.B8.A9.D10.D二、多项选择题1.ABD2.CD3.AC4.ABCD5.ABD6.AB7.ABC8.ABC9,CD10.B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答: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是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2.答: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五、论述题1.答: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在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对,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标准进行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置于通常环境丽不是特殊环境,格式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应作日常的、一般意义的理解。在格式条款用于不同地域、团体时,应根据在相应的地域、团体中的一般理解来解释。(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锵释。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格式条款不明确时,应当作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并存时,非格式条款更能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六、案例分析题1.答,(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来发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2.答:(1)该“住宿须知”作为格式条款,已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旅馆方面请旅客过目并就此签字同意,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因此该条款应已订入合同。(2)该免责条款中,实际上免除了旅馆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部分免责条款无效,但因旅馆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旅客未交由统一保管的贵重物品遭受损失的,旅店应予免责。故该条款部分有效,部分无效。(3)在对格式条款理解方式争3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理解,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贵重物品有两种解释:一是价值较高,价格昂贵的物品;二是日用必需品之外的贵重物晶,依前者,手机、电脑应属于贵重物品,依后者,则不属于贵重物品,显然,依后者解释对旅店更为不利,因此,应以后者解释。(4)本案中,旅店明知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入室盗窃案件发生,但仍不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应认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得免除,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旅馆负责。第三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C2.D3.B4.C5.D6.C7.B8.A9.D10.B二、多项选择题1.ABD2.AB3.BCD4.ABC5.ABD6.AD7.CD8.ABCD9.BC10.ABC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l_答: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答:(1)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讨论题我国合同法明确区分了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三种合同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无效合同虽然成立但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处分权或者订立前造成的。(2)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成立时效力是确定的,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时效力却不确定。(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才能使该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补正则确定的无效。六、案例分析题1.答:(1)商店与甲之间构成了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商店对甲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与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乙已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商店对于乙的要求法院不应支持。42.答:(1)本案中涉及借用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问题。该合同无效。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A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该合同可不认为是无效合同,但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C2.A3.A4.C5.D6.D7.C8.B9.B10.D二、多项选择题1.ACD2.ACD3.ABCD4.ABC5.ABCD6.ABCD7.AC8.BCD9.ABD10.AB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答: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的规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两项原则: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和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2.答: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应当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第三人并不独立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利益,而只是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向第三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则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继续履行或承担责任。五、案例分析题1.答:(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2.答:(1)依据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B公司对甲、乙等人陷于迟延履行,怠于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甲、乙等债权人可以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5(2)甲、乙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即甲、乙等原告只能就其享有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要求A公司进行支付。另外,由于大楼的质量存在问题,B公司的债务履行不适当,A公司对B公司享有抗辩权,A公司可以向甲、乙等人主张这种抗辩权。第五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A2.D3.C4.D5.D6.D7.C8.B9.D10.B二、多项选择题1.BC2.ACD3.AD4.ABC5.AB6.BCD7.ACD8.ABCD9.AB10.AB三、判断题1.×2.×3.√4.√5.√6.×7.×8.×9.×lO.×四、简答题1.答: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2.答:法定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销方式。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须为相同。不动产债务不适用抵销。(3)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五、案例分析题1_答:(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5)丙、丁公司间的合同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2.答:(1)甲能够向乙主张抵销。甲与乙的债务均未约定履行期,甲、乙均可要求对方履行,或者向对方作出履行,其债务可以抵销。(2)甲的抵销行为不合法。按照《合同法》第99条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而甲的抵销是附有条件的,即:“再过60天,乙的商店还办得下去”。(3)甲不能向乙主张抵销。因为抵销权的行使是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抵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抵销需要经过甲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6第六单元一、单项选
本文标题:合同法各单元作业题参考答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82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