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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知识培训培训讲师:孙岩T15584346606QQ:23033700合同法培训大纲第一部分:关于合同法知识培训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第三部分:具体合同讲述第四部分:经典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培训内容介绍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属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关于合同法知识培训——前提问题!学习的背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会签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当前公司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较多有瑕疵的合同和常识性的错误,但随意的、很小的疏忽却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第一部分:培训内容介绍目的与收益:一.通过合同一般法律常识的介绍,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实际处理合同事务的能力,有效的降低公司经营的法律风险。二.以典型案例讲授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让你通过实例的讲解强化对合同法具体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程序实际履行原则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代理问题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三、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的处理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五、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法定解除提存六、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第一部分:培训内容介绍具体合同及案例&公司现况并讨论——实际运用及思考!买卖合同经营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第一部分:培训内容介绍公司当前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买卖合同)专柜合同(联营合同)分析与讨论:合同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数量?格式条款是否严谨?约定不明事项?案例分析一、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要求B企业报价,该传真属于邀约邀请。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企业向A企业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A企业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企业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一、合同的订立(续1)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举例】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分析】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一、合同的订立(续2)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一、合同的订立(续3)3.承诺期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举例:A向B以信件的形式发出要约,信件载明的日期为4月1日,当天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承诺期限是10天,那么应该从信件载明的日期4月1日开始计算10天的期限。(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A及时表示同意的,那么A的行为属于承诺。如果B收到信件为4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4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4月20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新要约。(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一、合同的订立(续4)4.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举例】美达家具厂得知A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6年6月1日致函A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A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6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A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6月4日又发函A机关,同意A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A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A机关6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分析】6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該合同要約;6月6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回复属該合同承諾.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一、合同的订立(续5)5.格式条款的规定与适用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1)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举例】某商场规定,过季打折商品,当面选好,如事后发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退换。此规定为格式条款,对这种规定对顾客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分析】该格式条款由于该商场免除了自身应当对商品质量负责的义务,排除了顾客退货的权利,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所以对顾客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一、合同的订立(续5)(二)实际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举例】A、B两个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事先约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应该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作为成立日期,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A向B发货,B接受了该货物,但由于该货物的价格持续下降,B企业向A企业提出,由于尚未签字盖章,合同并未成立,请A把设备取回。【分析】根据实际履行原则,由于B接受了货物,因此该合同成立的。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二、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举例】(1)A、B企业在4月1日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4月1日成立,事后经查合同的标的是走私汽车,该合同是无效。(2)双方4月1日签订合同,事先约定合同在6月1日生效,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如果4月1日签合同,签订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那幺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成立。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举例】(1)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以设备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提供抵押的,必须进行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A企业和B银行在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该抵押合同自4月10日开始生效。(2)A、B签订了买卖二手车的合同,如果双方4月1日签订了合同,则4月1日合同成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二手车辆必须进行登记,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如果双方5月1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买卖合同自4月1日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汽车的所有权只有在登记后转移。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二、合同的效力(续1)(二)代理问题1.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举例】:A公司授权其采购经理徐某购买机器设备,购买权限不能超过100万元,但在一次商务交往中徐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分析】:(1)B公司作为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的或有“有理由”相信徐某具有代理权,该合同生效。(2)B公司如知道事实或徐某已明确知之,B公司作为相对人具有催告权,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如果A公司表示同意,合同对A公司就有约束力。如果A公司表示反对或未作表示,合同对A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由行为人徐某承担责任。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二、合同的效力(续2)(三)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申请变更或撤销:(1)合同存在重大误解.(2)合同订立显失公平.1.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3.撤销权的时效(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举例】A、B两个企业2011年4月1日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自4月1日成立,B企业在4月10日知道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B企业可以:(1)变更;(2)撤销;(3)不撤销,视同有效合同。【分析】B企业在4月20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合同自4月1日起无效;B企业申请变更、撤销的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如果超过1年没有行使的,丧失撤销权。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二、合同的效力(续3)(四)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三、合同的履行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法律常识介绍(一)约定不明的处理【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向B发货,发货时发生了10元的运费,事先双方未约定运费承担方式因此发生争议,处理方式如下:(1)双方可以协议,补充。(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协议有关条款或者根据交易习惯确定。(3)还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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