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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学框架:1合同法概述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6违约责任7合同法分论第7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风险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减少市场风险。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3、合同法是富有统一性的财产法4、合同法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律我国合同立法经历了以下过程:1、经济合同的立法2、技术合同的立法3、涉外经济合同的立法4、合同法的统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2、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邀请: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二者区别:1、要约邀请是一种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是探问消息或请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性质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要承担法律责任。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一般具有合同的主要条件,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合同的主要条件。《合同法》第十五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赋予了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案例:新生鞋店1月6日向远足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远足鞋厂一星期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31日前答复。远足鞋厂于1月8日收到新生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了解市场信息后,于1月27日以邮递平信的方式向新生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日,远足鞋厂厂长回来,告知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给新生鞋店太亏了。于是在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新生鞋店不再供货。新生鞋店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以为一定能成交,所以为该类鞋作了广告,投入1500元,新生鞋店要求远足鞋厂赔偿损失。远足鞋厂则认为自己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广告,应自负损失。于是,新生鞋店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远足鞋厂于1月28日向新生鞋店发传真一份,内容为:‘因展销会订货量已满,不再向你店供货。’而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新生鞋店所在地邮政记录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问题:应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何处理该案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案例:某个体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决定将自己原来的生产设备出售,他先同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资金。于是,又在第三天找到张某,也约定卖出该设备,在10天内回话。王某得到李某的要约后,积极筹款,将自己新买的摩托车以七成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不可撤销的要约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的合同。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你第六天就把设备卖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自己的事,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你的损失与我无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000元。问题:王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下列条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承诺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案例:1994年8月,某轮胎厂向某橡胶厂发出了已盖章的一份订货合同,欲订购优质橡胶100吨,每吨价格若干元,于9月上旬交货。橡胶厂在接到信函和合同之后,于承诺期限内送达了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他们对轮胎厂合同中的各项条件均同意,但唯独加了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的条款。轮胎厂收到回函后,对是否认可橡胶厂的变动,没有即时回话。不久橡胶厂送来了货,其后,双方就橡胶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橡胶厂要提交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轮胎厂却要诉至合同履行地法院。请判断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受要约承诺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问题案例:某洗衣店的洗衣单上有如下条款:顾客于本店所洗衣物,如有损坏,本店以三倍赔偿。当一顾客以其价值3000元的大衣被损坏为由,向洗衣店索赔时,该店却援引该条款只赔偿洗衣费300元,而顾客则认为,应赔衣服价值的三倍,双方发生争执。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具体有通知,照顾,保密等义务。3、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案例:被告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被告1993年5月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便主动提出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楼,但是,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九月份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九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一时无力捐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捐款,至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承担责任。问题:原告的主张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案例:原告拥有并经营一家烤面包店,但他想扩大经营范围,希望能够取得被告的一家连锁店的经营权。他与被告的代表进行了谈判,对方劝他卖掉面包店,以便集中精力经营连锁店。原告以不理想的价格卖掉了面包店。后来由于被告不断抬价,谈判破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案例: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允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签定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使乙遭受损失,丧失交易机会。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业广告中明确宣称,客户在购买其住房后,该公司将为其提供免费进城的班车。后因资金紧张未提供。使客户另外支出交通费。合同义务的扩张——缔约过失责任2000年4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业务员达成如下意向性协议:甲为乙组织一批化肥,每吨价格2000元,数量暂定100吨,待正式签约时最后确定。同月23日,甲致电乙询问何时签约,乙答:10天左右。甲于是到外地购买了化肥90吨,并通知乙来取货,乙迟迟未答复。原来乙所在地政府认为价格太高,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准乙向农民出售。乙因此不与甲签合同。甲要求乙收货,乙拒绝。同年7月18日,甲起诉乙,要求乙收货付款。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未成立,考虑到季节对化肥价格的影响,裁定甲先行出售。甲降价处理,损失55300元,甲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乙赔偿损失55300元。问题:甲的主张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状态:1、有效2、无效3、可撤销4、效力未定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要约得到相对人的承诺从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双方之间具有了合同关系。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产生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二者时间不一致,例如必须经过批准,登记的合同。这时候合同已成立,但是并未产生拘束力,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之后,合同才生效,才产生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因此,我们这样理解,合同的成立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经过要约,承诺,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现,是国家意志的反映。法律对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肯定的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对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否定的评价时,发生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1、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种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
本文标题:合同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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