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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员培训案例合同法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甲向乙购进一批钢材,双方约定,由乙为甲代办托运。6月1日,承运人丙将钢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钢材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丙分担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标的物的风险: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非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意外毁损、灭失: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战争等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的毁损或灭失。•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发生上述意外毁损或者灭失时,损失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的问题。•基本原则:标的物的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地点:《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答案:A2、合同的订立美国M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2000年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你公司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M公司于9月20日复电: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9月27日,M公司来电表示: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然而,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此时的货价已涨至240美元/公吨。(承诺与反要约的区别)问:(1)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2)M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3)你若是本案的法官,你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其理由是什么?(《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3、合同效力与不安抗辩权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甲公司能证明乙公司知道其董事长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则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如果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则其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否则,甲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八条)(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戍公司作保,戍公司允诺。丙、丁、戍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戍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其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签字和盖章之间是择一关系,而不是都要求具备。(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270万元。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法》第二百条(4)丙、丁、戍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有效。法律没有禁止有偿担保。(5)如果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戍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基于约定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如无约定,则由丙公司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四条(7)如果甲公司根据辛公司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辛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8)如果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应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四条(9)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在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维修费应由甲公司承担。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注: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1、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2、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10)如果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技术成果应归谁享有?该技术成果应归辛公司享有。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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