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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会计法律责任1主要内容一、法律责任的概述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2一、法律责任的概述(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种类(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3(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4(二)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5参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6参考: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7参考: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8(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9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10重点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1行政责任针对一般违法行为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12《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规定:(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3(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是在他人胁迫下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4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15重点二:刑事责任针对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犯罪的界定;二是刑罚的形式。161)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害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172)刑罚****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按照《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18刑罚——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19本章要点简介:《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20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22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刑罚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23参考: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24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一)对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规定的处罚(二)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三)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四)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处罚25(一)对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规定的处罚(1)属于违法的行为(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6(1)十种属于违法的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27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28(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上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二)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做处理…………30第二点: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1(三)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方式与上述第二点相同。32(四)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处罚(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2)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3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3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予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第一,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有的职务和级别。35[案例一]案情:某厂厂长陈某,将国家拨给的新产品研究开发基金用于购置小汽车、高档办公用品,财务处处长王某因持坚决反对意见,被陈某利用职权调离其工作岗位。评析: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36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职、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7[案例]销毁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案情:某市司法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调查了该市建筑公司财务处处长刘某,发现:刘某在1998年筹建该公司的外租写字楼,当年的大部分会计账簿被刘某烧毁。经司法机关侦察认定,并经刘某承认,其烧毁的会计账簿“含金量”为90万元,已被刘某贪污。评析:《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是贪污罪。”3940END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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