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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导论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合同无处不在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基本架构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合同的变更、转让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7、违约责任重点与难点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第一章合同概述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等15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管等。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1、平等原则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公平原则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自由原则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即自由。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6、鼓励交易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3、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意思表示二、合同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一)要约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有的内容。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第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第三,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二)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法律效力首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1、要约的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承诺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承诺的形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承诺迟到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五、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当中一方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过错,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生效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生效时间:①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视为(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1)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效力待定的合同(3)第三人的催告权(一个月;视为拒绝)、撤销权(并未追认)表见代理:(1)要件(代理人,无权代理;表见事实;相对人,不知)(2)后果——有效合同(相对人举证表见事实)表见事实: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有效的合同。四、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范围:(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④收归国有无效合同的范围:(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五、格式合同、格式条款1、概念特点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
本文标题:合同法的分类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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