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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合同法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第二节清偿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债务免除和混同案例分析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每年租金2万元,李某租赁房屋后开了一家商店,张某经常在李某处赊账,一年后,李某欠张某租金2万,张某欠李某货款1万元。1.张某能否向李某主张抵消货款?2.张某见李某资金周转不灵,便告诉李某:“再过60天,如果你的商店还办得下去,咱们之间的债便抵消1万元”,这种抵消是否合法?3.如果张某出车祸后神志不清,能否向李某主张抵消?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91条:(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第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第二节清偿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二、清偿的基本要求三、清偿的抵充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清偿又可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清偿的基本要求(一)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二)清偿的标的即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下列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是:(D)甲乙之间的关于不许在甲房前修建建筑物的协议甲乙之间的演出合同甲乙之间附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条款的合同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甲投资期货,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本付息,1年后,甲投资失败,根本无法偿还借款,乙多长索要,二人交恶。甲的父亲为了息事宁人,找到乙还了10万元。此即代为清偿。按照甲与商场之间的合同,甲需要为商场制作数据库,以方便商场管理进货、客户名单以及商品入库等事务。甲如约向商场提供了数据库软件。甲的行为属于:清偿债务履行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保守商场商业秘密的义务。不作为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也不宜由第三人清偿演出合同中的债务为专属债务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签订了月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销售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所以未对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2天,乙公司向甲商场运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付款。想一想: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吗?甲欠乙1000元钱,由于无力偿还,二人约定由甲给乙2000斤小麦代替。甲的行为属于:代物清偿。乙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甲商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两类:一是因客观原因而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二是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如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等。下列情况中,可以解除合同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乙当事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分立老王买老张收藏的字画,合同订立后,突发大火,字画被烧毁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公司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其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特定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待定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如:山洪暴发冲走标的物;一方当事人迟迟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给对方造成巨大损失。第四节抵销李某于2012年1月借了张某1000元,后张某又于5月借了李某1000元。则李某可向张某表示各自都不用偿还债务了。抵销的概念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判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抵消:甲欠乙钱迟迟不还,乙因故打伤甲,乙以自己的债权抵消甲的损害赔偿权?老孙欠老王钱,老王在另一份合同中欠老王货款?到期债权的权利人向未到期债权的权利人主张抵消?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开商店,租金一年2万,甲经常在乙的商店赊账。第一年过后,乙欠甲租金2万,甲欠乙货款1万。可以抵消1万。第五节提存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二、提存的条件三、提存的效力一、提存的概念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二、提存的条件(一)提存主体合格(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三)提存原因合法(四)提存客体适当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判断:下列哪种标的物可以直接提存:土地房屋西瓜电视机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其拍卖、变卖后将价款提存。老刘欠老王1000元钱,老王意外身亡,但老刘一直找不到老王唯一的继承人小王,便提存了这1000元钱。提存费用由谁负担?老刘的债务什么时候消灭?是在找到小王时消灭还是提存时消灭?提存机关将1000元存入银行,利息归谁?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都没有找到小王,则这笔钱归谁?想一想,若提存某些办公桌椅后因火灾被烧毁,则损失谁承担?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甲乙签订销售空调合同,但当甲交付时,乙却以空调市场不景气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则:甲可以提存空调地震毁损损失由乙承担提存费用由乙承担5年后乙不领取空调,则归国家所有第六节债务免除和混同一、债务免除二、混同一、债务免除(一)债务免除的概念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二)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三)债务免除的效力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二、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例如:甲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尚未届至债务履行期时,甲公司吸纳合并了乙公司。则债权债务混同。
本文标题:合同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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