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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承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双方就劳务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十八团渠管理处灌溉试验站1#、3#楼工程地点:库尔勒市上户镇哈拉苏农场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图纸统一说明全部内容;外脚手架搭拆、施工现场装卸车人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所发生的人工、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其他人工及扫地出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2、承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11年4月1日;结束工作日期:2011年8月30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5、图纸5.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承包工作开工5天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图纸壹套。6、合同履行人6.1工程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陈峥嵘,职务:项目经理,职称:工程师。6.2劳务承包人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赵仁义职务:施工队长,职称:。7、工程承包人义务7.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7.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7.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7.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7.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7.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7.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8、劳务承包人义务8.1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8.2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8.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金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8.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8.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8.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8.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8.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8.9劳务承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8.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入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承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9、安全施工与检查9.1劳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9.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安全防护10.1劳务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10.2劳务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11、事故处理1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11.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12、保险12.1劳务承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12.2劳务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2.3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承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13、材料、设备供应13.1劳务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5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承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承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13.2劳务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承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连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14、劳务报酬14.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固定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以251元/㎡计算。14.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15、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5.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16、劳务报酬的支付16.1、本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总价20%的人工费的80%的劳务工资。之后每月根据建设单位拨款情况按比例支付乙方劳务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承包费总价至95%,5%质保金于一年内付清。17、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17.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承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起好后交付劳务承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承包人,保证施工需要。17.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17.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三。18、施工变更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承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18.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承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18.3施工中劳务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18、4因劳务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19、施工验收19.1劳务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承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20、施工配合20.1劳务承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承包人配合时,劳务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20.2劳务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承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21、违约责任。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6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21.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劳务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每日1‰违约金。21.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1.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2)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承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工资总额10%的违约金;(3)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工资总额10%违约金,劳务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21.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2、争议22.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23、禁止转包或再分包23.1劳务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24、合同终止24.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25、合同份数2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各执一份。26、补充条款劳务承包人应施工的项目而未能施工,由其他劳务队施工发生的劳务费,工程承包人扣除劳务承包人应施工项目的劳务工资。27、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十八团渠管理处农场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后生效。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工程承包人(签字):
本文标题: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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