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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刍议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宪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结构理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宪政制度。它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表现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和落实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准,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不管是采取联邦制还是区域自治、文化自治,其总体的精神是在确保国家统一前提下,赋予少数民族以某种自治权,使其能够得以自主的处理有关本民族事务。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问题ABSTRACTThesystemoftheautonomyofethnicregionsisoneofthreebasicpoliticalsystemswhichhasestablishedbytheConstitution.Itisalsotheorganiccomponentelementoftheeonstitutionalsystems.ItisanimportantconstitutionalsystemthroughalongrevolutionperiodwhichtheChineseCommunistParty(CCP)combinedtheMarxismwithourownspacialconditionstoestablish.Itissueeessfulinpractice.Butitalsohassomeproblems,andtheimportantoneistheproblemoftheethnicregionalautonomouspower.Theethnicregionalautonomouspoweristhekeyofthesystemoftheautonomyofethnicregions,isthesolestandardtomeasurethelevelofautonomy.Ithasimportantsignificancetoperfectthesystemoftheautonomyofethnicregions.Today,thegeneralspiritofallcountriesdealingwiththeethnics,nomattertheyadoptingtheregionalantonomyorculturalautonomytodealwiththem,isgivingsomeautonomouspowertoethnicstomakethemdealwiththingsoftheirownethnicsthemselvesonthepremiseofmakingthenationalunity.Keywords::Nationalautonomousregion,autonomouspower,execute,problem引言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用以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国情,民族地区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各民族的特殊性获得充分显示,体现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一、民族区域自治权概述民族区域自治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集中表现,它既是一个抽象而广泛的权利概念,又是一个许多明确和具体的权利载体。狭义上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一项内容,指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本文所谈的自治权指狭义上的自治权。根据现行宪法和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权可概括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力。民族区域自治权亦同其它权利一样,由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自治权的主体。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自治法第四条规定,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区域自治机关。这是由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因为,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2、自治权的内容。自治法第三章明确规定,自治权既是自治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和职责,又是自治机关行使的一种权力和义务;3、自治权的客体。客体一般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自治权的客体是行为、物及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方内部事务的集中表现。(一)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特点(1)法定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一种法律性权力,其内容、行使机关、行使范围具有宪法和法律以明示的方式加以规定。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宪法第116条至第121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至45条对自治权的内容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定五四宪法讨论时,有代表提出要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自治权就要受到很多限制,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就不能做了。对此宪法起草委员会对此做了说明,邓小平认为宪法已经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权利,不能设想在宪法之外还可以做另外的事情;陈云也说自治权是有的,但也有限制,需要在宪法里规定;李维汉则认为如果让少数民族关起门来搞自治,没有国家的支援、没有汉族的支援,很多事情就没法做,事实上使他们陷入落后状态,所以宪法规定了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自治权。所以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一种法定权力,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2)自主性。是指自治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有依法自主管理实行自治民族事务和本自治地方事务的权力。据统计,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一章,规定了自治机关有十个方面的“自主权”,五个方面的“自主安排权”,四个方面的“自主管理权”,三个方面的“自主决定权”和五个方面的“自主发展权”。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自主性特点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3)民族性。主要是指自治权是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而设立的,是民族的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综合考虑。从自治权的主体来看,自治权主要是由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占据主导地位的自治机关来行使的;从自治权的内容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大部分条款都是基于民族特性而规定的,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自治权的目的看,自治权主要是保障少数民族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自主权。(4)地方性。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地方性是指它是一种仅仅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地域性权力,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才能行使。它说明了自治权只能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以内才具有法律效力,它所规范的是民族自治地方内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自治事务。(二)民族区域自抬权的性质和地位民族区域自治权,实质上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由国家机关行使并有法律保障的自治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并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同时,这种自治权是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与授权性的统一,自治权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部分权力分配。自治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因此,宪法和自治法都规定:自治机关既行使同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又依法行使自治权。就自治权的地位而言,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自治权亦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内容与标志,这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决定的。这个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自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占有中心地位。自治法用法律形式对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从中可以表明,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是自治权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如果离开了自治权这个中心问题,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因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更加平等地解决民族问题,而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和地区的落后面貌,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活水平,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富强是民族问题根本之所在。基于此,设立自治机关,赋予自治机关以充分的自治权,早日实现这一目标。2、完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的主要内容和根本任务。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自治权方面的条款达27条之多,而且,自治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已经充分说明,自治权的内容规定与行使程度,极大地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对自治地方的各族群众影响颇深。一方面,它给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经济效益促进了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治权在行使地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令自治地方的民众不满意的问题,需要加以修改与补充。只有自治权的完善,才能称得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所以,自治权建设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根本任务。3、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自治法规的主要标志。自治权,对于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来说,是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要体现;对于自治机关来说,是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主要标志;对于国家来说,是有效地解决民族问题,改变民族自治地方落后面貌,促进民族繁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之所在,是衡量民族区域自治程度的尺度,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重要保证,对于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实施的现状(一)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所取得的成绩回眸1954年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近五十多年来,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加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建设,为行使自主权创造了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国设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总计155个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身的建设成绩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自治机关组成的民族化;另一方面,已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化就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的内部事务时,主要通过本民族的干部,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其它民族形式。自治机关组成的民族化是民族化的重要前提之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目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及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基本上做到了应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人员。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支包括党务、政务、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各方面人才的庞大的少数民族千部队伍。2、加快了民族立法步伐,初步形成了民族法律体系。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一大批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显地加快了民族立法的步伐。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国家陆续在民法通则,继承法,森林法等法律中涉及民族问题,在立法上与自治法相呼应。199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而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也有一些涉及民族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都起到了促进作用。3、加速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培养了一支民族科技队伍。4、树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及实施自治法的观念。自治法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开展了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在一些民族院校陆续开设自治法课程,有关自治地区法律制度的著作大量的出版发行,宣传研究民族区域自
本文标题:民族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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