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合同法总则“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经济合同法》1981年1993年修《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和竞争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1一般程序邀约邀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为邀约邀请)承诺承诺是受邀约人统一邀约的意思表示。(受邀约人在承诺后变为承诺人)合同订立的程序2竞争程序招标程序招标程序是指以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五个阶段。拍卖程序拍卖程序是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般经过开拍、竞价、拍定三个阶段。拍卖一经拍定,合同即告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方反悔或不按时支付价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重新拍卖,并有权要求原买方赔偿拍卖差价和再拍卖费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目前的公共事业、交通运输、金融业务等领域使用非常频繁。“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效力待定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可变更、撤销,有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收缴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条件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原来有,现在终止)2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被代理人追认,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效力待定合同的确定撤销撤销权取决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的当事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心事撤销权的,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补正对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相对无效合同,进行补全和修正,和撤销很相似,受损失一方享有,相对方有催告权(催告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和撤销权。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违法性——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2.确认无效性——绝对无效。3.当然无效性——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确定只是对事实的认可,并非裁定。4.自始无效性——即使合同已经履行,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抗辩权是指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对抗权。常见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使用条件:1.互负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3.对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一旦对方开始履行或恢复正确履行,权利人亦应开始履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之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在后履行一方为给予担保前,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具体方式是当事人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并将中止履行的理由、根据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当事人应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任何担保,当事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擅自中止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撤销权和代位权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债权人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减少财产从而给债权人造成危害,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代位权制度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不包括因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权的行使诉讼的方式。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而形成的代为请求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如无正当的抗辩事由,即应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债务。撤销权制度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规避债权行为的权利。受让人知道该情况,不包括善意第三人。债务人具备主管恶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以诉讼的方式。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的撤销权诉讼。撤销权的范围是以债权范围为限,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撤销权应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但是,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五年之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2.行使抗辩权(如不安抗辩权)。3.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完全赔偿原则—赔偿所有损失;赔偿限制规则—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经营欺诈惩罚赔偿原则—双倍赔偿。采取补救措施(如:回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不能以支付违约金代替实际履行。(如过期未完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金钱或者代替物。定金作为一项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担保的功能,也有违约救济的功能。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案例分析案例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解析(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本文标题:合同法总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91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