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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依据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颁布和修订,如:2000年以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在旧版合同不能体现出来。2、参考国际咨询服务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04),美国AIA《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同文本》(1997),香港《设计和建造工程委托咨询招标文件(1997)。3、国内颁布的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法规【2011】3018号)中《通用合同条款》新版监理合同具有中国特色。(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1、合同文件名称旧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2、合同文本结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3、通用条件修订后的示范文本通用条件主要为双方义务、责任和管理程序的规定,针对具体工程的约定则置于专用条件和附录A、附录B之中。与原示范文本相比,修订后的示范文本更为具体、明确、有利于合同的履行。4、专用条件修订后的示范文本针对委托工程的约定分为专用条件和附录A、附录B三部分。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凡通用条件中条款说明需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在专用条件中均以相同的条款序号给出需要约定的内容或相应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合同的成立。5、“相关服务”定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如果建设单位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完成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6、为便于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参照FIDIC等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附录B。(一)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1、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2、相关服务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还有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部分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2)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总监组织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专监编制,总监审批)(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监理(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资质和试验范围、计量检定证明、管理制度、人员资格证书)(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紧急情况24小时内书面补报),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1)项目监理机构2.3.1监理单位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更换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3、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处置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证明材料的提供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合同的变更处理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4)承包单位人员的调换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4、其他义务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2)协调外部关系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4、授权建设单位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1、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1)明确了监理人过失造成损失时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专用条款规定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没有限额):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2)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3)索赔不成立时费用补偿2、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2)索赔不成立时费用补偿(3)明确了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明确了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明确了酬金包括的内容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相关费用外国考察费用、检测费用、咨询费用、奖励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1、明确了合同生效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2、明确了合同变更的内容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的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公式: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增加服务工作内容的附加工作酬金,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增加的工作内容协凋确定。2)、合同暂停履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3)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4)、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3、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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